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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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覽 頁/行  P131-LL1 ~ P136-L9

手抄 頁/行  8 冊  P268-L3 ~ P290-L3

音檔 起訖     64A_0853~64B_1332

1.8.2.3 殺

戒疏云: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防本有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

那麼第一段,上面的婬盜已經說過了,現在看殺,這個論殺戒,同樣的大漫小漫跟剋,那麼大漫就是說他並沒有特定所寄的目標,而是所有相應的他都要害,所以三趣同害。那麼及至行事!到真正臨境的時候,不一定真正的能夠,譬如說,他原來的動機,原來是準備對這個什麼?可是他這個殺的心並不只限於這個,他雖然譬如說我們像,我們現在今天這個地方呀!山地我們常常看見有這種陷阱呀,擺在那個山上的陷阱呀,他也許他的目標是捉什麼?但是他雖然是捉什麼,可是其他的來他也要,這樣所以其他東西來,不是稱他真正中心,可是對於其他東西也有害意,所以不稱初期!跟他所期的是有少少的乖錯,但是並不影響他本來害這個對方的意趣,所以不管是錯是誤都成重,那麼換句話說,這個重就是根本罪,那麼下面呢,

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

那麼其他進一步就論哪,這個不是說大漫,就是他有剋定的目標,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他所緣的有一個特定的對象,在這個時候,對於所害的這個境界,跟他原來所期相應的那成重,不相應的還不是,那這個是指小漫而言,

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那麼下面一段就是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既然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所以那個時候也許有錯誤兩種狀態,所以臨境的時候,境有交叉而錯開,然後心有迷忘,誤此為彼,而不管是錯是誤,對被殺的這個對象他並沒有殺心,所以這個時候不稱他本來所期的,這種情況之下不犯,那麼下面行宗的解釋就是說明上面這個,只要自己看一下就行。

戒疏續云:『二就人趣 以論錯誤。

那個就是純粹是論剋,上面是大漫跟小漫現在論剋,

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這是第一段那麼現在這個就是小漫,不是小漫是剋心,針對著人而且人當中還針對著某一個人,所以這個是剋心,那麼說他一心一意害這個人,他本來並沒有害姓王的這個人,而這個境界王是王張是張,他心目當中也分的很清楚,他要害的是那個張不是那個王,等到他臨殺的時候,忽然之間出現那個王的把,說不定就這麼舉個比喻吧,我正舉刀的時候,那個王奔過來,那個王的撞過來,把那個張的撞倒了,我這把刀也下去就是這樣,這種境界對於現在說殺人,當然這種事情也少遇,我們常常有走路的時候你走過去,正好你走過去的時候,正好有螞蟻,或者小蟲爬到那腳底下,你簡直沒辦法,就一腳非下去不可,所以你就把你踩下去,那個轉變成現在這個地方的這個王人你就瞭解了,這種情況之下,那個王雖然被殺掉了,但是決不是心裡所期,這個是錯,這種錯不犯,那麼誤呢!

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那麼至於說誤呢,跟前面這個錯有所不同。這個錯是現境歷然,眼前這個境界很清楚在這裡,誤不是,前後相差,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那個姓張那個人離開了,王的人來了,而殺害的人把姓王的人看成是張的,那麼把他殺掉,本來對姓王的人來說,並不是他要殺的對象,只是那個時候的心裡邊弄不清楚,把他迷誤了,以為姓王的人是張,可是這個情況之下人本身,他這個概念很清楚,王也是個人張也是個人,看的很清楚嘿!是這個人,所以他殺下去的時候人想這個概念這個沒有錯,這個沒有錯!這個人想這個心是跟他殺的這個心相應的,只要殺下去那就出毛病,就會犯所以誤也犯,犯重的就是犯根本罪,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本篇前闕緣不成章,顯相中,第四境差文

那麼這一點在上面闕緣不成境差當中,闕緣不成當中第四境差就專門辨這一點,這我想我們已經瞭解了,所以如上方便已為分別!就是指這一段話,這個瞭解了下面行宗的解釋也就很清楚了。

行宗釋云:『二就人趣中二,初總標。 如下二別釋又二,前釋開錯為三,初明標心。現下明對境。張王並現故云歷然。期意在張故云心別。及下示錯相。 若論下次釋誤犯為三,初文斷犯。若下釋犯所以。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

