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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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 頁/行  8   P268-L3 ~ P290-L3

音檔 起訖     64A_0853~64B_1332

1.8.2.3 殺

戒疏云: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防本有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

那麼第一段,上面的婬盜已經說過了,現在看殺,這個論殺戒,同樣的大漫小漫跟剋,那麼大漫就是說他並沒有特定所寄的目標,而是所有相應的他都要害,所以三趣同害。那麼及至行事!到真正臨境的時候,不一定真正的能夠,譬如說,他原來的動機,原來是準備對這個什麼?可是他這個殺的心並不只限於這個,他雖然譬如說我們像,我們現在今天這個地方呀!山地我們常常看見有這種陷阱呀,擺在那個山上的陷阱呀,他也許他的目標是捉什麼?但是他雖然是捉什麼,可是其他的來他也要,這樣所以其他東西來,不是稱他真正中心,可是對於其他東西也有害意,所以不稱初期!跟他所期的是有少少的乖錯,但是並不影響他本來害這個對方的意趣,所以不管是錯是誤都成重,那麼換句話說,這個重就是根本罪,那麼下面呢,

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

那麼其他進一步就論哪,這個不是說大漫,就是他有剋定的目標,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他所緣的有一個特定的對象,在這個時候,對於所害的這個境界,跟他原來所期相應的那成重,不相應的還不是,那這個是指小漫而言,

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那麼下面一段就是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既然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所以那個時候也許有錯誤兩種狀態,所以臨境的時候,境有交叉而錯開,然後心有迷忘,誤此為彼,而不管是錯是誤,對被殺的這個對象他並沒有殺心,所以這個時候不稱他本來所期的,這種情況之下不犯,那麼下面行宗的解釋就是說明上面這個,只要自己看一下就行。

戒疏續云:『二就人趣 以論錯誤。

那個就是純粹是論剋,上面是大漫跟小漫現在論剋,

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這是第一段那麼現在這個就是小漫,不是小漫是剋心,針對著人而且人當中還針對著某一個人,所以這個是剋心,那麼說他一心一意害這個人,他本來並沒有害姓王的這個人,而這個境界王是王張是張,他心目當中也分的很清楚,他要害的是那個張不是那個王,等到他臨殺的時候,忽然之間出現那個王的把,說不定就這麼舉個比喻吧,我正舉刀的時候,那個王奔過來,那個王的撞過來,把那個張的撞倒了,我這把刀也下去就是這樣,這種境界對於現在說殺人,當然這種事情也少遇,我們常常有走路的時候你走過去,正好你走過去的時候,正好有螞蟻,或者小蟲爬到那腳底下,你簡直沒辦法,就一腳非下去不可,所以你就把你踩下去,那個轉變成現在這個地方的這個王人你就瞭解了,這種情況之下,那個王雖然被殺掉了,但是決不是心裡所期,這個是錯,這種錯不犯,那麼誤呢!

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那麼至於說誤呢,跟前面這個錯有所不同。這個錯是現境歷然,眼前這個境界很清楚在這裡,誤不是,前後相差,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那個姓張那個人離開了,王的人來了,而殺害的人把姓王的人看成是張的,那麼把他殺掉,本來對姓王的人來說,並不是他要殺的對象,只是那個時候的心裡邊弄不清楚,把他迷誤了,以為姓王的人是張,可是這個情況之下人本身,他這個概念很清楚,王也是個人張也是個人,看的很清楚嘿!是這個人,所以他殺下去的時候人想這個概念這個沒有錯,這個沒有錯!這個人想這個心是跟他殺的這個心相應的,只要殺下去那就出毛病,就會犯所以誤也犯,犯重的就是犯根本罪,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本篇前闕緣不成章,顯相中,第四境差文

那麼這一點在上面闕緣不成境差當中,闕緣不成當中第四境差就專門辨這一點,這我想我們已經瞭解了,所以如上方便已為分別!就是指這一段話,這個瞭解了下面行宗的解釋也就很清楚了。

行宗釋云:『二就人趣中二,初總標。 如下二別釋又二,前釋開錯為三,初明標心。現下明對境。張王並現故云歷然。期意在張故云心別。及下示錯相。 若論下次釋誤犯為三,初文斷犯。若下釋犯所以。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

