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隨同異
原文:【受隨同異中分爲二節:
一釋兩名
二辨同異】
淺釋:在受隨同異章中又可分爲二節來說明:
一、解釋受體與隨戒這兩種名稱的意義。
二、詳辨受隨中的作戒體與無作戒體的同異之處。
第一節 釋兩名
原文:▲業疏云:『問曰:何名受隨①?』
淺釋:本文標問受隨的名稱具有何種意義。
《業疏》云:『問曰:是依何種道理名爲受體與隨戒呢?』
①受隨:受,是指受戒所得的戒體。隨,則指受戒後隨順戒體,生起身、口、意三業的隨行,以保護戒體清淨無染。受體(戒體)與隨戒(隨行),彼此相互憑藉,不可須臾分離。單是受戒而不持戒,戒體就染污失去功用;單是持戒而不受戒,那只是世間的福報。戒體與隨行互相成就,則能生定發慧,圓滿三乘聖果。(本章内容可參閲《隨機羯磨淺釋講記》頁六一九〜頁六二三)。
原文:△業疏續云:『答曰:言受戒者。創發要期,緣集成具①,納法在心,名之爲受。即此受體,能防非義,故名爲戒。謂壇場起願,許欲攝持,未有行也。』濟緣釋云:『釋受名中三,初釋受義。要期是心,緣集即境。納法在心,即心境相應。即下,次示戒義。謂下,結斷分齊。』
淺釋:本文先解答受體的意義。
《業疏》續云:『答曰:言受戒者(指:受戒所得戒體的意義),是從創發(最初發心乞戒)時所立的誓要期限,到師資等諸多因緣聚集無缺的境界下,然後經由授受儀式而成具(成就受戒,此處針對具足戒而言);因納受戒法在心胸,故名之爲受體。即是經由此授受儀式所得的受體,具有能防非止惡的意義,是故名爲戒體。然而,謂(談到)壇場起願(指:開始登壇受戒到三法竟第二剎那之間所生起的願心(戒體)),雖然已許下得戒後,欲盡形壽攝持不犯戒,但這時候尙未有隨行生起也。』
《濟緣記》解釋云:『在解釋受戒名稱的意義中,分爲三段來說明:最初一段解釋受的意義。要期,是指戒子乞戒的心願;緣集,即相對戒師授戒等境界;納法在心,即是指心境相應(發上品心與發戒的境量能相應)。「即此受體」以下,是次段文用來顯示戒體有防非止惡的意義。「謂壇場起願」以下的文,則是結斷分齊(結束所解釋受戒的意義,並決斷隨戒在登壇受戒時還沒有生起的道理)。
註解:
①緣集成具:根據道宣律祖在《羯磨疏》卷三上的比丘受戒法中的小註文所云:「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有達,雖受不得。」又,緣集即境的意思,道宣律祖在小註文中提出所對境有七:
一、結界成就:以結不成,羯磨無所依故。
二、有能秉法僧:以白四聖敎,非法眾者,不合秉故。
三、僧數滿足:非謂頭數滿十。故,《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闍梨,並須如法,七僧爲證,皆清淨明曉故。」律云:「若無和尚,若十眾不滿,如不滿數中所明,皆不成就故。」
四、界内盡集和合:律云:「更無方便,得别眾羯磨故。」
五、有白四敎法:《毗尼母》云:「羯磨如法故。」
六、資緣具足:律云:「若無衣砵,若借他衣缽,並非法故。」七、佛法時中:《毗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皆失沒故。」(以上白話淺釋可參考《隨機羯磨淺釋講記》頁四九三S頁四九八。)
原文:△業疏續云:『既作願已,盡形已來,隨有戒境,皆即警察、護持、無妄①毀失。與願心齊。因此所行,故名隨戒。受局淨法,兼染不成。隨通持犯,皆依受故②。』
