第二支並解名義①
原文:▲事鈔云:『問日:既知二戒,請解其名。』
資持釋云:『結前生後,總問三名。』
【三名者,作及無作是別名,戒即通名,共爲三也。】
淺釋:本支以下諸文以問答方式來請問作、無作戒體的名義。
《行事鈔》云:『有人問日:現在既然知道有這二種戒體,敬請解釋其名稱之意義。』
《資持記》解釋云:『這是結束前面的文義,來生起後文所要談的問題,也就是總問作戒、無作戒與戒這三種名稱及其意義。』
在此弘一律師針對《資持記》中的「三名」一詞來說明:所謂三名者,作及無作是二種別名,戒即是通名,通別合起來,一共成爲三名也。
註解:
①並解名義:是指在前面第一支「立兩所以」既然所立的作、無作兩種戒體已經確定了,後面就必須解釋那兩種戒體的意義,所以有此「並解名義」一科。
原文:△事鈔續云:『答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爲作。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
資持釋云:『作即方便構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爲坏器①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喻焉。四大質體名報色,從緣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木喩報質,輪動喻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動身對喻可解。』
淺釋:本文將作戒體比喩爲「陶家輪」,並且詳細解釋之。
《行事鈔》續云:『答云:上來所言作戒體者(的意義),就如同製作陶器家所用的輪木,正在動轉之時,就名之爲作。是故說一切有部的《雜心論》云:作戒者(作戒體的意義),就是四大果報身的色法,並透過動轉這果報身所造作身禮拜、口乞戒的方便色所感得的作戒體。』
《資持記》解釋云:『作,即是以方便構造爲意義?陶家,就是所謂以泥土來製作陶器的人家。輪,即是軌範泥土成爲坏器之木車;一旦運動之(輪木)則能轉動,是故以此來比喻焉。(作戒,必須假借身口造作)。文中,因爲受戒者今世的四大質體,是由過去業報所成的色身,故名果報色。從受戒的因緣中,動作身、口二業,故名方便色。果報色生起方便色,方便色依於果報色;果報與方便二法互相假借(扶助),不一不異(不能說相同,也不是不同)。但是言果報色,未必就是方便色;然而言方便色,其必然具足(包括)果報色。現今以製作陶器的輪木,來比喻受戒者的果報質;以輪木的動轉,來比喻動作身、口二業的方便色。以上即名其陶家輪動轉時,以爲(用來比喩爲)作戒體耳(的道理啊)!
故下,是引《雜心論》來作證明。說明了身,是指果報身;以及動身(指:方便色)二者的關係,從輪木及轉動輪木相對的比喻下是可以瞭解了。』
① 坏器:坏,ㄆㄧ,又讀ㄆㄟ;即還沒有燒成的陶器。
原文:△事鈔續云:『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辦。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資持釋云:『一發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三法竟第一剎那,與作俱圓,是體發也。作戒既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絕,故云續現。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是終,謂命終捨也;雖通四捨①,且約常途,故餘三不舉。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舉四陰。三性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緣構也,故下,引證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倶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發也。生罪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舉無記,等取餘心。』
淺釋:本文詳盡解說無作戒體的深義,並引《雜心》、《成實》二部論來證明本文所說無作戒體的義理。
《行事鈔》續云:『這裡所言無作戒體者(的深義),是指一發續現,始末恆
有,四心(受、想、行、識)三性(善、惡、無記),是不須藉著任何因緣來成辦的。是故《雜心論》云:身口二業動作的受戒儀式滅已,無作戒體與其餘諸識(四心)俱時相續生起,是無作法體隨識倶生,故名無作。又在《成實論•無作品》云:因爲心驅使身口造作生起罪福的行爲,都是依心而起;即使是在很熟的睡眠及悶絕不醒等無記的情況下,是時(那個時候)也是恆常生起而不間斷,故名無作。』《資持記》解釋云:『一發者,一猶始也,就是開始所發的第一念也。此句是說明業體(戒體)最初成就的時間,即是在三歸依(受比丘戒則是在白四羯磨)三法竟(原文爲第三羯磨竟)的第一剎那,無作戒體與作戒體倶圓滿了,這是戒體發起的時間也。在第二剎那(第二念),作戒體既謝落了,無作戒體獨存並且相繼不絕,是故云續現。
