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項 料簡
原文:料簡中分爲四支
一 對簡多宗
二 遲受開成
三 獨受離過
四 斷惡攝淨
淺釋:開講宗體篇將近一半了,在講八戒的最後一項前,我想摘錄弘一律師〈普勸出家人常應受八戒文〉來與大衆共勉:「八戒正爲在家二衆而制,但出家五衆亦可受之。如《藥師經》謂比丘、比丘尼等有能受持八分齋戒,求生極樂世界而未定者,若聞藥師名號,臨命終時有八菩薩乘神通來示其道路,即於彼界種種雜色衆寶華中自然化生。以此經文證之,可知出家之人亦應受持八戒,雖八戒戒相,於比丘戒或沙彌戒中已具,今爲令功德增上,故不妨再八戒也。」好了,現在接著講解原文:在料簡一項中分爲四支來說明:
一、相對簡別薩婆多宗與成實宗不同的主張。
二、解釋遲緩受戒能開緣成就受戒的情形。
三、說明單獨受戒能遠離不得戒的過患。
四、斷除惡念攝心淨意才是眞正成就受戒的因緣。
第一支 對簡多宗
原文:【對簡中且舉四種:一簡眾、二漸頓、三延促、四自誓。餘同五戒料簡雜相中。】
▲業疏云:『多論云:受八戒人-在七眾中,何眾所攝?雖無終身戒,而有日夜戒,應名優婆塞。若得名者,又無終身戒;若言非者,又有日夜戒,止得爲中間人也!即七眾之外,更有木叉八戒也。』
濟緣釋云:『初標問。雖下答通:彼宗五戒定須盡形,名終身戒;八戒唯一日夜,故名日夜戒。若下轉難。止下重釋:望非終身,不當與名;望有日夜,不可無名;在可否之間,故云中間人也! 五、十、具戒位通七眾,並須盡形,所以日夜不在其數。若爾,受八戒者究竟何名?答:如受法云淨行優婆塞,豈非名耶!上據多宗,五、八局時,故在七眾之外,若取成宗,通收俗眾,非七外矣。』【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在講解第一支「對簡多宗」前,弘一律師先稍作解釋其大要:在對簡中,我且舉出四種來說明有關受八戒的內容:一、簡別七眾;一「漸受或頓受;二「時間是延長或者是短促;四、是否可以自誓受八戒。其餘項目同於五戒料簡雜相中所說。接著
開始淺釋本文「簡衆」的內容——
《業疏》云:『《薩婆多論》問云:受持八戒的人,在佛門七眾弟子中,應該歸屬何眾所收攝呢?答:按理來說八戒雖無終身戒,然而有日夜戒,所以應該名爲優婆塞。但事相上,假若能得名優婆塞者,卻又無終身戒;假若言非優婆塞者,卻又有日夜戒(指:一日一夜八關齋戒的戒體),因此統合事、理而言,止得名爲中間人也!即是說在七眾弟子之外,更有別名受持波羅提木叉八戒人也!』
《濟緣記》解釋云:『最初標出《多論》的問難。雖下屬於答通(指:從多方面來疏通的回答)◦彼薩婆多宗主張受五戒一定必須盡形壽,故名終身戒;受八戒唯能|日一夜,故名日夜戒。若得名者以下的文,是輾轉來解釋所難問的答覆。止得爲中間人以下,是重新作明確的解釋:望(對)受八戒人而言,並非終身戒,所以不應當給與優婆塞的名稱;望八戒有日夜戒,又不可無名;因爲這種情形是在可否之間,故云中間人也!五、十、具足戒的地位是通七眾所收攝,並且皆必須盡形壽來受持,所以受一日夜的八戒人就不在其數。若爾(如果是這樣的解釋),那麼受八戒者究竟應該以何種名稱來稱呼呢?
