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項料簡雜相①
原文:【料簡中,且舉多宗、成宗,對明差別有六種:一對趣、二漸頓、三延促、四具支、五自誓、六重受。並附列表於文後。】
淺釋:在進入解釋正文前,首先講解弘一律師的小註文,將有助於我們了解本項所要傳達的內容。
在料簡雜相中,且舉出多宗與成宗有關的論文,是相對來說明二宗在義理上的
差別共有六種:一、對趣, 二、漸頓, 三、延促, 四、具支, 五、自誓, 六、重受。現在並附帶列表於文後。(在此處爲了方便初學者來學習,所以把表從原書的位置是在正文後,移到這裡以利於說明。)
原文:【
一、 對趣多宗—餘道眾生不得戒
成宗—餘道眾生得戒
二、 漸頓 多宗不具受不得戒
成宗不具受得戒
三、 延促 多宗—五戒必盡形,八戒必一日夜
成宗—延促任意皆得
四、 具支 多宗—但發四支
成宗—皆發七支
五、 自誓 多宗—定從他受
成宗—開自誓受
六、 重受 多宗—不重受
成宗—開重受】
淺釋:弘一律師所列的表應該很容易了解字面的意思,其內容以下我們就逐條來解釋。首先是「對趣」,指針對六趣衆生可不可以受五戒來探討,如下文所說。
註解:
① 料簡雜相:關於「料簡」一詞,在第一節翻邪三歸中已説明,此處不重述。「雜相」,不能依字面解釋爲「雜亂的相狀」,而應該解釋「次第相間雜」的意思,這是依據多宗及成宗的論文義理,把相同性質的義理彙集在一起,使其能有次第地相間雜在一起,所以名爲「雜相」。
原文:▲業疏云:『多論云:龍畜生攝,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經中説受八齋法,但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成實云:餘道眾生得戒律儀,經説諸龍亦受一曰戒故。善見中,諸龍及神得三歸五戒也。義準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況鬼畜?如餘得者,謂有知解。』
濟緣釋云:『雖經等者,即善生中龍受八戒,論家防難以意釋之。齋即八戒。然是成論所據,即如下引。善見神者,即是鬼趣。』
淺釋:本文是多宗與成宗在見解上有種種差別中的第一種「對趣」,探討除了人道之外的其餘衆生可不可以得戒?
《業疏》云:『《薩婆多論》云:龍是畜生道所收攝的,以(因爲)業障深重的緣故,對於佛法是無所曉知,所以無受戒法。雖然在《善生經》中説龍王曾向佛陀禀受八齋法,但(只是)得善心來做善事的功德,是不得八關齋戒的戒體也。《成實論》云:不僅是人道的衆生可受戒,餘道眾生一樣可得戒律儀,如《善生經》説諸龍亦受一曰一夜的八戒故。另外在《善見論》中也有記載,諸多的龍王及鬼神也能受得三歸五戒也。如果是依義理準《多論》所根據無知者是不得戒來說,人道衆生如果不懂戒師所說有關受戒的言語,猶不得戒,何況鬼畜呢?如果說其餘五道的衆生能得戒者,這是謂(指)他們必須有所知道瞭解戒師所說的言語,才有可能受戒且得戒。
《濟緣記》解釋云:『雖經等者,即是引出《善生經》中龍受八戒的經文來
討論。論家防難以意釋之,這句是什麼意思呢?正是說明《多論》以及《成實論》雖然都是引《善生經》中龍王受八戒,彼此卻有不同的意義來解釋。《多論》云不得齋,這個齋字,即指八戒。然是《成論》所據,這一句是說明《成實論》主張可以得戒的理由,即指如「餘道衆生得戒律儀」以下所引的文。而文中《善見論》所說的神者,即是指鬼趣的衆生。』
原文:▲業疏云:『若準多論,五戒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準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濟緣釋云:『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縱引經者,論家防難,即下善生明分五受。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隨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次成論中。頓謂具受,漸即分受。以前三歸不許互闕,異師別受並判不成,恐謂同彼,故準決之。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婆羅門種,天竺國人。昔毗婆尸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訶梨勒①果施病比丘,服訖病癒;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屢害不死;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準知分受,理無所疑。』
淺釋:本文是第二「漸頓」,是從五戒可不可以分受來討論。