始,即是上句所說的一發之時,也就是發起戒體最初的時間。末,即是終,也就是所謂命終才會捨掉戒體也;雖然通常說明有四種捨戒的方式,現在只是姑且約(就)常途(指生命自然死亡)而言,是故其餘三種就不舉出了。此「始末恆有」
一句正是說明業體存在時間是非常久長也。
四心者,是通舉受、想、行、識四陰。三性者,是特別來顯示行陰的相狀,說明受、想、識這三陰唯獨屬於無記性,行陰則通善、惡、無記三性的緣故。此「四心三性」一句是用來顯明無作戒體屬於非色非心也(四分假名宗的主張)。下句「不藉緣辦」,正是顯示無作戒體不須借藉任何因緣,就能發起的意義也。
現在假若以無作戒體翻過來相對作戒體來解釋這四句,就有以下的意義:初句一發續現,是相反前面作戒體在第二念即謝落休止也。次句始末恆有,是相反作戒體只存在受戒登壇用心觀想來領納戒體那一念也。第三句四心三性,是相反作戒體只是純屬善行心也(善行屬色法,善心屬心法)。第四句不藉緣辦,是相反作戒體必須假藉因緣來構成也。
故字以下,引證的經文有二:在所引的《雜心論》中,初句身動滅已,是說明躡(隨著)第二念前面的作戒體謝落時,已經圓滿生起的無作戒體是獨存不謝了。
餘識,即是四心;以後面的四心來望前面作戒體的善行心,是故云餘識也。俱,即是指四心同時生起。是法,即是指無作戒體。隨生,就是所謂任運生起也,不須藉由任何因緣。
在所引證的《成實論》中,是以通途的觀點來證明業體的義理,並非局限在受戒也。因心者,是明示現前的心能夠從作戒體發起罪福的行爲也。生罪福者,生即
是發起;罪福即是所生起的善、惡的無作業性。又《成實論》文中所舉出的睡眠、悶絕,就是屬於無記的情形;文下加一等字,是攝取(是包括)受、想、識其餘的心法,也是時常生起的,這樣才可以稱爲非色非心的無作戒體。』
①四捨:是指失去戒體的四種情形。一、作法捨;二、命終捨;三、二形生捨;四、斷善根捨。
原文:【一發續現等文,初學難解。今據後第五項先後相生文義,列表如下,以資參考。今文云無作者,即表中所謂形俱無作也。
始登壇後 ----------作戒---------------------生(未竟)
--------無作戒-----作俱無作----隨作生(未竟)
-------------------形俱無作--因成未現(潛發)
三法竟第一剎那(初一念〕-----作戒-----------------圓滿
-----無作戒---作俱無作----圓滿
--------------形俱無作----圓滿(示現)
第二剎那(第二念)-----------作戒--------------------謝
----無作戒-----作俱無作---隨作謝
-----形倶無作---獨存
四捨者,見後戒行門因示捨戒竟。四心三性顯非心者,參閱下依論出體無作體中,又復意無戒律儀之釋文。】
淺釋:本文是弘一律師的註解文,列表來說明戒體生起的整個過程。從這個表才知道我們的心念竟然是這麼微思,難怪《地藏經》會說:「閻浮衆生,舉心動念,無非是罪。」因爲我們的心念能保持在翻惡念成善念的求戒時間上,是微乎其微啊!上來一發續現等文,對初學戒律的人而言,是很難能夠了解的。所以,現今根據本節後面第五項「先後相生」所談的文義,列表如下,以資參考。今原文所云無作者,即表中所謂形俱無作也。現在就根據先後相生一項中的諸文內容來淺釋,希望對初學者有更進一步的幫助。(以下是就受具足戒,在白四羯磨領納戒體而言,但也是通於在家五、八戒及沙彌十戒、菩薩戒。)
在開始受戒登壇之後,作戒體已經生起,但並未究竟圓滿。而無作戒體可分爲二種:第一種是在作戒體時就俱有無作的業性,這種作倶無作的業性,是隨著前面的作戒體才剛生起,所以未究竟圓滿。第二種是隨著身形盡形壽都倶有無作的業性,這種形倶無作的業因已成就,但未顯現,只是潛在內心等待發起。
在三番羯磨法已竟的第一剎那,也就是最初一念,作戒體已經圓滿了。無作戒體中的第一種作俱無作的業性,也隨著作戒體圓滿了。第二種形俱無作的業性,也已經成就圓滿,並且示現無作戒體的本體。
到了三法竟的第二剎那,也就是第二念,作戒體完畢而謝落了。無作戒體中的第一種作俱無作的業性,也隨著作戒體而謝落了。第二種形俱之無作戒體獨存,從此隨著得戒者的三業,產生防非止惡的功能。
四捨者,詳見後面戒行門第二章因示捨戒竟。(竟,最後的部分)
四心三性,是顯示無作戒體是屬於非色非心者(的道理),其內容請參閱下面
第三項依論出體第二支無作戒體中,又復意無戒律儀之釋文。
原文:△事鈔續云:『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資持釋云:『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倶斷惡故。故下引證。遮制,即禁斷
義。』【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說明因爲戒具有禁止造作惡業的意義,所以能統攝作及無作戒體。
《行事鈔》續云:『云何名戒的意義呢?戒,總括而言是具有禁止造作一切惡法的意義。是故《涅槃經》云:戒者,直(正)是爲了遮制一切惡法,假若不造作一切惡法,就是名爲持戒。』
《資持記》解釋云:『初二句是直接顯示戒眞正所要表達的意義,是由於此作戒及無作戒這二戒都是俱足斷除一切惡法的緣故,所以就作這樣的總說。故下是引《涅槃經》來證明戒有禁止惡法這種說法。遮制,即是禁止斷除一切惡法的意義。』以上將第二支「並解名義」講完。
上來已講竟第二項「立兩解名」。續講第三項「依論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