答:如受法時所云淨行優婆塞,這個稱呼豈非很恰當的名耶!(淨行,是指如同出家衆完全不行婬欲;優婆塞,是指在家人;所以淨行優婆塞,是指學習出家修行清淨梵行的在家人。)
以上是根據多宗的主張,五戒、八戒是局限受戒的時限,是故受八戒人就列在七眾之外。假若採取成實宗八戒也可以盡形壽受持的主張,則八戒就可以通收俗眾,所以受八戒人就並非列在七衆之外矣。』
原文:▲事鈔云:『成實云:亦得隨受一二三①,及日月長短並成。』【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淺釋:《行事鈔》云:『《成實論》云:受八戒的人亦得隨意受一、二、三條戒以及在受戒時限上可以日月長短,從一日夜乃至盡形壽並皆成就受戒。』
①亦得隨受一二三:如果依弘一律師輯錄的次序而言,是屬於第二「頓漸」,内容應該是針對是否可以只受一戒、二戒、三戒、乃至八戒完全受持才可以成就受戒來討論這可從弘一律師《羯磨隨講别錄》頁一八《多論成論八戒受法異同表》得知。今對照《事鈔記》卷三十九,從靈芝律祖所解釋爲「明長短並成」,乃專指下文受持時限的長短分科爲「延促」。但弘一律師之所以會判爲「頓漸」,在於「亦得隨受一二三」一句,認爲是指戒條而言,因爲下句有個「及」字,已將受戒的日月期限隔開了。從這個角度來説,道宣律祖所引敘《成實論》的這二句話,是具備了「頓漸」與「延促」二種意義了。
原文:▲羯磨註云:『多論云:若受八戒,應言一日一夜,莫使與終身戒相亂。成實云:五戒八戒隨日月長短,或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重受減受並得。』
業疏釋云:『一日夜者,以五種三歸①文相叢雜,故須簡定,義無混亂。故準多宗必一日夜,不通過減。成實隨力多少者,接俗之敎不可約之,如上説也。』濟緣釋疏云:『初出彼宗之局。次準成論,二戒並通時日多少。』
淺釋:本文是第三「延促」,在探討受八戒的時間是否要有一定的期限。
《羯磨註》云:『《薩婆多論》云:假若有人想要受八戒,戒師應當吿言只可以受一日一夜,莫使與終身戒相混亂。但是在《成實論》中云:五戒、八戒是可以隨順受戒者,不論日月長短,或者是一年一月乃至半日半夜皆可以得戒,這正說明重受、減受這二種情形,並都可以得戒的。』
《業疏》解釋云:『一日夜者,是以(因爲)翻邪等五種三歸的條文與戒相叢雜各有不同,是故須要簡別凯定清楚,在義理上才無混亂。是故準多宗的主張,受持八戒必須是一日夜,不通許超過並且必須完全受八條戒不可減受。《成實論》則主張應該隨順受戒者的能力有多少者就受多少期限及不必完全受八戒,這樣就會有重受及減受的情形發生,這是因爲接引俗人之敎法不可約束之;受五戒也是一樣的道理,不M疋要盡形壽及滿分受,這些道理如上所説也。』
《濟緣記》解釋《業疏》云:『最初一段文,出自彼薩婆多宗所主張之局限受戒的期限。其次一段文,是準《成實論》的主張,五、八二戒並都通時日多少,不必局限一日夜或者盡形壽,是可依受戒者自己的力量而定的。』
註解:
①五種三歸:在此是指翻邪、五、八、十戒及具足戒。但是具足戒必須依白四羯磨得戒的緣故,所以不列在以三歸得戒的行列。
原文:▲羯磨註云:『論中,令五眾授之。成實云: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乃至我持八戒,亦得成受。』
業疏釋云:『多論五眾通授者,皆是弘法之人。成智二論開自受者非謂常途,故彼文云,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開也。』
