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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檔起訖: 115B_0402~115B_2209

廣論時時聽          

 

[04:02]

第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應捨不應捨物,二廣釋。

前面是已經講了施何等田,布施什麼樣的田;那麼布施的時候以什麼心;第三呢,行為,做那個布施的行為加行的時候如何。現在呢,應該所送的東西,怎麼個、哪些東西可送、不可送。他說:「分二」,第一個「略示應捨不應捨物」,第二個「廣釋」。簡單地說明.哪一個是可以送的,哪一個是不應該送的,原則這個地方說。第二呢,詳細地說明,根據這個原則來一項、一項地運用這個原則。

[04:49]

今初 謂由施此物,能令現前離惡趣因,引生樂受究竟利益,能令斷惡或立善處。又於現前雖無安樂,然於究竟能生義利,是則菩薩當施於他。

這個原則,說經過了你布施這樣東西以後,那個時候啊,「能令現前離惡趣因」,現在你造的因哪,這樣布施了以後造的善因能夠離開惡趣的,是眼前哦;而且呢,將來得到究竟利益的。所以眼前也對,將來也對,這個是第一個。「能令斷惡或立善處」,總之,不管是現、後,這個壞的,經過這個行為布施了東西以後,能夠斷除他的壞的,能夠使他得到好的,這是前面說的。其次,眼前雖然不一定得到安樂,但是呢他究竟能夠得到利益的。這一點我們要注意啊!這一點我們往往凡夫只看眼前,不能看得遠,不能看得遠。要從大處著眼,大處著眼,所以這個利害要分得很清楚。這樣的東西,那麼我們就應該送給別人,這樣的東西就應該送給別人!

[06:40]

若由施此,現生逼惱後亦無義,或雖現樂於後有害,不應施他。

如果你送給他的東西,眼前也沒有好處,後來呀更沒有好處,那個不要送!或者呢,眼前雖然有一點好處,後來有害的,這個不可以!這個原則。現在下面呢,詳細地把這個原則就去運用。

[07:11]

第二

這是詳細地說明。

[07:13]

分二:一廣釋內物可捨不捨,二廣釋外物可捨不捨。 今初

第一個呢,詳細地說明,「內物」就是我們自己的,叫內自身,這個叫內物,外面的是外財。

[07:31]

若知不捨內物道理,與此相違知是應捨,故當先說不捨道理。

所以你曉得了,什麼時候這個不可以捨的這個道理了解了,那麼反過來,那就是應該捨的,所以把不應該捨的道理先說一下。

[07:54]

此中分三,初就時門不應捨者,

第一個呢,就時間來說,這個怎麼講?

[08:01]

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不厭乞求肉等難行,縱有求者亦不應捨。

現在第一步,就時間來說,那個時候不可以。說我們修學菩薩道的人,那個身體,這個就是內物,雖然一開頭的時候我已經「至心」 ─發了這個心,發了願心。當你修行心的時候的的確確這個願已經是夠了,「我不管若內、若外一切東西都送給別人」,心是對了,但是呀你這個大悲的這個意樂,大悲的心量啊,還沒有廣大,還沒有廣大。還沒有廣大這個大悲的心量的時候,就有人來求你的肉,而你不厭,對這個乞求的人不厭,你就送給他的話,這個不要。所以在這種狀態當中,雖然你自己不厭人家來要你,要你的身、要你的肉,就算有的人來求你,你也不厭,願意求,那個時候不要捨。為什麼呀?下面解釋了,

[09:21]

《集學論》云:「由何能令精進厭患,謂由少力而持重物,或由長夜而發精進,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如施肉等,此雖將身已施有情,然於非時,唯應遮止不令現行。

這解釋,先就論上面的文字,下面是解釋這個。說你雖然要這樣去做,可是眼前為什麼要遮止你呢?因為不是說做了這件事就算完了,你要行無量難行能行,難忍能忍,積無邊資糧,這種情況之下,不是一件小事情,要想完成這件事情必定要發大精進,大精進,絕對不是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那個不可以!

[10:20]

像昨天晚上我們溫習的時候,說「一時意興耳」,只是一時啊,哎呀,興起來了,好、好、好!沒有正確真實的、充實的內在的志向。興起來了,就霹靂叭啦忙一頓,忙過了以後,好了,蹋在這裡,這個就不是!精進這個東西呀,是要有原則,要有遠大的目標,從微漸的地方慢慢做,越做越來、越做越好,越做越好、越做越大。現在一開頭的時候啊,是,你有,然後人家來求你,那時候人家求的時候你心裡也不厭,然後送給,送給別人完了以後啊,唉呀,你痛得個要命,這個也不想。唉呀,想想到那個時候,就懊悔起來了。一懊悔啊,對不起,你就怯弱了;一怯弱,那個精進就受了影響了。所以,使得你精進退損的,這個什麼狀態呢?就是厭患。這個情況下使不得,使不得!就像什麼呀?你的力量很少,而你要拿重的東西,說你自己只能扛它十斤,你要超過了力量扛它十五斤乃至二十斤。就算你有十斤扛的話─,你也不要扛十斤,─扛它七斤,這樣才可以啊!

[11:46]

因為為什麼呀?因為你真正要努力的,要長夜發精進啊!你現在還是什麼?還在異生凡夫當中,還在無明長夜當中啊,你克服這個東西要經過長時期地去發這個精進。當然,你證得了大覺世尊以外,精進無減,那個時候已經有智慧明見的話,這個精進是絕對不難,而且絕對會行!現在你在長夜當中,要發這個精進的話,這個弄得不好的話,對你這個精進會損害,這是第一種。或是「由勝解尚未成熟」,那個時候雖然你一時意氣很高,但是你的意志本身並沒有很堅強,原因是因為勝解 就是殊勝的見解 沒有建立起來,那個時候所行超過你能力,這個不可以!所以這個時候啊,雖然你心裡覺得願意施,把我的什麼東西都送給別人,那時不是時候,所以這個要遮止的,現在不要做。為什麼呀?