這個行宗的解釋也就不說了,只是我們自己去看一看,那麼看一看譬如說標示,示的時候又分初中後!這個我們一方面用來瞭解這個文字解釋,一方面也可以看的出來古人祖師們觀察事情分的這麼仔細,標出幾段每一段說特別就意義!他為什麼這樣標的?那這個就是細細的下工夫的地方,去研閱的時候要這樣去看他,那麼這是第三項殺。

1.8.2.4 妄

戒疏云:『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 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就妄語我們也是剋漫分開來講,先講這個漫後講剋,這個漫當中也同樣的說有大小之別,那麼談妄語,我們也說異趣通辨,就是那漫剋,對於這個異趣來說錯!錯犯,誤!誤不犯,那麼漫心的話不管錯、誤都犯,下面的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二,初明小漫。

就是錯犯誤非,因為本來想騙人,

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

這個是上面一段文,說這個三趣當中分二部分,小漫本來是要想騙人,那麼那個時候非人畜生臨境交叉來了,可是那個時候自己有犯心,對境說得很清楚,那這個時候錯!犯了!誤呢,換了一個時候,所以前後互差,那麼心裡面也把前面的事情又弄迷糊了,譬如說我要說這個,前後換了一個境界了,說成那個了,自己把所說的內涵乃至於弄錯,所以這個誤不犯,這個誤不犯!我們可以舉一個實際上的例子,戒當中說大妄語,大妄語指什麼?說我已經證聖果了。這個是大妄語,非常嚴重的,但是如果增上慢的人不犯,不犯重罪!什麼叫增上慢?他並不瞭解我真正感得的這個情況,譬如說經論當中就有這個,有人證了四禪,那個禪定以為得了四聖果,說嘿,我得了果了!他並不是有意騙人,而是對於所證的內涵迷誤不清,這個叫增上慢,那麼這個情況之下,不犯那個根本重罪,那個就是說誤所以開的原因,就是這樣沒有犯那個根本罪。

下二句明大漫。』

下面二句呢,大漫!大漫當然前面已經說過了,這是第一段。第二段呢!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這個說明什麼?說對人趣來說不管錯、誤都犯,為什麼?他的目標在哪裡呀!在詐顯那個自己說有道德他謀利,所以表聖招利!對這個所對的境損還這是同樣的,只要說清楚,只要說的很清楚,那錯也犯誤也犯,所以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大妄語不開,那麼下面他有個說明的,下面那個說明對我們蠻重要。

戒疏續云:『三就所稱凡聖二法。

看噢,那麼現在我們妄語當中有犯法,

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

這是第一個,我心裡想要說的,嘿,我已經證了聖果了,但是那個時候說錯了,說錯了以後,這個時候這個錯的內涵,既然不是聖法,那麼對於前人無所損不犯。在聖法當中呢?

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雖然說錯了,同樣的還在聖法,那麼這個還是同罪,就像我們前面說無主疑當中,這個無主想當中,有這麼一段,你把他無主想不犯,可是這是從犯不犯明,本來是人的,你把他想成非人、畜生的同樣的迷,想的非人、畜生的就犯,清楚不清楚?同樣的這個地方也是一樣,那個聖法說成凡法了,那不影響。可是三禪,四禪說成三禪了,那就是這個等級有差降,同樣是例如聖法當中那個同樣重,所以

行宗釋云:『三約所稱法中二,初總標。 心下二別釋又二,初約凡聖互論。

凡跟聖,那麼

文唯明錯、誤亦就開。

誤雖然沒有立這個解釋當中錯誤,因為不管錯誤你都沒有說準哪!那麼這個都開,

若下二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

聖法的話雖然錯誤,錯誤說聖沒有什麼不同,既然同樣的說的聖那麼就犯。

那下面有一個表,我們看婬殺盜妄,婬不談,因為上面已經說過了,那麼盜呢,初約三趣二對人趣三對同主;殺,初明三趣二就人趣;妄呢,初明三趣二對人趣三約所稱法,就是凡聖,每一個每一個都不同仔細的看一下。

已上錯誤別配四戒大科附錄於下,以備對閱。
婬
盜 初約三趣 初明大漫
二明小漫
二對人趣(剋心)
三對同主(剋心)
殺 初明三趣 初明大漫
二明小漫
二就人趣(剋心)
妄 初明三趣 初明小漫
二明大漫
二對人趣(剋心)
三約所稱法