濟緣釋云:『多論定從他受。彼云:夫受齋法,必從他受。於何人邊受?五眾邊受。成智二論並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本文在討論可否自誓受八戒。
《羯磨註》云:『《薩婆多論》中主張,想八戒的人,必須使令出家五眾授之。《成實論》則云:假若無出家人時,但在佛像前自誓心念口言,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乃至我持八戒等語,這樣亦得成就受戒。』
《業疏》解釋云:『《多論》主張五眾爲通授者,是由於出家五衆皆是弘法之人。《成實論》與《智度論》這二部論開許自誓受戒者,並非所謂常途,是故彼文云,假若無出家人時,才得以自誓心念受戒,說明有這種因緣才能開許也。』
《濟緣記》解釋《業疏》云:『《薩婆多論》主張一定要從他受。彼論云:夫受八關齋戒法,必須從他受。是於何人邊受呢?必須從出家五眾邊受。然而《成實論》與《大智度論》這二論並都開許自誓受戒,但在論文中是約(從)無出家法師時才開緣,其實在義理上是兼備受緣阻礙的意思。』
第二支 遲受開成
原文:▲羯磨註云:『倶舍論云:若先作意於齋日受者,雖食竟亦得。』
業疏釋云:『由觀他因緣,不起犯戒心故。』【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第二支「遲受開成」是說明過午之後還可受八戒的原因。
《羯磨註》云:『《倶舍論》云:假若有先作意於齋戒日想受八戒者-雖有事緣導致午食已竟亦可得受戒。』
《業疏》解釋云:『經由戒師觀察了解受戒者有其他因緣而擔誤了受戒的時間,並不是他有生起犯戒心的緣故,所以開緣午食已過也可以求受八戒。』
原文:▲業疏云:『若將欲受,難事不得。待難解已,受者亦成。』
濟緣釋云:『如王賊繫閉等緣,心通事礙,中後開成。』【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業疏》云:『假若有人將欲受八戒,卻遇到難事不得如期限來受戒。如果是這樣的情形,可以等待難緣解除已後,再來受者亦可成就受八戒。』
《濟緣記》解釋云:『難事者,例如遇到王難或賊難而被繫縛關閉等難緣時,雖然心通(心想要)受戒,在事上卻有阻礙,延到中午以後再受也開許成就得戒。』
第三支 獨受離過
原文:▲事鈔云:『善生,受八戒不得多,唯獨受。』
資持釋云:『善生不得多者,恐人參混,心不專一。泛論歸戒,獨受爲佳;則心不他緣,法無通濫。今多眾受,於理雖通,終成非便。』【見鈔記卷事三十九】
淺釋:本文第三支「獨受離過」,說明單獨一人受戒,能遠離不得戒的過患。
《行事鈔》云:『《善生經》中說,受八戒的人數不得過多,唯獨一人來受戒是最理想的。』
《資持記》解釋云:『《善生經》主張不得多人一起受戒者,是恐怕人多會參雜混亂,導致受戒人的心不容易專一。現在廣泛來討論,不論是三歸、五、八、十戒乃至具足戒,能夠獨受者爲最佳;因爲只有自己一人來受戒,則心不會向其他外境攀緣,作法的時候就無通濫(不可隨便放逸),自然就會生起殷重心來納受戒體。今(指..北宋時)多眾(許多人)一起受,於義理上雖然是通許的,但在成就受戒的事相上,終究想成就得戒並非方便容易的。』
第四支 斷惡攝淨
原文:▲業疏云:『善生云:若諸貴人常勒作惡,若欲受齋,先遮斷已,後方成就。若不遮者,則不成也。成實云:有人依官舊法,或爲強力令害眾生,謂無罪者,亦得殺罪,以緣具故。』
濟緣釋云:『初引善生明成否。貴人即王大臣。常勒作惡,謂行殺戮鞭捶等事。次引成論以遮疑。依官舊法,如宰官秉政依國典刑,或爲官所使刑戮於人,癡人多謂自無有罪。』
