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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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顯立正義

 

【是項最爲精要,學者宜致力窮研。】

原文資持云:『上且依論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義,乃有三宗。』【見事鈔記卷十六】

【顯立正義中分爲三支 ——  一實法宗

   ——  二假名宗

   ——  三圓敎宗】

淺釋我們想要眞正瞭解戒體的性質,必須透過不同角度來深思。雖然我們的能力不夠,所幸南山道宣律祖融會大小二乘經、律、論之義理,開創了「業疏三宗」,將佛教戒體論的深義,淋瀝盡致地闡揚出來。是故弘一律師一開頭就叮嚀我們說:「是項最爲精要,學者宜致力窮硏。」是項(是指第四項:顯立正義),是南山三大部最爲精華且最重要的內容,學律者宜應致心盡力來窮究研習。

《資持記》云:『上來第三項依論出體,只是姑且依據《成實論》而來顯示戒體的意義,克(所能夠)討論二種戒體的相狀還未甚(沒有很)精密詳細。至於(一直到)道宣律祖所著的《業疏》中,方()陳述律論中所要表達戒體的眞正義理,因此乃有實法、假名、圓教這三宗所主張的戒體深義。』

    所以弘一律師在本項顯立正義中,就分爲三支來深入地探討,即是:

一、主張有爲無爲一切諸法都有實體,以實有諸法爲宗旨。

二、主張一切有爲及無爲法,都只有假名而無實體爲宗旨。

三、道宣律祖根據《法華》、《涅槃》等經建立的圓敎宗。

註解

三宗:這裡所談的三宗,是出自《業疏》〈諸戒受法篇〉的戒體章,是道宣律祖窮研經、律、論中有關戒體的義理,最後提出三宗是符合釋尊一代的敎法。這三宗也就是在顯立正義這一項中所分的實法宗、假名宗、圓敎宗,是針對戒體所判立的名稱。

正義:在此有二種解釋。第一如果是從《多論》、《成論》中諸多論師所談的戒體義,因爲並沒有明顯指出戒體的眞義,所以可通指「業疏三宗」的戒體論,是戒體眞正義理的所在。第二是從戒體最究竟的義理來説,則是特别指明「圓敎宗」的戒體論,才是正義的所在。

 

原文業疏云:『夫戒體者何耶?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然後依體起用,防遏緣非。今論此法,三宗分別。』

濟緣釋云:『初略示體貌。納是能受心,聖法即所受戒。能所相冥,心法和合,而成於業。攬法爲業,爲道基本,故名戒體。體充正報,心爲總主,故云心胸。初受,則心爲能納,法爲所納;受已,則法爲能依,心是所依。依體起用,即隨行也。今下,次標宗別釋。』【見業疏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先顯示戒體的相貌,隨後標出會在《業疏》三宗中詳盡來解說。

《業疏》云:『夫(發語詞),我們受戒所感得的戒體者,究竟爲何物耶?這裡所謂的戒體(專就圓教宗的主張),是指受戒者能領納五戒、八戒等佛所制的聖法於心胸(專指第八識),這即是說明聖法就是所領納之戒體。然後在受完戒以後,就依著戒體生起持戒的功用,來防制逼止因外緣所造作的過非,也就是以所持行來保護戒體。現今旣然討論到此法(..戒體的究竟義),就必須從實法、假名、圓教這三宗來詳細分別解說,才能夠眞正地了解戒體究竟的意義。』

《濟緣記》解釋云:『最初先大略地顯示戒體的相貌。納,是能領受聖法的心(如虛空器量般的心);聖法,即所納受的戒法(指:相對十法界情非情境所制的戒法)。能領的心與所受的法互相冥會(指:受戒者運用觀想),在心法和合的情形下,而成於(成就了)業體(戒體)。正因爲受戒者是以所攬收的聖法爲業體,來作爲未來成就聖道的基本,是故名爲戒體。又戒體是充滿存在於正報的色身,而色身又是以心爲總主(指:受戒時身口業爲助緣,意業的思心所才是主因),故云納聖法於心胸。至於心法二者的關係,在最初受戒時,則是以心爲能納,聖法爲所納;受戒已後,則聖法爲能依,心才是所依之處。隨後依著所得的戒體,生起身口意三業持戒的功用,那即是隨行也!今論此法以下二句,是其次標出在業疏三宗中會詳盡地各別解釋戒體的意義。』