再看那個小字

據上錯誤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前節文,列表如下。
婬 不論剋漫 不論錯誤 三趣 通犯
盜 大漫 不論錯誤 三趣物 通犯
小漫 錯 非或畜物 非犯
誤 非或畜物 非犯
剋心 錯 王人等物 非犯
張人他物
誤 王人等物 非犯
張人他物
殺 大漫 不論錯誤 三趣 通犯
小漫 錯 非或畜趣 非犯
誤 非或畜趣 非犯
剋心 錯 王人等 非犯
誤 王人等 犯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妄 大漫 不論錯誤 三趣 通犯
小漫 錯 三趣俱現或二趣現 犯
若準前剋漫節文,通境隨犯,與大漫同。不待錯故。
誤 僅一趣現 人趣 犯
非或畜趣 非犯
剋心 同上小漫
若依此節疏文,統論錯誤,而云在人。實則誤唯人趣,錯亦通結,與小漫同。

那麼錯跟誤,個別的來對照上面所說的四戒,立出下面這個表,也是翻過來134頁,婬盜殺妄,那麼這個婬,不論剋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盜呢,大漫小漫剋心看看,大漫是不論錯誤,三趣通犯,小漫如果錯誤,非人以及畜生來都不犯,錯跟誤一樣,那麼剋心的話呢,那麼這個錯呢!是張人等物喔!不!是說王人等物張人他物這個都不犯,錯是說我本來是要盜張人的某物,姓張的特定的東西,現在去偷的東西去偷到了姓王的東西了,就是東西還是特定的,姓王的沒有順我所想的那個主,所以王人的其他東西更是如此,那麼就是對張來說不是特定的某物,而是張人的其他的物,這個都不犯,這個屬於說誤,那這是錯,那麼在這個盜當中呀!錯誤當中都不犯。

殺呢,大漫跟前面一樣,小漫也跟前面一樣,那麼剋心!錯!王人等非犯,誤!王人等呀!犯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這個是跟前面不一樣的。

妄語,大漫也一樣,那麼小漫,這個文上面說錯!三趣俱現或二趣現,犯!那麼誤!僅一趣現,人趣犯非或畜趣不犯,剋心跟上面的小漫一樣,那麼這個自己對一下那就瞭解了。

這個是“別簡性重”當中,第二節剋漫,下面

1.8.3 身口互造

身口互造分三項來說明,第一個婬,第二個殺盜,第三個妄,我們看文

1.8.3.1 婬

戒疏云:『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無語故。』

南山律在家備覽 64B

 

這個婬戒所以犯的話,你一定是兩身相交,所以這個東西一定是在從身上面講,這個不是說嘴巴說去講話,那個講話不是真正犯罪的內涵,所以語業沒有語業,那麼下面有解釋,

行宗釋云『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

由無語者非口能成,這個婬,嘴巴講講不成功的,那麼但是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這個地方就是正的話成根本重罪,律當中他說教別人嘴巴上面,那個根本罪在別人,自己不會犯根本罪。

1.8.3.2 殺盜

戒疏云:『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

再看一看殺戒跟盜戒身口可以互造,那麼用身來作成語業,口來作成身業,教他殺是口成了身業,身現誑愚相,搖搖頭點點頭,雖然嘴巴不講而人家曉得你說些什麼?那個時候身造口業,就是這樣所以叫身口互造,不過在這個裡邊殺盜兩個主要的是身,身是根本口是助成的所以叫枝條,

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

為什麼呢?說殺盜無非是損財無非害命,或者是損覬覦他等等,這個都是用身來作成,不要語言所以身是根本,那麼語也說的話呢!