淺釋:本文以下是第四支「斷惡攝淨」,先說明想受八戒的人必須遮斷惡事。
《業疏》云:『《善生經》云:假若有諸貴人(官人)常勒令他人作惡事。現在他若欲受八關齋戒,就必須先遮斷作惡的因緣已,然後方能成就受戒的事。假若不遮斷惡事者,則不能成就受戒的事也。《成實論》云:有人依官舊法(依國法行殺業),或者爲強力者所逼迫使令他殺害了眾生,而他自謂(以爲)是無罪者,像這樣的情形亦得殺罪,以(因爲)殺害衆生的因緣已經具足的緣故。』
《濟緣記》解釋云:『最初一段文,是引《善生經》來說明受八戒能成否。文中的貴人,即是指國王、大臣等。常敕作惡事,就是所謂行殺戮和鞭捶等事。其次一段文,是引《成實論》以(來)遮斷自認爲教殺或者被教殺是無罪的懷疑。文中依官舊法的意思,就如同宰相、大官秉持政權,依照國家的典刑行殺害,或者自己爲(被)長官所指使來刑戮於人,但愚癡之人多謂(以爲)自己是無有罪
的。』
原文:▲業疏云:『若已受齋,鞭打眾生,雖即日不行,待明當作,皆齋不淨。以要言之:若身口作非威儀事①,即名不淨。若心起貪瞋害覺,雖不破齋,齋不清淨。若不修六念等,亦名不淨。』
濟緣釋云:『初身口犯。待明當作,即要期業。若心下,二明意犯。違情故瞋,惱他爲害。上二皆作犯②。若不下,三明止犯③。以受戒者當須逐日念佛法僧及天戒施故④。』【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上來戒法中第二章歸戒儀軌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一門戒法竟】
淺釋:本文特別強調三業必須清淨,受戒持戒才能清淨。
《業疏》云:『假若已經受了八關齋戒,對於鞭打眾生等惡事,雖然即日(今天)不行(不作),心想等待明日當(再)作,如果有這種想法皆名爲齋(持戒)不清淨。以要言之:若身口二業作非威儀的事,即名爲不清淨。假若從心裡生起貪瞋害(愚痴)的覺(心念),雖不破八關齋戒,齋戒也已經不清淨了。假若在意業上不修六念等,亦名爲持戒不清淨。』
《濟緣記》解釋云:『最初一段文,指出身口二業犯戒的相狀。文中待明當作者,即要期(指:心中已有期待將作)的業(事情)。若心以下,是第二段文,說明意業犯戒的情形。順心則貪,違情故瞋,惱他名爲害;心念一旦存有貪瞋痴三毒,持戒就不圓滿了。以上二段皆屬於作犯。若不修六念以下的文,是第三段說明止犯的相狀。以(因爲)受戒者應當須要逐日(每天)憶念佛、法、僧以及憶念天、戒、施的緣故,就不會生起貪瞋愚痴這三毒。』
上來我們已將戒法中第二章歸戒儀軌講竟。
上來宗體篇中第一門戒法也完全講竟。
在正式講解宗體篇的第二門「戒體」前,請大衆恕我饒舌幾句:在坐的不論是出家道友或者在家的同學大多數都已受戒了。我謹弓蒲益大師一段話來與大衆共相勉勵:「受戒易,守戒難,莫將大事等閒看;浮囊渡海須勤護,一念差池全體殘。」
①非威儀事:即在三業上造作犯戒的事。
②作犯:如佛制定不得殺生,不得偷盜等,受了佛戒後卻去造作殺生、偷盜的行爲,這就名爲作犯。反之,名爲止持。
③止犯:如佛制定出家眾必須結夏安居,出家受佛戒後卻停止不奉行安居事宜,這就稱爲止犯。反之,稱爲作持。
④逐日念佛法僧及天戒施:爲什麼受戒者每天要行六念呢?佛者,正覺;法,離欲;僧,清淨;天,安樂;戒,斷惑;施,功德。行六念,即是憶念思惟以上六種殊勝的德行,身口意三業自然就不會造作惡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