《業疏》云:『若準《多論》的主張,稟受五戒時如果不具足滿分來受持,則不得戒。縱然是引出經論來證明,但那只是謂(說)能持二、三條戒,並不言(說)可以受得五戒的戒體。但《成論》提出以下的問答來解釋云:有人言五戒木叉(戒法)唯可頓受(滿分受),並無漸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此事應該如何解釋呢?《成實論》的論主自己回答說:隨著受戒者所受一、二、三條戒,皆得律儀(得五戒的戒體),《善生經》中所列出的一分、二分、少分、多分及滿分就是一個很明確的證據也!準斯(依據這種)道理來證明是可以漸受,即使是從五位不同的戒師各受-條戒,也是能夠得戒,不會有任何疑問的。如薄俱羅尊者,往昔唯受一條不殺生戒,今世就享有長壽無病的實例也。』
《濟緣記》解釋云:『《多論》主張不具分受的道理,是謂(主張)不完全受五戒而只是受一、二戒等,則不能感發戒體。縱引經者,是說明論家防難(指:《成實論》的論主,引經證來防備別人來問難),即下文中《善生經》說明可以分成五條戒來各別受戒。彼《多論》謂(指:解釋《善生經》所說),在受戒時是必須具足受五戒,才能感發五戒的戒體,但是在受完戒後,可以由隨行中依戒子所受持的戒條來說明持有多少條,是故有一分、少分等名稱。其次,在《成論》的主張中:頓,就是所謂具受;漸,即分受的意思。以(因爲)在前面翻邪三歸的文中,是不許互闕,一次就要具足受三歸依;如果從異師各別受一歸(例如只歸依佛)並(都)判不成就受三歸依,恐怕有人謂受五戒時,也是相同彼受三歸依的情況,是故準五戒可以分受來決定說明之。隨後再舉出佛世時薄俱羅尊者的公案來證明。薄俱羅此土翻譯爲善容,以彼具有好容貌及行儀的緣故,屬於印度種性制度中的婆羅門種,是天竺國人(印度人)。薄倶羅尊者在往昔毗婆尸佛時,曾作過貧窮的人,他持(拿)一粒訶梨勒果以恭誠心布施供養j位病比丘,那位病比丘服訖(吃了這果子)病就痊癒了;以此因緣,尊者九十一劫以來常在天上、人間中享受福報快樂。今世生在婆羅門家,其母很早就死亡了,父親再娶的後母很厭惡之(他),屢次陷害他卻害不死。後來便去求佛出家,精進修行證得阿羅漢,那一世尊者一直活到年一百六十歳,未曾有生過病。蓋從昔(實在是由於以前)嘗持一條不殺生戒,是故感受斯不生病以及長壽的善報。準以上這個實例,可知五戒是可以分受的,在義理上是無所疑(用不著懷疑的)。』
①訶梨勒:植物名,此土譯爲「天主將來」,是五藥之一,如《毗奈耶雜事》卷一曰:「餘甘子、訶梨勒、毗醯勒、畢缽梨、胡椒,此之五藥,有病無病,時與非時,隨意皆食。」
原文:▲業疏云:『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如成實中,亦隨曰受,乃至盡形。』
濟緣釋云:『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曰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曰也。』【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本文是第三「延促」,是針對受戒奉持時間的長短來討論。
《業疏》云:『如同《薩婆多論》以及《雜心論》這二論解釋云:五戒一受就不可重受,這是佛所制定,是故必須盡形壽來受持五戒;至於受八戒必定是一日一夜,不可乖違也。但如果依《成實論》文中的主張,則五、八戒亦可隨曰受,乃至盡形壽來受持都可以。』
《濟緣記》解釋云:『受五戒必須盡形壽,在受持的時間上,是不可有所短
促(減短);而受八戒固定是一日夜,也不可延長,是故云:佛所制定也。其次
引《成實論》的主張,五、八二戒受持的延促(時間的長短)是隨受戒者的心
願,因此主張任意皆得,故云隨曰受持也。』
原文:▲事鈔云:『智論問:口中四過,何爲但有妄語?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
資持釋云:『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答中,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此釋之。』【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芝苑云:『彼五、八、十唯發四支,比丘方具。此宗七眾,七支齊禁。』【見芝苑遺編卷一】
淺釋:本文是第四「具支」,是從身口七支來談戒法所能感發的數量。
《行事鈔》云:『在《大智度論》中問到:口業中有四種過失,何爲(爲什麼)五戒中但有(只說)妄語這一條戒呢?答:但舉出妄語,其餘綺語、惡口、兩舌這三種過失並攝(就完全包括在妄語戒)。又因爲修持佛法貴在眞實語,故在先攝也(所以先舉出不妄語來統攝其餘三種)。』
