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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時時聽          

 

[22:09]

第二廣釋外物捨不捨理分二:

那麼身體以外的外面的財物,什麼該捨,什麼不該捨。

[22:18]

一不捨外物道理,二惠施外物道理。

什麼情況之下不送,什麼情況該送。

[22:26]

今初 初中有五,一就時門不應捨者。如於出家及諸近住,施午後食。

第一個就時間來說,那個時間不合適,不應該。出家人午後不可以,近住守八關齋戒,凡是這種人,過午了以後他不再吃東西,所以過了午以後你再送他,這個不合理的。這第一個。

[22:58]

二就施境門不應捨者。

你所施的對象,哪一些不可以。

[23:05]

於持戒者,施殘飲食,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雜所染飲食。

這個。就是說,真正持戒,這個這種人都是有功德的人,這種人你應該恭敬他,現在你殘剩的東西,那等於好像這樣是乞丐一樣,這個不可以!或者這個東西當中,為那個髒東西所染污了,這個不可以。其次,

[23:37]

於諸不食葱蒜肉者,不飲酒者,縱欲飲食,然具律儀不當授彼,施與蒜等及所雜染。

那麼那一類人哪,他或者葱蒜、肉、酒不吃的人,就算他想吃,來求,你不可以。還有呢,具律儀的人,不可以。具律儀就是具戒,因為這個戒這都是戒絕的,不可以。你如果把這個東西送給他的話,那個就是犯了;雜染。

[24:24]

雖復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於施生歡喜心,然於怨家藥叉羅叉兇暴所覆,不知報恩,諸忘恩惠來乞求者,

那麼這個還有一類呢,就是你已經如法地去說明了他布施,然後呢願意布施,心裡也歡喜,但是有一類的人,這個怨家、藥叉、羅叉等等,這種人是在什麼狀態當中?「兇暴所覆」,他那個心情呀,是跟這個心相應的,跟這個心相應 ─不知報恩,忘恩負義,而在為那種暴惡心裡邊所使之下,如果這個情況之下來求的話,不要給!

[25:25]

與子僕等。病人來求非宜飲食,或雖相宜,然不知量而與飲食。若已飽滿性極饞嗜,來求妙食惠施妙食。

那這個。或者不是怨家對頭等等,或者兒子、子女,或者就是親人哪、僕人哪、病人哪,來求不相宜的,這個不相宜的東西啊不要給。或者是雖然相宜的,不知量的不要給。譬如說什麼是不相宜的,那個小孩子,現在的小孩子啊,哎呀,看見那個不應該吃的,人家現在普通一般那個叫什麼啊?大麻煙是吧!就是那一類,那一類東西,喔唷,這個很清楚、很明白不相宜的,那不可以!或者呢雖然正常的飲食等等,但是他吃得不知量,這個不可以!或者呢已經飽了,這個「性極饞嗜」,啊!那個貪心非常強啊,來求妙好的東西,這個不要給,不要給。

[26:46]

若諸外道為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以財貨想而來乞求,捨彼經典。〈菩薩地〉中略說如是,

那麼還有呢,他求的東西是求的經典。求的經典,但是他的目的呀,他不是要來了解這個經義,他要看了你這個東西,他要找你麻煩 ─欸,看看他那個經,看看這個經裡邊,挑剔它。如果這種情況之下,這個經不要給他!或者呢,他來求那個經,他不是挑剔,他也不要了解,欸,覺得你這本經是古裝、古版、絕版很值錢,這種情況來求你,那你不要給他!這個〈菩薩地〉中那麼大概這麼說,大概這麼說。〈菩薩地〉它這個〈本地分〉當中,下面是這個〈決擇分〉當中。

[27:46]

廣如〈菩薩地.攝決擇分〉應當了知。

那麼詳細地要分辨這個內涵呢,這個〈決擇分〉;前面是〈本地分〉,後面是〈決擇分〉。就是說,遇見一個情況,你如何如理、如何不如理詳細分辨的,這是在這個〈決擇分〉當中。

[28:08]