 

 

第一支實法宗

原文業疏云:『如薩婆多,二戒同色者。』

濟緣釋云:『薩婆多者,以計標宗。雜心、倶舍、毗曇,並同此見。』

淺釋下文開始討論第一支實法宗的戒體主張。首先標出實法宗是以色法爲戒體。《業疏》云:『在三藏教典中關於戒體的意義,是有幾種不同的說法。如果就《薩婆多論》的主張,是認爲作戒體和無作戒體,這二種戒體都是同歸於色者(色法),不是心法。』

《濟緣記》解釋云:『薩婆多者()的戒體主張,是以所計度思量有爲、無爲一切諸法是實有來標宗(爲宗旨),故名實法宗,一名有宗。另外在同屬有部的《雜心論》、《倶舍論》、《毗曇論》等也是並同於此種見解。在律部則宗於《十誦律》。』

 

 

原文△業疏續云:『彼宗明法,各有繫用。戒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辦業,通判爲色。業即戒體,能持能損。既是善法,分成記用;感生集業,其行在隨。論斯戒體,願訖形俱,相從説爲善性記業,以能起隨,生後行故。』

濟緣釋云:『初依宗示體,中四:初至爲色,敘彼所計。各有繫用,即三界繫: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無色界天非四大造,則無有色,但無四大造色,不妨彼天亦有果色。隨具辦業,具即身口。能造是色,所起亦色,敎與無敎二法同聚,故云通判爲色。業即下二句,次示色義:由無敎體,持則肥充,犯則羸損,有增損義,故立爲色。既下,三明業性:本報無記,從善惡緣方便轉現;戒是善法,敎無敎體二並善色。既不推心造,故云分成記用。力用既弱,不能感果,故推隨行能生集業。謂招生之業,體是集因,故云集業。論下,四結示體相:願訖,即作謝;形倶,謂無作至於終身。望後隨行得名善記,故曰相從。是則由敎生無敎,無敎起隨行,隨行能生集業,集行招來報。』

淺釋本文是依實法宗的宗旨來說明戒體是色法的義理。

《業疏》續云:『彼實法宗說明一切諸法,都是各別有所繫縛的作用。而作、無作這二種戒體所生起的因緣,就是依身口二業的造作(指:身禮拜、口乞戒等)才能生成;正因爲是隨著身口這二種造作的工具,成辦了受戒所得的業性,因此實法宗就通判作、無作這二種戒體皆爲色法。這裡所說的業性,即是指戒體所具有能持戒感得殊勝功德,以及犯戒能損害德行的作用。既然戒體都是屬於善法,又何必分成持戒是善的記用,犯戒是惡的記用呢?這是因爲招感來生果報的集業,其功行(善惡因行)在於隨戒(隨行)。如果繼續來討論斯戒體(專指無作戒體)的相狀,是從戒子最初發願來受戒,訖(一直到最後)受戒完畢後形俱(即無作戒體)能夠任運生起、究竟圓滿乃至於獨存。然而,這種相從無作戒體生起的持犯相狀,又爲什麼説爲善性記業呢?這是以(因爲)無作戒體能生起隨行,依著所造作持犯的隨行能感生後行故(感得未來善惡果報的緣故)。』

《濟緣記》解釋云:『在解釋實法宗主張二種戒體都是色法的義理中,可分三類來解說。最初是依薩婆多宗來顯示戒體,文中又分爲四段來說明:

最初從彼宗明法至通判爲色這一段,是教述彼宗所計(主張一切諸法皆實有)。各有繫用,即是三界的繫縛:欲界的衆生被粗段(粗重)的四大果報身所繫縛,色界雖有清淨的四大果報身,但因爲是依四大所造之業,所以所感之果,必然皆是色法;無色界天的衆生並非由四大所造,則自然無有色體,但雖然無四大所造的色體,卻不妨彼天亦有感得清淨微妙的果色,旣然有繫縛的果報色,就表示還有實法。文中隨具辦業是什麼意思呢?具,即是指身口二種色法。旣然能造的是色法,所起的戒體亦應該是色法,因此敎與無敎二法(即指作與無作二種戒體)同爲色聚,故云通判爲色法。

業即戒體以下這二句,是次段用來顯示戒體是色法的義理:由於無敎體(即無作戒體),透過持戒則肥滿充實,犯戒則羸弱損壞;就因爲無作戒體有增損義(指:是生滅法),是故立爲色法。

既是善法以下,是屬於第三段說明二種戒體的業性。受戒時所依的四大本報色是無記性的,受戒後則能從善惡緣的方便(指:持犯隨行)中轉化變現成未來果報的業性;又所受的戒是善法,因此所感得的敎、無敎體二並善色(指:作戒體是善色、善聲,無作戒體是過去假色)。既然主張持戒及犯戒是由身口色法所造作,而不推是心所造的,故云戒體是分成善惡果報的記用。因爲屬於色法之戒體的力用既然羸弱,就不能感得未來的果報,是故推隨行(持戒與犯戒),才是能生未來果報的集業。這是謂()能招感來生之業用(指:隨行),當體(當下)就是未來果的集因,故云集業。

論斯戒體以下,是第四段結束全文並且顯示戒體的相狀:願訖,即作戒體謝落了;形俱,是謂()無作戒體圓滿了乃至於獨存到終身(命終或者捨戒等)。望著感得戒體之後的隨行來談,持戒不犯得名善記,犯戒則名惡記,故曰相從。是則(總結來說)經由敎(作戒體)生起無敎(無作戒體),經由無敎而生起隨行,隨行則能生集業,最後由集業之因行,招感未來的果報。』

 

原文業疏續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明業體是色法也。』

    濟緣釋云:『二引律顯正二,初引文。以下次取證。若此明色,乃佛本懷。諸論爭分,未窮斯意。況弘論者,罔測可知!』

本文是指薩婆多宗的論師引律文來證明戒體是色法的說詞。

《業疏》續云:『如《四分律》受戒犍度的文中說明業相(業體的相狀),就舉出如來初成道時,曾以天眼明(下至鬼報五通、世俗術數人修得天眼通,在層次上有所不同),所見到衆生行善色惡色的業因而感得善趣惡趣的果報。因此想得知衆生未來的果報,只要隨著衆生所造的因行來觀察,就能夠如實知之。以(依據)斯文(上述的律文)來作證明,正可以說明業體是色法也。』

《濟緣記》解釋云:『在第二科引律文來顯示戒體正是色法,文中可分成二段來解說,最初從「天眼所見」到「如實知之」即所引律文的綜合要義。「以斯文證」以下是次段的文,是採取上述律文來作證明的道理。假若能夠依據此律文來證明戒體就是色法,這乃是符合佛陀的本懷。至於諸多論典之所以爭分(指:提出不同的戒體主張),都是未窮斯意(不窮究戒體就是色法的這種意義),何況是弘論者(指:弘揚上述論典的人),大多是是罔測(指:不明律義而私下的推測)佛所說的戒體義,這是可想而知的!』

 