[13:08]

若不爾者,能使菩薩厭諸有情,由此失壞菩提心種,故即失壞極大果聚。

喏,下面就解釋了!因為你時候不到,過分而去做的話,唉!你就覺得:唉呀,這個真是難弄啊,這個眾生是難度啊!這麼心一起來的話,那個菩提心種就壞了,這個種一壞的話,那個果當然就失壞了。所以真正修學佛法的人,這個智慧,他決定是看得非常深遠!那麼下面關於這一點,再引經上面。

[13:55]

是故《聖虛空庫經》云:「非時欲行,是名魔業。」

喏!以前告訴我們,如果心裡面不相應的是名魔業;就算你心裡已經到了這個認識了,有了這個心,但是時間不對,還是不行啊!經是這麼說,論呢?說:

[14:20]

《入行論》云:「悲心未清淨,不應捨其身,

你雖然想捨,可是那個時候你的悲心沒有清淨。這個清淨作何解釋?什麼是悲心清淨?清淨有幾種相,說聞相應的、思相應的、修相應的。就是說,你的的確確產生了殊勝的勝解以後,你送完了以後雖然痛,啊,但是你絕對不動,這種狀態當中,那你可以送了。否則的話,你送完了以後,那個心裡面又動搖了,那個就是不清淨。所以前面那個悲心是什麼?是世俗的,所以叫世俗菩提心。這個清淨一定是跟什麼?跟智慧相應的,那個時候啊,你才可以捨,沒有到那個時候不可以!這是第一點,質,你內心的狀態,這個標準。其次呢?

[15:31]

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捨。」

假定說,你現在這樣的布施,不但眼前,而且以後也有絕大的利益,眼前是現前增上生,究竟是究竟決定勝,那個時候才應該捨。所以前面這個事情,眼前好像很對,完了以後呀,後面這個東西就不對了,這個就不應捨。這是第一個,以時間來說。

[16:13]

就所為門不應捨者,

那麼其次,就是你所做的事情,那麼什麼情況之下不應該捨的。

[16:22]

若為小事不應捨身。

為了小事不可以捨身。

[16:27]

即前論云:

這個《入行論》上面說:

[16:30]

「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

說你現在這個身體啊,要行正法,把圓滿的佛法在世間深廣地弘展,結果你為一點點小事情,把那個身體送掉了,這個圓滿的教法是個莫大的損失呀,這個不要去送掉它!你能夠這樣做的話,雖然你沒有送,卻是在圓滿的正法上面有了絕大的意義。這樣做的話,使很多人得到好處。所以,「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而不是在一件小事情上面得一點小好處。

[17:26]

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

下面就說,那你自己內心當中啊,已經離開了這個慳。前面就是說時間還沒有到,因為什麼啊?你的施心沒有清淨;現在呢你的施心已經清淨了,是啊,這個布施的障礙已經去掉了。但這種情況之下還不一定捨,為什麼呢?不是就你自己方面來看,而是就別人方面 ─而就他分。為什麼就他分啊?利益別人!因為你拿了你現在這個身體,能夠成辦很多很多利益有情的大事情,所以少數一個人跑得來要你一個手,要你一個眼睛,這不、不、不!我啊,要成滿眾多有情的大義利,不為這個小小的小事而捨身。這是這個地方,所做的事情的第一項。

[18:50]

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

還有一種呢,他是來求你,但是他求你,你幫了他以後,所做的事情,對象什麼?你幫了他去殺生,結果害自害他。關於這一類惡行,這個來求的人啊,你可不要給他!你給了他以後啊他去做壞事,結果他自己也損害,然後別人也損害,那不要給他。這第二個。

[19:35]

就求者門不應捨者,

這第三個,就是來求的人哪,在這種狀能當中 ─不合理的,這個不要捨。

[19:46]

若魔眾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懷惱亂心來求肢等,不應捨與,

這個魔來求的時候,或者雖然不是魔,為魔所使的這個有情,這個有情被這個魔擾亂了心,或者失壞了自己的本心,那個時候他跑得來跟你求的時候,你不要給他。為什麼呀?

[20:13]

勿令於彼有損害故。

你給了他,這反而對他有害。

[20:22]

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

這個不是「為」字(編者按:此處師父開示時所用的廣論版本作「為情」,師父在此修訂為「有情」),若諸瘋狂心亂的有情,這樣。這些人哪,瘋狂了、心亂了,那這種人來求的時候,你不要!

[20:40]

此等非是實心來求,

喏,因為他並不是實實在在的,他已經是心裡面亂掉了。

[20:48]

唯於眾多浮妄言故。

嗯,這個情況。

[20:53]

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

不但這個沒有罪呀,反而施了以後還有罪的。

[21:06]

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

上面先說哪些不應,不應該的去掉了,那換句話說,就是應該的;應該的,你就應該送給他。

[21:18]

此復有二,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及為辦他如法事故,為作僕等暫施自在。

那麼施這個內身又有兩種:有一種呢,就是把你的身體,比如說給他一個、送他一個眼睛,送他一個什麼,乃至於像佛陀因地當中,捨身飼虎,然後身上割了餵鷹,他自己的身體送給他。或者是幫別人忙,身體還是你的,那麼暫時幫他解決一些問題。這個都是捨內財的,這是就我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