如云:「若是已寫完善經典,有嬰兒慧眾生來乞,若施與之當知有罪,

就是說這個完好的經典,已經寫好了;現在來說的話就是 ─現在不用寫了,現在印刷很方便,古代的這個經典,哎喲,好難哪!要硬是手一個字、一個字抄起來的。在我們國內已經不見了,我在印度看見他們寫在那個貝葉上面,那是有的人,那個工楷寫得真漂亮啊,整天都是這寫的,就是硬是一一寫出來的。這已經寫好了,然後呢當然寫好了以後,是專門供養別人,乃至讓人家讀誦、思惟、觀察的,可是來求的這個人,他不懂事 ─嬰兒慧,是小孩子,他根本跟它不相應,這個不要送給他,你送給他反而有罪的。乃至於你自己,

[29:10]

若為施彼轉向餘求亦是有罪。

你自己沒有,向別人求也不對!這個經典的目的是增長人家智慧,他現在沒有智慧,你送給他,不是白白浪費嗎?不要說像前面的,來求你過什麼等等,就是他智慧不夠都不要送。

[29:28]

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唯以是思而惠施者,是為無罪。

說這樣的經典呀,是送了他以後,嗯,覺得他能夠照著這個經裡邊深入法義,這樣應該送。或者你覺得他能夠「如實信解」,這個時候,你就送給他,這個是無罪。

[00:10]

這裡面有一點要注意啊!就是容或他像你所想的,他能夠深入,或者他雖然不能,而你覺得他能夠這樣。那個時候啊,你自己的意樂當中是正確的,說你現在送給他了以後啊,他能夠如實地、真正地深入信、解,那個時候你送給他,那是沒罪。

[00:38]

若令諸具正信有情,書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信者,或從他乞而施與者,是名有罪。

下面這個注意一下!或者我們令那個具正信的有情寫,寫什麼啊?「寫相似正法典籍」,相似正法典籍,喔,也是正法喔,但是呢這是個相似法。「或外道論」,外道論嘛當然不可以囉!就是我們現在布施啊,布施那種外道,外道正是對內道、對佛法有損害的,這不可以!不但外道而且佛法當中相似典籍喔,現在把那個經送給別人都不可以,這個是財施喔,如果我們講給別人家聽,法施也是同樣的道理,這一點我們現在往往很容易犯!

[01:44]

啊!現在我看見各式各樣的經典,然後呢有很多什麼那種偽造的經典不談,還有呢,就是不偽造的經典,有很多人現在知見不成熟,說了一大堆道理,這個都是相似見解,這種不可以!送那個書固然不可以,說那個道理,同樣地不可以。佛經裡面尤其告訴我們破壞佛法,誰?不是那些外道,有兩種人:第一個,說相似語,他─你說他不對嘛,欸,他好像他也講得對啊;說他對嘛,實際上似是而非。這個一點,說起來容易辨好像很容易,說它難辨是真難辨哪!所以我們真正修學佛法的弟子,要想開口,要想乃至於不開口,辯論如法與否的話,自己的的確確需要一點努力啊!能夠辨別出如理以及非理,尤其是中間似是而非的那種,那個是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那麼這種情況之下,你送給別人,那是有罪的!

[03:10]

手中現有已寫似典,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為他說其非善。

喏!不要說教他寫不可以,就是現在已經有了那種似是而非的那種,那怎麼辦呢?把它改掉,改寫別的東西。改寫什麼?改寫「佛聖教」,正法相應的。自己曉得它錯誤的、不堅實的,曉得了以後還要告訴他:這個不對的,這個不對的!那麼關於這一點哪,首先應該有一個能力,什麼?自己能夠辨別得出來似、正之間,似、正之間。對於目前有太多這種情況,常常有人說:「哎呀,某人哪,老法師啊!你該怎麼、怎麼辦哪!」我自己衡量衡量,我始終曉得得很清楚。所以我告訴你們哪,我只是個常敗將軍,我只是把我的失敗經驗告訴你們,真正的正法,我實在談不到正確的認識。在座的諸位,如果說有這個經驗的話,我們互相共同勉勵,要想得到正確的知見是不容易啊!