這個行宗的解釋也就不說了,只是我們自己去看一看,那麼看一看譬如說標示,示的時候又分初中後!這個我們一方面用來瞭解這個文字解釋,一方面也可以看的出來古人祖師們觀察事情分的這麼仔細,標出幾段每一段說特別就意義!他為什麼這樣標的?那這個就是細細的下工夫的地方,去研閱的時候要這樣去看他,那麼這是第三項殺。

1.8.2.4 妄

戒疏云:『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 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就妄語我們也是剋漫分開來講,先講這個漫後講剋,這個漫當中也同樣的說有大小之別,那麼談妄語,我們也說異趣通辨,就是那漫剋,對於這個異趣來說錯!錯犯,誤!誤不犯,那麼漫心的話不管錯、誤都犯,下面的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二,初明小漫。

就是錯犯誤非,因為本來想騙人,

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

這個是上面一段文,說這個三趣當中分二部分,小漫本來是要想騙人,那麼那個時候非人畜生臨境交叉來了,可是那個時候自己有犯心,對境說得很清楚,那這個時候錯!犯了!誤呢,換了一個時候,所以前後互差,那麼心裡面也把前面的事情又弄迷糊了,譬如說我要說這個,前後換了一個境界了,說成那個了,自己把所說的內涵乃至於弄錯,所以這個誤不犯,這個誤不犯!我們可以舉一個實際上的例子,戒當中說大妄語,大妄語指什麼?說我已經證聖果了。這個是大妄語,非常嚴重的,但是如果增上慢的人不犯,不犯重罪!什麼叫增上慢?他並不瞭解我真正感得的這個情況,譬如說經論當中就有這個,有人證了四禪,那個禪定以為得了四聖果,說嘿,我得了果了!他並不是有意騙人,而是對於所證的內涵迷誤不清,這個叫增上慢,那麼這個情況之下,不犯那個根本重罪,那個就是說誤所以開的原因,就是這樣沒有犯那個根本罪。

下二句明大漫。』

下面二句呢,大漫!大漫當然前面已經說過了,這是第一段。第二段呢!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這個說明什麼?說對人趣來說不管錯、誤都犯,為什麼?他的目標在哪裡呀!在詐顯那個自己說有道德他謀利,所以表聖招利!對這個所對的境損還這是同樣的,只要說清楚,只要說的很清楚,那錯也犯誤也犯,所以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大妄語不開,那麼下面他有個說明的,下面那個說明對我們蠻重要。

戒疏續云:『三就所稱凡聖二法。

看噢,那麼現在我們妄語當中有犯法,

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

這是第一個,我心裡想要說的,嘿,我已經證了聖果了,但是那個時候說錯了,說錯了以後,這個時候這個錯的內涵,既然不是聖法,那麼對於前人無所損不犯。在聖法當中呢?

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雖然說錯了,同樣的還在聖法,那麼這個還是同罪,就像我們前面說無主疑當中,這個無主想當中,有這麼一段,你把他無主想不犯,可是這是從犯不犯明,本來是人的,你把他想成非人、畜生的同樣的迷,想的非人、畜生的就犯,清楚不清楚?同樣的這個地方也是一樣,那個聖法說成凡法了,那不影響。可是三禪,四禪說成三禪了,那就是這個等級有差降,同樣是例如聖法當中那個同樣重,所以

行宗釋云:『三約所稱法中二,初總標。 心下二別釋又二,初約凡聖互論。

凡跟聖,那麼

文唯明錯、誤亦就開。

誤雖然沒有立這個解釋當中錯誤,因為不管錯誤你都沒有說準哪!那麼這個都開,

若下二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

聖法的話雖然錯誤,錯誤說聖沒有什麼不同,既然同樣的說的聖那麼就犯。

那下面有一個表,我們看婬殺盜妄,婬不談,因為上面已經說過了,那麼盜呢,初約三趣二對人趣三對同主;殺,初明三趣二就人趣;妄呢,初明三趣二對人趣三約所稱法,就是凡聖,每一個每一個都不同仔細的看一下。