濟緣釋云:『釋隨名中四:初敘戒義。警察即能防,護持即能持,無妄即能憶。與下,次示隨義。因下-合名。受下,雙判通局。』
淺釋:本文再來詳釋隨戒的意義。
《業疏》續云:『既然作法受戒的願心(指:戒體)已究竟圓滿,就會在盡形壽已來(得戒後到命終),隨著有犯戒的境界現前時,皆能即刻警策察覺到,而好好來保護奉持令戒體無虛妄的毀壞失去。這是說明隨受戒後所生起的行爲,是念念與願心相齊平等的,都是盡形受持不毀犯。因爲是屬於經由此身口意三業所奉持戒法的隨行,是故名隨戒(指:隨順戒體來奉持戒法)。至於受戒時所感發的戒體,是局限清淨法,只要兼帶一點染污法都不成就受戒(不得戒)。但是在隨戒中,則是通於持戒與犯戒的行爲,因爲持犯(即淨法與染法),皆依受故(指:都是依靠受戒所得戒體而言,如果沒有得到戒體,也就沒有所謂持戒跟犯戒)。』
《濟緣記》解釋云:『在解釋隨戒名稱的意義中,可分四段來說明:最初一段教述戒體具有三種功用的意義。警察,即是具有能防的功用;護持,即是指能持的功用;無妄,即是說明能憶的功用。與願心齊以下,其次顯示隨字的意義。因此所行以下,即合名。受局淨法以下的文,雙判通局(指:受局淨法,隨通持犯。)』
①警察、護持、無妄:即指能防、能持、能憶。(詳見圓敎宗一科的解釋)
②隨通持犯,皆依受故:現在根據《羯磨疏》卷三下的文來解釋:「隨有四種:一者、專精不犯隨,此隨順本受。二者、犯已能悔隨,此隨分達受,以初篇犯,懺不復本故也。三者、無心護持隨,此隨無行用,雖於境未犯,有達學敎故。四者、能犯無悔隨:此隨全缺行,雖與受相達,因受有犯故。是以受後行,無問持與犯,通名説隨戒,其不依受生,相從持犯戒。」
原文:▲業疏云:『問:願行相依,猶如輪翅。持可順受,犯豈名隨。答:隨有兩種,持犯乃異,俱從受後而生。行兼善惡,皆由受故,相從目之,爲隨戒也。』
濟緣釋云:『問中,難前隨中通犯。車輪鳥翅,兩不可虧①,可喻願行,必須相副。答中,順違雖異,通望本受,俱名隨戒。』
淺釋:本文在解釋前文所提到隨戒通於持戒及犯戒的道理。
《業疏》云:『問:願體(即受體、戒體)與隨行(即隨戒、戒行)兩者互相依賴幫助,猶如車子的兩輪、鳥類的兩翅,是不可以須臾分離且缺一不可的。所以好好持戒,可以稱爲隨順受體,犯戒豈可名爲隨順戒體呢?答:隨戒是有兩種,雖然持犯這兩種乃異(是不同形式),但俱是從受戒得到戒體後而生起。所以才說在隨行上,是兼帶善惡(指:持犯的行爲),並且皆由受戒才有的緣故;由於是相從(隨順)受戒所得戒體而生來故目之(命名),所以就稱爲隨戒也。』
《濟緣記》解釋云:『在道宣律祖所假設的問難中,是爲了難問前面隨戒中所談到通於持犯的理由,是有所不妥的。就好像是車的兩輪、鳥的兩翅,兩者都不可以有所廳失的;所以可依此用來比喻願體(戒體)與隨行(戒行),兩者是必須互相副(符合),犯戒就如同輪翅有缺失,那裡還可以稱爲隨戒呢?在回答的文中:則說明順違(即持犯)雖然有異(有所不同),但是通望本受(指:從受戒所得戒體來看),不管是持戒或犯戒,都可以俱名爲隨戒。』
①車輪鳥翅,兩不可虧:本文雖然説明犯戒也叫隨戒,但不表示就不須持戒,所以提出「車輪鳥翅,兩不可虧」的最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受戒後要如法持戒。因爲戒行沒有虧失,戒體才能清淨無杂。就好比車依著輪子而行,鳥必須靠著雙翼(兩翅)才能飛行。車和鳥,是比喩爲受體;輪和翅,則比喻爲隨戒。但單有受體,而沒有隨行,則持犯無分。然只有隨行,而沒有受體,則定慧不生。所以戒體是淨是染,必須從隨行的持犯來看。由此可知,受隨二戒,是相扶相成,不能須臾分離的。