[04:40]

所以呀,我們說動不動說:「哎呀,我去弘法啊!」我常常有一個感覺,你法不弘啊 ……欸,這個金字招牌古來人說「藏諸深山」,然後呢等到一旦有時候的話,「傳諸其人」,它那個金字招牌不會壞。古來的人就是這樣啊!哪怕世間做生意的人,欸,他願意把那東西藏起來,等到真正相應的人出來拿出來,這個金字招牌還在。現在我們忙著要想去傳哪,你不傳,不壞,被你一傳,完了!為什麼?因為人家來學的人,他總覺得:哦!你是一個法師來傳那個法。他自己沒有能力,所以跟你學,他把你看成法師,所以結果你所傳的是相似之法,他以為這個就是佛法,以後他就拿著這個作為佛法。這個相似的跟正確之間一定互相影響的,真的好的東西來了,他就聽不進了!然後呢,他就拿這個相似的來判斷、來行持,好了!完了!佛法之真正衰就衰在這個地方啊!

[05:54]

所以現在有太多人心是好啊,這個《了凡四訓》上面一再說,好心而行壞事啊!這是我們無論如何應該避免的。絕對不因為你好心而得到好報,好報究竟是會有的,但是這個外面的壞影響,你往往要先受這個果報。乃至於你雖然一番好心,傳了個相似法害了人家,你把別人家先送下地獄去,這個是真的好心嗎?說到這地方這「相似」兩個字,我們應該特別認識!本論一開頭的就告訴我們。不要說我們現在自己做,就是要求善知識的時候也是一樣,這個善知識,什麼是真善知識行相擺在那裡,而不是那些他略有知解,稍微碰到一點什麼,哎呀,好像乃至於說得頭頭是道,這種是千萬不可以!繼續下去。

[06:59]

若諸紙葉猶未書寫,有來乞者,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以此欲何所為,若云轉賣以充食用,

那麼假定那個紙葉,這個紙葉就是以前印度書寫那個佛經哪,是一種樹葉,一種樹葉,就是這個樹葉就是相當於我們現在的紙張一樣,是空白的還沒寫,那麼有人要來求。你本來是寫經的,那就 ─這個菩薩就問他了,說:「你來求這東西幹什麼呀?」如果他說:「哎呀,我沒得吃啊,現在看見你有紙,我來向你求得這個紙去賣掉了,然後去吃飽肚子的。」這種情況之下:

[07:59]

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則不應施。

你本來你這個紙張準備寫正法的,那不要施,不要送給他,不要送給他。不要送給他,怎麼辦呢?

[08:15]

若有財者應施價值,若無價值,二俱不施亦無有罪。

你有錢 ─他本來的目的就是要錢,不是要紙的,那麼你把那個紙相當的價值給他。如果說你沒有錢的話呢,你根本不施,不施也沒有罪,這是第一種情況。換句話說,你那個紙是準備有大利益的用場的,那個時候為了小小的,這個前面原則就說得很清楚,對吧?為了小小的這個,不送,這個沒有罪。

[08:47]

若非預為寫正法者,應即施與,令彼隨意受用安樂。

假定你原來這個紙不是為了正法的,欸,那麼好了,你就送給他了,送給他了!隨他的意,使他得到快樂。

[09:05]

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不施無罪。

他拿去了這個紙,如果來求的人拿到了那個紙以後,幹什麼呀?寫那種很下等的、惡劣的這個書,那個時候不要送給他,不要幫忙他造壞事。

[09:27]

如欲書寫極惡典籍,如是欲書中典亦爾,若欲書寫最勝經典,不施求者,當知有罪。」

那就是說,下劣的不可以、罪惡的不可以,就算是中等的也是這樣,它總要有好處的。而反過來,他如果說拿了這個紙張是寫殊勝的經典的,那個時候你不送給他,就有罪了!前面那個原則告訴我們很清楚,你送給人家的時候啊,看他的現在、看他的究竟,兩個都有利益,這個一定要有詳細的比較,那個時候再送。比如像前面那種,這個他拿了去以後做壞事,不可以!然後呢你送給人家,送給人家說相似法、寫相似法,不可以!這是害人的,眼前好像很動聽,究竟的話,不可以!這個是第二,對於你所布施的對象來說。

[10:35]

三就自身門不應捨者。

那麼反過來,不是這個對象 ─所受你東西的你布施的對象,而是說你布施的自身,在什麼情況之下不應該呢?