《資持記〉〉解釋云:『假若根據有部《薩婆多論》的主張,但(只)發四支。而成宗主張能具足感發七支,與《智論》的論點頗(爲相)同,是故引《智論》來說明顯示之。而在回答的文中,上二句正式解答只舉出妄語一戒的道理;又佛法以下的文,是輾轉來解釋爲何只舉出妄語來統攝其餘三種的理由,是恐怕有人云:爲何不於其餘三種中趣舉(隨意選擇)一耶,是故以此二句來解釋之。』
在《芝苑遺編》中亦云:『彼有部的《薩婆多論》主張五、八、十戒唯發(都只能感發)殺、盜、婬、妄四支,受比丘戒方具足感發七支。但是,此成宗主張佛門七眾所受的戒法,都是七支齊禁的,所以受五戒也是七支具發的。』
原文:▲業疏云:『如律文中,皆自誓受者;多論文云,聽五眾受。兩倶得也。』濟緣釋云:『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倶舍並制從他。雖云兩得,準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
本文是第五「自誓」,是討論可不可以自誓受戒。
《業疏》云:『如《四分律》文中,佛制五、八這二戒皆可自誓受者;而《薩婆多論》文中則云,佛聽許要從出家五眾來受戒。由此可知上述兩種情形俱
得也。』
《濟緣記》解釋云:『本律及《智論》皆聽許除了從僧衆受戒外,也可以在佛前自誓受,《多論》與《俱舍論》並(都)是制定必須從他(出家五衆)受。雖然道宣律祖云兩種主張皆得以受戒,但是準下文中受八戒的儀軌,只有在無師的緣故下才能開緣,如果有法師在則不許用自誓的方法來受戒。』
原文:△業疏又云:『約此問答,從他受也。律中云:世尊,我今歸依佛法僧,形不殺,乃至不飲酒,此令自誓。八戒既開,此應得也。觀時進否,義非抑塞;接俗之化,隨機而舉可也。』
濟緣釋云:『初指上從他。律下,次明自誓。成論八戒亦通自誓①,文如後引
① 。』
淺釋:本文再提出質疑:爲什麼一定要從出家五衆來受戒。
《業疏》又云:『約此問答,從他受也。(旣然世尊已經聽許自誓受戒,爲何還要從法師受戒呢?)在《四分律》中云:世尊,我今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不殺生,乃至盡形壽不飲酒,此段律文是使令自誓受戒的證據。五戒都可以自誓受,八戒既應該開許,此是應得的道理也。現在根據律文的主張,戒師在講戒的時候應該觀察時機,衡量戒子的能力來決定進否(可否開許自誓受戒)?從義理來推演並非抑塞(絕對不是一定不可以自誓受戒);這是因爲接引俗人來學佛之教化,必須隨順時機而舉(指:有所決擇)才可也。』
《濟緣記》解釋云:『最初一段指上文所主張必須從他(出家五衆)受戒,再提出質疑。。律下的文,是次段文提出證據說明可以自誓受戒。另外在《成論》中,也有主張八戒亦通自誓受,文如後引。
① 自誓:關於自誓受戒一法,在《傳戒正範》卷四引《菩薩瓔珞本業經》的〈大眾受學品〉如是云:「佛子受戒有三種受-一者、諸佛菩薩現前在前受,得眞實上品戒。二者、諸佛菩薩滅度後,千里内有先受戒菩薩者,請爲法師敎授,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三者、諸佛菩薩滅度後,千里内無法師之時,應在諸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是下品戒。」
② 文如後引:指《羯磨疏濟緣記》卷十云:「《多論》五眾通授者,皆是弘法之人。成、智二論,開自受者,非謂常途。故彼文云: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開也。」
原文:▲業疏云:『若準多論,不得重受。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濟緣釋云:『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隨受隨增①。二三重受事見本律。』【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本文是第六「重受」,是討論五戒可不可以重新再受。
《業疏》云:『若準《多論》主張戒體不重發,所以已經受五戒後就不得重受。但是依《成實論》及《四分律》主張戒體是可以重發,則論、律二者俱開許重受。是故佛世時的末利夫人就曾經第二、第三次重受五戒,此即是其五戒可重受的具體證明也。』
《濟緣記》解釋云:『多宗主張五戒其必須盡形壽來受持,是故但(只)有一
次受戒的機會,這是因爲戒體不重發的主張,所以在義理上無重新加(再)受的道理。然而成宗不爾,主張任時長短(指:受持的時間不限制要盡形壽),是可以隨受隨增。至於,末利夫人曾二次、三次來重受五戒的事詳見本律。』
①隨受隨增:是《成實論》允許重新受戒的主要理由之一。其論文云:「受過優婆塞戒、沙彌戒、具足戒者,增得禪律儀、無漏律儀等之時,雖不致失去先前已得之律儀,但須從其勝者而命名。」(詳見大正三二•三o三中)
上來第二節「五戒」已講竟。以下講解第三節「八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