口語教死,

這個可以促成,但是

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雖然這個口可以,譬如說教別人,促使一個人去,可是當你這個話剛說完,那麼這個人領受你這句話的時候,那個時候殺這件事情並沒有完成,一直等到接受你教死的這個人,跑得去要把所殺的人,把他殺死,所以說待前命斷,那個時候才成就這根本重罪,而這個時候的成就根本重罪,還是由於受教的這個人身體幫助才成功的,所以說由彼身助口成業,所以這個口是枝條,那麼下面這個文就解釋這一段。我們繼續再看戒疏文,

《戒疏》又云:若依多雜等論三業不互。

身口互造,這一點宗派開合不同,宗派所以開合不同,根據的論典有別,下面所說第一個是有宗,就是實法宗,實法宗所根據的論點《薩婆多論》跟《雜論》等,那麼這一些他怎麼說呢?說三業不互造,身就是身,語就是語,不能身語互造的,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

舉一個理由為什麼呢?業的特徵不一樣,還有事不究竟,言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說你叫他去殺,這個叫他去殺,實際上嘴巴說完了,他並有死呀!所以說事不究竟,所以你話是說得很清楚,那個時候根本沒有成功這個殺業,真正的殺業,還是要受教的人跑得去,身行成功的,所以這個殺業是身成的,跟口沒關係,那是多、雜等論這麼說明這個,我們行宗的解釋也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明互造二,初出前所計為二,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

這個互造有兩種說法,那麼第一個就舉有部,

所下二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就是說釋明,這個裡邊有二個,

初約業異釋。

第一個業不一樣,他下面看文,

若約能造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

這兩個不一樣,能造的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呢!不可見有對,這兩個當然不一樣,

若據所造過,

那麼其次呢,能造的色以及所造的過失,身

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

這個也不一樣,

若約所發、業性不混。

若約所發,所發的業就業性不混,

若取來報,感果不同。

這個都很明白,

事下次約事不竟釋、

那麼前面先說業性異,第二個呢!事不究竟,這個

初句立意。言下釋成。』

這個就是解釋上面的內涵那個不必細說。再看文最後一行 

戒疏續云:『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

那麼這個二宗分計,前面是實法宗,也就是有部一種說法,現在四分律就是我們根據的《成實論》,所以若據我們的四分本宗,那個用成實來說明那個三業可以互造,三業可以互造,都大家可以成就,那麼下面看這個文,

故彼文云:

那就是《成實論》上面,

『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

所以說這個色上面說,三業互造都可以成業,那麼殺來說,身也可以成殺業,語也可以成殺業,意也可以成殺業,所以這個文上面怎麼說呢?譬如說殺這個不善業吧!身也可以造那是很簡單,你自己跑的去殺別人那麼就是身造,口亦可造!不管是教人殺或者是咒殺,咒殺也是用念的咒嘛!也是語業,心也可造!心這個下面說很多仙人起那個瞋心,要想殺別人那個被殺的人就死掉了,

故彼論云:

他還舉個例子,

故彼論云: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所作。』

他舉出這個例子來,就是這個經上面說這個和利經上面說,這個很多外道仙人起一個瞋心那麼把這個那羅國的人殺掉了,還有下面把他牽到那個險難,那個都是仙人瞋心,那這個說明語以及意都可以成就殺業。那麼下面的解釋我們這個文把他念一遍,

行宗釋云:『二正示今宗中為二、

正式的來說明我們四分一宗分二部份,

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罪。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

說分二部份,第一個呢,說他各自能夠成業,身也能成業,語意都是如此。那麼這個結罪的方式,跟上面根據《薩婆多論》等等有部所計的,有部所計的判法不一樣,下面

故彼下二引示。

故彼論云等等,那個是引經證成

且明殺業,餘可準知。

上面引的這個都是殺,餘!其他的婬盜妄等等可以,不是婬盜妄,其他的都可以用他,

文中二,初通明三業,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為互。云教死者,論云教敕,即是遣使,文無歎死,義無同之。

應該說歎與死也有,

故下二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

那個檀特是印度山名,

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

那個文字容易懂,至於說這個和利經上面說這段公案,那我也不清楚。那麼這個第二項,殺跟盜。

1.8.3.3 妄語

我們看文,

戒疏云:『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

這個妄語,他所以要說謊的目標是什麼?不是希名,就是希利!這個都用語言來造成的,

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雖然他根本上面是用話才能夠說妄語,但是同樣的表示是一個騙人等等他也可以身現,所以說亦有身現,只要你身現那個相對方弄清楚了,那個時候他原來一向騙人這個目標行了,等於說把這個話說清楚也是一樣,所以只要對方無疑那也成了根本的,說比前互造可以類之,那麼這個就是妄語一戒,妄語一戒那是身口互造,那麼這個是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