[10:53]

若自了知,於經卷等其義未辨,又於經卷亦無慳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

你自己曉得他要來求的這個經書,你自己還並沒有了解。有一本書你自己還沒有了解,他要來求,那個時候啊,下面加上一個條件,說你對這個經典本身啊,倒並沒有小氣,捨不得這個心,那個時候你不要送給他,不要送給他。這個條件注意喲!就是說第一個,你自己心裡面並沒有捨不得,然後呢你自己並不了解,你要求了解,他要來求你的時候,你可以不要送給他。

[11:40]

此不應施之理者,謂行如是法施,為成三種隨一所須,若不施者,尚有後二殊勝所須,施則無故。

你為什麼不送給他啊?因為你現在要想研究這個經典的深刻的內涵,了解了以後你才能夠如法行持。菩薩的如法行持什麼?廣利一切有情,然後呢把佛法能夠流傳世間,它有這樣的殊勝的好處。你現在送給他了呢,最多滿了他的一點的願,以及捨了你自己慳。所以這樣的作法的話,它雖然不捨,可是後面還有兩種殊勝的利益在,你一旦送給他了,後面這兩個殊勝的利益就沒有了。所以他下面解釋:

[12:45]

初一所須已辦訖故,謂我自心都無慳垢,故慳煩惱不須更除,

它這個布施有三種利益,第一個呢就是除掉我的慳貪之心,而像上面這個情況,我自己心裡面並沒有慳垢;既然既沒有慳垢的話,欸,這個事情不要更辦,所以並不違背。而同時如果你不施,不把那個經布施,能夠幹什麼呀?

[13:26]

若不施者,見增眾多妙智資糧,施則無之。

所以你把這本經擺在這地方,自己研究的話,增加你的妙智資糧,送給別人就沒有囉!說如果反過來不施呢?

[13:44]

若不施者,便能修集妙智資糧,利益安樂一切有情,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若施唯是愛此一故。

這個就辨別了!現在你不送給他的話,你就研讀深入這本經典的,能夠集聚勝妙智慧資糧,由於這樣的勝妙智慧資糧,能夠安樂利益一切有情,這樣的。現在呢,你如果送給他了,只是為了他一個有情,就是「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若施唯是愛此一故」。你這樣地一比較的話,那就不捨了,那就不捨了!因為你不捨,那是顧及一切有情,如果捨,只是他一個。這個比較,所以不捨。

[14:51]

〈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

喏!菩薩地中就把這個輕重分別了,像上面這樣說得清楚了。

[15:03]

《入行論》亦云:「為小勿捨大。」

不但〈菩薩地〉,《入行論》也這麼說。

[15:09]

故不施此非僅無罪。

所以呀,不送給他有大利益,不但是沒有罪還有大利益喲!但是不施雖然不施哦,他還有個善巧的方法。

[15:25]

不施方法者,

不是說隨隨便便地,他有一個善巧方便。

[15:34]

不應直言此不施汝,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

是啊!你要善巧方便地說明哪,打發他,打發他。那麼什麼是方便善巧呢?