已上錯誤別配四戒大科附錄於下,以備對閱。
初約三趣 初明大漫
二明小漫
二對人趣(剋心)
三對同主(剋心)
初明三趣 初明大漫
二明小漫
二就人趣(剋心)
初明三趣 初明小漫
二明大漫
二對人趣(剋心)
三約所稱法

再看那個小字

據上錯誤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前節文,列表如下。
不論剋漫 不論錯誤 三趣 通犯
大漫 不論錯誤 三趣物 通犯
小漫 非或畜物 非犯
非或畜物 非犯
剋心 王人等物 非犯
張人他物
王人等物 非犯
張人他物
大漫 不論錯誤 三趣 通犯
小漫 非或畜趣 非犯
非或畜趣 非犯
剋心 王人等 非犯
王人等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大漫 不論錯誤 三趣 通犯
小漫 三趣俱現或二趣現
若準前剋漫節文,通境隨犯,與大漫同。不待錯故。
僅一趣現 人趣
非或畜趣 非犯
剋心 同上小漫
若依此節疏文,統論錯誤,而云在人。實則誤唯人趣,錯亦通結,與小漫同。

那麼錯跟誤,個別的來對照上面所說的四戒,立出下面這個表,也是翻過來134頁,婬盜殺妄,那麼這個婬,不論剋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盜呢,大漫小漫剋心看看,大漫是不論錯誤,三趣通犯,小漫如果錯誤,非人以及畜生來都不犯,錯跟誤一樣,那麼剋心的話呢,那麼這個錯呢!是張人等物喔!不!是說王人等物張人他物這個都不犯,錯是說我本來是要盜張人的某物,姓張的特定的東西,現在去偷的東西去偷到了姓王的東西了,就是東西還是特定的,姓王的沒有順我所想的那個主,所以王人的其他東西更是如此,那麼就是對張來說不是特定的某物,而是張人的其他的物,這個都不犯,這個屬於說誤,那這是錯,那麼在這個盜當中呀!錯誤當中都不犯。

殺呢,大漫跟前面一樣,小漫也跟前面一樣,那麼剋心!錯!王人等非犯,誤!王人等呀!犯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這個是跟前面不一樣的。

妄語,大漫也一樣,那麼小漫,這個文上面說錯!三趣俱現或二趣現,犯!那麼誤!僅一趣現,人趣犯非或畜趣不犯,剋心跟上面的小漫一樣,那麼這個自己對一下那就瞭解了。

這個是“別簡性重”當中,第二節剋漫,下面

1.8.3 身口互造

身口互造分三項來說明,第一個婬,第二個殺盜,第三個妄,我們看文

1.8.3.1 婬

戒疏云:『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無語故。』

南山律在家備覽 64B

 

這個婬戒所以犯的話,你一定是兩身相交,所以這個東西一定是在從身上面講,這個不是說嘴巴說去講話,那個講話不是真正犯罪的內涵,所以語業沒有語業,那麼下面有解釋,

行宗釋云『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

由無語者非口能成,這個婬,嘴巴講講不成功的,那麼但是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這個地方就是正的話成根本重罪,律當中他說教別人嘴巴上面,那個根本罪在別人,自己不會犯根本罪。

1.8.3.2 殺盜

戒疏云:『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

再看一看殺戒跟盜戒身口可以互造,那麼用身來作成語業,口來作成身業,教他殺是口成了身業,身現誑愚相,搖搖頭點點頭,雖然嘴巴不講而人家曉得你說些什麼?那個時候身造口業,就是這樣所以叫身口互造,不過在這個裡邊殺盜兩個主要的是身,身是根本口是助成的所以叫枝條,

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

為什麼呢?說殺盜無非是損財無非害命,或者是損覬覦他等等,這個都是用身來作成,不要語言所以身是根本,那麼語也說的話呢!

