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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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依論出體中分爲二支

一 作戒體

二 無作戒體】

淺釋本項依論出體中,又分爲二支來說明••第一支作戒體;第二支無作戒體。今先解說「作戒體」。

 

第一支作戒體

原文事鈔云:『先明作戒體。論云:用身口業思爲體。論其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

資持釋云:『言作者,始於壇場,終三法竟第一剎那已前,三業營爲方便構造者是。引論又二,上句正出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緣境,心徹始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之體。論其下,示兼緣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心爲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

淺釋本文先說明《成實論》是以身口業思爲作戒體。

《行事鈔》云:『首先說明什麼是作戒體。《成實論》云:用身口(色法)以及業思(心法)爲作戒體。但是在討論其受戒者的身口,乃是造善造惡之工具,沒有任何功能,實際上是以其心爲主人。』

《資持記》解釋云:『這裡所言的作者(作戒體),是開始於受戒者登壇場起,終於三法竟(原律文爲:白四羯磨法竟,今通在家戒而用三歸依法竟)的第一剎那已()前,身、口、意三業所有的營爲方便構造者(的事),都是屬於作戒體所收攝的範圍。

所引《成實論》的文,又可以分爲二句來解釋:上一句「用身口業思爲體」是正式說出作戒體的相狀。身口業思者,就是所謂行來跪禮等動作,是身業的方便造作也;陳詞乞戒,即是口業的方便造作也。而在三寶前立下受戒的心志誓要盡形壽,這是受持戒法的期限,希求十師授予如來所制戒法,自己則專心緣念十法界情與非情的發戒境界;依這樣的心思貫徹始終,用來統攝於身口,是故名用身口業思爲體。也即是說此業思才是作戒之體。

論其身口以下這一句,明示方便造作身口作戒時,是兼備詢問衣缽具足否?有無重難輕遮等事緣的意義。言造具者,是顯示受戒時身口只是造善造惡的工具,身口自身並無任何功用,眞正造作善惡的主人是受戒者的業思,這是把功用推歸於心的緣故。如同世間所製造的物品,這些物品是由百工之機器所製造的,但機器自身不能自己來製成物品,必須藉由工人來操作使用才能製成物品。用這比擬來說明作戒體是以心爲主,身口只是助緣的道理,應該可以了知了。

問:《業疏》最初解釋色心爲作戒體,此處的解釋爲何有異耶?

答:身、口即是色法,業思即是心法,只是名稱不同,是故無異也。只不過

《行事鈔》是從顯要的地方來解釋,使令他人容易瞭解耳(罷了)!』

 

原文△事鈔續云:『所以者何?如人無心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爲體。』資持釋云:『以犯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

淺釋本文再舉事例來證明心爲作戒體。

《行事鈔》續云:『所以者何(爲什麼要以心爲作戒體呢)?如律文中明白說

有人無心殺生,是不得殺罪的。故知以心爲作戒體。』

《資持記》解釋云:『這是以犯(從律文所記載犯戒的實例)來推例所受者(的作戒體),是屬於心的道理,善惡(持戒及犯戒)雖然有殊(有所不同),但所發起造善造惡的業思的義理是一故(一樣的)。就如同《四分律》文中,說明心中有所懷疑或者境想有所差誤(錯誤)時,所犯的戒不至於會判爲果本(根本的果罪)。又不犯中者(的情形),例如在工作投擲刀、杖、瓦、木時,誤著到別人而導致死亡;或者扶持抱著病人,在往來過程中導致死了,這一切都是屬於無害心,所以皆不犯罪。此雖然是動色(),但由於出自無心,是故不構成罪業。由此可以證明心是作戒體。』

註解

心疑想差:心疑,如同在黑暗中走路踩到蟾蜍,但當時的心境是作茄子的懷疑。想差,如同在黑暗中踩到繩子,心中作蛇的差誤轉想。

 

原文△事鈔續云:『文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資持釋云:『引證即是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問:今論作體,爲是心王?爲意思耶?答:前云業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爲言。故業疏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之。』

淺釋本文是引《成實論》的文來證明心才是作戒體。

《行事鈔》續云:『《成實論》的文云:是此身、口、意三種業,皆但是(都是)歸於心;一旦離開這一念心(指:第六意識),也就無思(思,從能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以及無身口業了。』

《資持記》解釋云:『引證的文即是《成論》。最初二句,「是三種業,皆但是心」是推身口之末,歸於一心之本;下面二句「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是說明捨本無末的理由,一旦離開了心,就沒有業思及身、口業了。

問:現今所討論的作戒體,爲是心王呢?爲意思耶(還是思心所呢)

答:前面已經云業思是作戒體,何須()再疑問是心王呢!假若細心來觀察《成實論》的文,身、口、意三業皆歸於心,離開心也就無思心所之語,似乎又是指心王(《成論》屬小乘論,所以是針對第六意識)來說。然而心王、數(心所),不過是從體、用上以()分別兩者不同罷了!由心王這個體,生起心所的作用;透過心所的功用,即是表達出心王這個體的存在,故知體用是不二的。今前文所討論作業(作戒體),是就用的方面爲言(來談)。是故《業疏》云:如果作戒體言()是心王,那未必就是思心所;言是思心所,其(作戒體)必是心王。學者宜應仔細硏究推詳之。』

 

原文△事鈔續云:『若指色爲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

    資持釋云:『此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爲十四色。』【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從成宗的主張來證明色法一定不是作戒體。

《行事鈔》續云:『假若有人指明色法爲業體(作戒體),是義不然(這種義理是不對的)。因爲十四種色法,悉是屬於無記性,不能造善惡之因,並非具有罪福性(善性、惡性),所以是沒有善色、善聲的作戒體。』

《資持記》解釋云:『此是成宗針對破斥有宗(即薩婆多宗)主張作戒體是屬於色法的說法。眼、耳、鼻、舌、身這五根與色、聲、香、味、觸這五塵,以及地、水、火、風這四大,合稱爲十四色。』

註解

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這是指成實宗的主張,因爲根、塵()是必須依識的了别才能生起作用,而且善惡的罪福性本是由心造,所以判根塵等色法都是屬於無記性。但是薩婆多宗則不論心識,而主張五根、五塵、四大都具有善、惡、無記這三性,所以説色法是作戒體。這只不過是二宗在立論點有所不同罷了!

十四色:這是依《成實論》的主張,如果依《俱舍論》則只有十一色,因四大已併入觸境()所攝。即五根、五塵、無表色。(詳見《備覽》附錄之-)

上來第一支「作戒體」已講竟。以下講解第二支「無作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