[15:49]

方便善巧者,謂諸菩薩先於所有一切資具,以淨意樂迴向十方諸佛菩薩。

所以這個地方,我們用的方便是這樣的方便哦!不是為我們自己的煩惱啊,找一個藉口而開的方便哦!這個善巧的是怎麼說?這個菩薩啊,修學菩薩的人,把我所有的一切,已經以清淨意樂,統統送給迴向給十方一切諸佛菩薩。下面這個比喻:

[16:19]

譬如苾芻於法衣等為作淨故,捨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

出家人持那個三衣的時候,有個作淨法,就是說我把這件衣服捨給某人,然後呢我代某人來持守這個。這個戒律上面,平常我們不大注意為什麼要這樣做;就是說你這樣做得清淨了,你如法受持。實際上這個道理是為什麼?實際上你了解這個大乘,了解得千真萬確!這個大乘行者你的一切受用為什麼?為利益安樂一切有情,因為要利益安樂一切有情,所以你要利用這個暇滿的人身 ─內是自己的身,外面這個身所受用的資財,的的確確你要那些東西。那麼現在呢這個東西,不管是你捨給上面的尊長,不管是捨給別人,就像前面所說的「為有主身,護有主財」,那這個是有主的我已經捨給了,然後呢你拿這個身保護他們那些。所以呀,這個苾芻的這個作淨,有它這麼特別的意義在,有它這麼特別的意義在。所以說,已經捨給那些人哪,你代他來持守而行如法事。

[17:53]

由如是捨,雖復貯蓄眾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增無量福。

喏、喏、喏,這個對了!你像這樣的捨法,雖然你貯蓄了很多東西,但是的的確確這個是安住相應的,是聖種菩薩,不是個敗壞菩薩。是一個菩薩,而是如法如理的,可以增無量福。這地方注意喔!特別前面說明,就是說菩薩之在增上生當中,所以受用這些東西,他絕對不是增長自己的煩惱,絕對不是的!他把持這個東西,他要幫助別人,他要錢、他要財、他要身體,他要種種這個東西。所以為了這樣而去受持這個,所以他要作一個法,啊!實際上,說我現在送給某人了,現在是為某人而持。這個比丘戒當中,羯摩當中的這個真實的意義,在這地方簡單地說明瞭了。

[18:53]

此於如是一切資具,如佛菩薩所寄護持。

現在你所有的一切資具,的的確確都是什麼啊?諸佛菩薩寄在那裡的,寄在你那裡的,你是幫忙他而護持著。

[19:11]

見乞者來,若施與彼此諸資具,稱正理者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

你有了這個上面的這個認識,有了這個了解以後,那麼有人來向你討啦,討了以後,是的呀,沒錯,你是代諸佛菩薩看守的。那時你就想:欸,佛菩薩的目的幹什麼?佛菩薩的目的是無非利益有情,沒有一點點東西捨不得的。那麼既然如此,他來要了,我代佛菩薩看,好、好!他來我送給他,就是這樣。那個是說,他來要的這個人是合理的,如果他來要的不稱理,他來要你的人是不合理的,那麼怎麼辦呢?

[19:56]

若不稱理,即當念先作淨施法,由已捨故,告言賢首,此是他物不許施汝,言曉喻。

如果他在求的人,或者你這樣送了以後不合理的話,那怎麼辦呢?你就想了:「欸,我這個東西送給別人啦,那已經送給別人了,那當然不是我啦!」所以那個對來求的人就告訴他:「哎呀,賢首,」現在我們說善知識啊、菩薩啊、仁者啊,說你這位先生、你大德等等。「我現在這個東西,這是別人的啊,既然是別人的,我沒辦法送給你。」所以「言曉喻」,這個就是不施的方便。或以紙價二倍三倍施與遣發,

[20:42]

上面,假定說他來求那個書寫正法的紙等等,怎麼辦呢?那個紙不送給他,另外「或以紙價二倍三倍施與遣發」,這樣。

[20:55]

令他了知菩薩於此非貪愛故不施於我,定於此經不自在故,不能施我。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那麼所以他要來求那個,這個經典的話,你不送給他,而把這個經典相應的紙的價更超過幾倍的價錢來送給他,讓他了解你的的確確不是貪愛難捨而不捨。而的的確確你沒有權力,所以對這個經不自在,自在就是說那我可以做得了主,是作不了主。所以既然做不了主,別人的,他怎麼可以把別人的東西送給我呢?這樣的作法那就是我們行者的善巧,對的!所以他不送也有不送的方法喲!