原文:▲業疏云:『問:無作名者,可是戒收。隨作①乃是後時緣護,但應名善,何得名戒?答:戒是警心,始終緣具。願行成就,方便②圓德。要從始心,及終行副,皆符戒禁,順成受故。不名獨善,由境周統也。』
濟緣釋云:『問中,意以受作,可名爲戒,隨作但名爲善。此難受作不專戒名。答中二,初通示戒義。始終之言,通收二作及二無作,無非警心。該周法界,不容少闕,故號圓德。要下,正通來問。始心謂受作,及終行副即隨作。順受故名戒,境周故非善。』【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說明隨行亦名隨戒的稱呼,是因爲具有戒是警心(防非止惡)的功用。
《業疏》云:『問:無作名者(指:受戒與隨戒所各別具有的無作業性),可是戒收(是可以使用「戒」這個名義來稱呼)。至於受隨中的作戒業性,乃是後時緣護(是屬於得戒後,遇到犯戒的緣才能具有保護戒體的功用),這但應該只能名爲善法,爲何得以名爲戒呢?答:戒是具有警策心不去造作惡業的意義,所以必須始終緣具(始,指最初受戒所得的戒體;終,指所生起的戒行;緣具,指戒體與戒行都具有警心的作用)。如此,願(即戒體)與戒行,互相的扶持成就,方便(才可名爲)圓滿成就受隨的功德。所以,受隨中作戒的業性,是要從始心(指:受戒中的作戒業性),及終行副(指:隨戒中的作戒業性),皆必須符合戒所具有禁止造惡的功用。因爲順成受故(指:隨戒中的作戒,是隨順戒體而生起的緣故),所以不名獨善(不只是善法,也兼帶具有戒的意義)。這乃是由於隨戒所緣的境量,是周遍統攝十法界一切情與非情也。』
《濟緣記》解釋云:『在問難的文中,意思是以受戒的作戒業性,是可以名爲戒,然隨戒的作戒業性,但可以名爲善。進一步地說,此種問難,是暗示受作不專戒名(指:隨戒中的作戒業性只能稱爲善,而隨戒是依受戒而生起,所以受戒中的作戒業性也不能名爲戒。)在回答的文中,可以分二段來解答:最初融通來明示戒具有防非止惡的意義。始終之言(指:戒是警心以下這一段的意思),是通收受隨中的二種作戒以及二種無作戒的業性,無非警心(都具有戒的意義)。這是因爲受戒及隨戒所緣的境界,都是該備周遍(完全遍滿)十法界,不容許有少闕(指:絕對沒有遺漏),是故號爲圓滿成就戒德。要從始心以下這一段文,是正通來問(正式來解答所難問的問題)。始心,謂(指)受戒中的作戒;及終行副,即隨戒中的作戒。這二種作戒的業性,都是隨順本受(指:受戒及隨戒中無作的業性),也都具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是故可以名爲戒。又,從受戒及隨戒所緣的境界都是周偏十方法界,是故得知非善(不只是善法而已,還兼具戒的意義。)』
①隨作:在《羯磨疏》卷三下云:「受隨二作」。這是弘一律師根據《濟緣記》的解釋來加以糅錄,想深入了解的話,請自行對照原先的文句。
②方便:在《羯磨疏》卷三下作:「方名」。《羯磨疏濟緣記》卷十六,則作「方便」,弘一律師校訂爲「方名」,現在就文義而言,「方名」爲正確。
以上第一節「釋兩名」講竟。以下講第二節「辨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