口語教死,

這個可以促成,但是

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雖然這個口可以,譬如說教別人,促使一個人去,可是當你這個話剛說完,那麼這個人領受你這句話的時候,那個時候殺這件事情並沒有完成,一直等到接受你教死的這個人,跑得去要把所殺的人,把他殺死,所以說待前命斷,那個時候才成就這根本重罪,而這個時候的成就根本重罪,還是由於受教的這個人身體幫助才成功的,所以說由彼身助口成業,所以這個口是枝條,那麼下面這個文就解釋這一段。我們繼續再看戒疏文,

《戒疏》又云:若依多雜等論三業不互。

身口互造,這一點宗派開合不同,宗派所以開合不同,根據的論典有別,下面所說第一個是有宗,就是實法宗,實法宗所根據的論點《薩婆多論》跟《雜論》等,那麼這一些他怎麼說呢?說三業不互造,身就是身,語就是語,不能身語互造的,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

舉一個理由為什麼呢?業的特徵不一樣,還有事不究竟,言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說你叫他去殺,這個叫他去殺,實際上嘴巴說完了,他並有死呀!所以說事不究竟,所以你話是說得很清楚,那個時候根本沒有成功這個殺業,真正的殺業,還是要受教的人跑得去,身行成功的,所以這個殺業是身成的,跟口沒關係,那是多、雜等論這麼說明這個,我們行宗的解釋也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明互造二,初出前所計為二,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

這個互造有兩種說法,那麼第一個就舉有部,

所下二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就是說釋明,這個裡邊有二個,

初約業異釋。

第一個業不一樣,他下面看文,

若約能造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

這兩個不一樣,能造的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呢!不可見有對,這兩個當然不一樣,

若據所造過,

那麼其次呢,能造的色以及所造的過失,身

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

這個也不一樣,

若約所發、業性不混。

若約所發,所發的業就業性不混,

若取來報,感果不同。

這個都很明白,

事下次約事不竟釋、

那麼前面先說業性異,第二個呢!事不究竟,這個

初句立意。言下釋成。』

這個就是解釋上面的內涵那個不必細說。再看文最後一行 

戒疏續云:『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

那麼這個二宗分計,前面是實法宗,也就是有部一種說法,現在四分律就是我們根據的《成實論》,所以若據我們的四分本宗,那個用成實來說明那個三業可以互造,三業可以互造,都大家可以成就,那麼下面看這個文,

故彼文云:

那就是《成實論》上面,

『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

所以說這個色上面說,三業互造都可以成業,那麼殺來說,身也可以成殺業,語也可以成殺業,意也可以成殺業,所以這個文上面怎麼說呢?譬如說殺這個不善業吧!身也可以造那是很簡單,你自己跑的去殺別人那麼就是身造,口亦可造!不管是教人殺或者是咒殺,咒殺也是用念的咒嘛!也是語業,心也可造!心這個下面說很多仙人起那個瞋心,要想殺別人那個被殺的人就死掉了,

故彼論云:

他還舉個例子,

故彼論云: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所作。』

他舉出這個例子來,就是這個經上面說這個和利經上面說,這個很多外道仙人起一個瞋心那麼把這個那羅國的人殺掉了,還有下面把他牽到那個險難,那個都是仙人瞋心,那這個說明語以及意都可以成就殺業。那麼下面的解釋我們這個文把他念一遍,

行宗釋云:『二正示今宗中為二、

正式的來說明我們四分一宗分二部份,

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罪。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

說分二部份,第一個呢,說他各自能夠成業,身也能成業,語意都是如此。那麼這個結罪的方式,跟上面根據《薩婆多論》等等有部所計的,有部所計的判法不一樣,下面

故彼下二引示。

故彼論云等等,那個是引經證成

且明殺業,餘可準知。

上面引的這個都是殺,餘!其他的婬盜妄等等可以,不是婬盜妄,其他的都可以用他,

文中二,初通明三業,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為互。云教死者,論云教敕,即是遣使,文無歎死,義無同之。

應該說歎與死也有,

故下二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

那個檀特是印度山名,

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

那個文字容易懂,至於說這個和利經上面說這段公案,那我也不清楚。那麼這個第二項,殺跟盜。

1.8.3.3 妄語

我們看文,

戒疏云:『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

這個妄語,他所以要說謊的目標是什麼?不是希名,就是希利!這個都用語言來造成的,

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雖然他根本上面是用話才能夠說妄語,但是同樣的表示是一個騙人等等他也可以身現,所以說亦有身現,只要你身現那個相對方弄清楚了,那個時候他原來一向騙人這個目標行了,等於說把這個話說清楚也是一樣,所以只要對方無疑那也成了根本的,說比前互造可以類之,那麼這個就是妄語一戒,妄語一戒那是身口互造,那麼這個是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