[21:51]

現在請翻到《菩提道次第廣論》兩百七十六頁,第二段,第二段。上面這個關於外物捨不捨的道理,捨不捨的道理分兩個大段,一個呢外物不捨,第二個捨。那麼這個不捨當中又分五個小段,前面三個已經講過,今天講第四。

[22:34]

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

這個第四點,就是你所送的東西,說我是能送者,送給一個受者,以及所施的東西,所施的東西有一類不應該送的,下面說明它:

[22:56]

若自父母,有虫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有些東西不應該捨的,儘管菩薩一切已經是發心的時候、受戒的時候送給別人,但是他所以送的原因是什麼,為了增長自他善法。所以凡是這一類不捨的,就是說,他不能增長而反而有相反效果的,前面說得很清楚。所以他重點在捨的原因、捨的目的,所以這樣去捨,當捨了以後對他的目的相反的話,那就是不捨的,第一個總則已經說明。

[24:11]

那麼現在這裡細則,所以自己的父母,父母當然不能送給別人;有蟲的飲食 ─你送給別人是利人的,這個不但不利人,而且有損。那麼平輩乃至於最親近的妻、子,自己的夫婦、子女,那麼以及下面的傭人等,雖然這也可以送人,但是你一定要如理地告訴他。如果不告訴他,或者雖然你如理地告訴他,他卻不能了解,也信賴不過,這種情況之下,結果他固然是不服氣,受的人哪,到那個時候也會產生同樣的不和合的現象,所以這種情況之下,不送!

[25:18]

還有呢,就是不管妻抑是子,他很差,形容軟弱,這有病哪,這樣。如果說送給別人的話,人家要派他種種用場啊,結果他身體又差、有病,乃至心力又差,這個不行,這個不行!還有呢「族姓之人」,就是他出身很高貴,這個很高貴的出身的人哪,你送給別人,送給別人由人家支配啦!印度當年的習慣,那是就是奴隸一樣的,送給別人就是奴隸一樣的,他出身高貴的人做不來這個事情。他雖然你送給他了以後,跟你的原來的原意達不到,產生了反效果,這個不送。那麼原則上呢,上面這一類就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故。前面曾經講過,就是平常輕微的東西,稍微有一點損益,這個影響不大,現在這種情況之下,你一點點弄得不好的話,就產生絕大的反效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避免,避免。

[26:42]

〈菩薩地.攝決擇分〉說,若是三衣及餘長物佛所聽許,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

那麼除了上面這個以外,在〈菩薩地 ‧攝決擇分〉當中,〈攝決擇分〉就是《瑜伽師地論》上面講〈菩薩地〉修學菩薩的人,根本意趣說明了以後 ─〈本地分〉就是說明根本意趣,然後呢「決擇」就是這個裡邊細辨,細辨、討論一些問題。那是說,譬如說我們出家人的三衣,這個是自己修學佛法必須要的東西。那麼除了三衣以外呢,跟我們日常生活必須要的其他的「長物」,就是多餘出來的東西,這個佛所聽許的。那麼我自己本身修學是很用得上,所以能夠增長我們自己的善法的,所以呀「修善品」非常需要的,而自己也並沒有對它放不下慳貪的這種心情,這個情況之下不施也沒有罪,沒有罪。

[28:04]

如云:

下面就引:

[28:07]

「出家菩薩除三衣外,所餘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

說我們修學佛法的人 那麼在家菩薩當然沒有這個,沒有這個不需要 出家人,那麼三衣就是我們這三衣,以及其他的,出家人佛所聽許的那個。這個在我們出家修行的人,不要說菩薩,就是聲聞也是如此,他受用的目的,不在乎長養世間的若身若心的這一個生命以及染污;而是由於利用自己的暇滿人身,以及暇滿人身所必須要的外面的受用修學佛法,修學佛法,所以這個必須要的。如果你對這個有了認識,那麼說這個是我必須要的,所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這個如果說你在這種狀態當中,是,你覺得可以送,所以他不是貿貿然地像別的東西,人家來要我就送給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