原文△業疏續云:『如上引色,或約諸塵,此從緣説;或約無對,此從對説。雖多引明,用顯業色。然此色體,與中陰同,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歷然,豈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橫判,分別所由,考其業量,意言如此。』濟緣釋云:『三斥前諸説,中三:初、牒前所立。或約諸塵,謂無作假色,判歸法入,即是法塵。此對作戒色聲二塵,故云此從緣説,緣即作戒。或約無對,謂無作體是不可見無對。即翻作戒二種有對,故云此從對説。雖下,次斥其不達。仍舉中陰例顯業色,無色天報類亦同之。如來由此説業爲色,諸師不曉立義強分,故云豈約塵對等。諸下,三結其妄判。即上六位分別。』【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是有別於實法宗的主張,破斥前文實法宗引律說明戒體是色法,乃是牽強附會的道理。

《業疏》續云:『如上所引的律文來證明戒體是色法的義理,或者約可見的諸塵(外境)來談作戒體,此是從所緣而説的;或約不可見無對色來談無作戒體,此是從對(相對)善色善聲而説。雖然實法宗多方面引據律文來證明,想藉此用來顯示業體就是色法的理由。然而此律文所說的果報色體,與中陰身的情形是相同的,是很微細難知,唯獨具有天眼能看見。看見這些中陰身的衆生所具有的相貌,乃是由於過去所作善惡業因的感招,所以歷然分明呈現在眼前;但是戒體豈可約()塵境所對的道理,就用來通判是屬於色性(色法)?這不過是《薩婆多論》的諸師橫判(牽強的判立)以及分別所由(所採取各種附會的理由),現在詳細來考察其業量(指:戒體都是色法的主張),只不過是自己的意思及言論如此罷了!』

《濟緣記》解釋云:『在第三科的文是呵斥實法宗先前的諸説(引證)。在呵斥的文中可分爲三段來解說:初段「如上引色」到「此從對說」,是牒(記錄;追敘)先前所立戒體是色法的引證。或約諸塵這一句,是謂()無作戒體是過去假色,是可以判歸色法入(的範圍),即是所說的法塵。由於此種說法是相對作戒體是屬於善色、善聲這二塵來說,故云此從緣説;緣即是指作戒體。或約無對這一句,是謂()無作戒體是不可見無對色,即是翻()前面所說作戒體具有善色、善聲這二種有對的色法來說,故云此從對説。

「雖多引用」以下,是次段的文,說明道宣律祖破斥其《薩婆多論》的主張不達戒體究竟的義理,仍(於是)舉出中陰的實例來顯示業色(衆生果報色的業性)並非屬於色法,至於無色天衆生所感得的果報身,類亦同之(跟所舉中陰的實例是相同的)。至於會引律文來勉強證明,如來是經由此律文而説明業(戒體)爲色法,這實在是因爲《薩婆多論》的諸師不曉得如來所立的戒體義,只任憑自己的見解來牽強分判,是故道宣律袓破斥云豈約塵對等言詞來糾正之。

「諸師橫判」以下的文,是第三段總結其薩婆多宗主張戒體是色法,只不過是虛妄的判立罷了!而妄判的主張內容,即上面「依論出體」一項中,實法宗所說戒體完全是屬於有爲法等六位的分別。』

註解

中陰:也稱作中有,是指眾生命終後到投生中間所受的陰形。俱舍宗主張一定有中陰,成實宗認爲沒有;大乘的宗派則大多主張有無不定,這個意思是説造作極善極惡的眾生沒有中陰,命終後直接投生到下一世所感得的業報身,其餘非大善大惡的眾生,則有短暫乃至長達四十九日堕在中陰,等候投生的時期;形體則如同嬰孩。如果是根據《中陰經》來説,則歲數久近不定,形相大小各不同。這是説明中陰也是受果報的處所,但因爲小乘敎法不談細包,所以中陰不收攝在六趣中。

天眼:具有天眼能力的情形大致可歸納成三類:第一是如來等聖者所證的天眼明,第二指鬼神等業報身所具有的天眼通,第三世間人等所修得的天眼通。其所具有的天眼能力是有所不同的。

上來第一支「實法宗」講竟。以下講解第二支「假名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