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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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覽 頁/行  P76-L09 ~ P78-L16

第四章 發戒數量

 

原文【發戒數量中分爲二節

明境遍

二 明發戒多少】

淺釋在本章發戒數量中,一共分爲二節來解說。

一、說明感發戒體的所緣境是普遍於切衆生。

二、說明所感發的戒體數量究竟有多少。今初

 

節 明境遍

原文▲事鈔云:『俱舍云:戒從切眾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從種眾生得故。』

資持釋云:『初總標。學者多昧,先須略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並遍生境,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約三品,則隨得品;此明三心全闕,皆可發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云定也。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種者,言必須遍也。』

 

五八十戒從四分得 
具戒從一切分(七分)得
分不定
妄言
兩舌
惡口
綺語

約三善心 無貪心 從一切因得─三心同時─以三善心必不相離故 因不定
無瞋心
無癡心
約三品發心 上品發心 不從一切因得─一品心定─以三品發心不俱故
中品發心
下品發心

 

淺釋本文從《倶舍論》來談感發戒體的境是遍於一切情與非情境。

《行事鈔》云:『在《俱舍論》中有如是云:戒體從一切眾生得是必定的道理,只不過在分與因上有同時具足或不完全具足這種不定的情形。何以故?因爲戒體是不得單從某一種眾生得的緣故,也就是說必定要普遍從一切衆生得。』

《資持記》解釋云:『最初一段是總標。因爲古來學律者多昧(指:對於感發戒體的所緣境大多不了解),所以道宣律祖在此先必須大略地顯示說明。分,即是支,也就是所謂七支業(身三:殺、盜、姪;口四:妄言、兩舌、惡口、綺語。)因,即發戒的因行,也就是所謂能受心(指:受戒時所發的三善心:無貪心、無瞋心、無癡心;三品心:上品、中品、下品)。此文是欲說明五、八、十及具足四位之戒法,並遍(是完全普遍)一切衆生境界而發起的,是故舉支、心(即分、因)兩相來作比校()。謂(藉此說明)四種戒法在身口七支上及能領受的因心上,不論有盡或者不盡(指:沒有完全具備),都是容許可以得到無作戒體;但如果衆生境界不能普遍的話,則必定不能感發無作戒體。

(這裡是說明)五、八與十這三種戒法,在《薩婆多論》中主張但(只是)發四支(殺、盜、娌、妄),具足戒則全發七支(即身三、口四),依此說明七支(具足)(不具足),皆是可以得到無作戒體,這即是說明分不定的道理也。又者,假若是約三善心來說明受戒的情形,則三善心是必然同時生起;假若是約三品心來受戒,則隨受戒者所發的上、中、下那一品心而得所發的那一品戒體,此是說明三心全(指:三善心全具足)(指:三品心不能具足),皆可以感發無作戒體,這即是說明因不定的道理也。唯獨在眾生的境界上不可以不盡(指:必須普遍於十法界一切情與非情衆生境),是故云定也。』

「何以故」以下的文,是徵(詢問)並解釋一定要從一切衆生境得戒的意義所在。不得從一種衆生得者(的道理),是言(說明)須普遍於一切衆生境才能感發戒體也。』

文後,弘一律師針對「分因不定」一詞,配合前、後文列出簡表,以利益後學能清楚明瞭原文所要表達「分因不定」的意義,在此就不再重述了。

註解

 

明境遍一切:句中的「一切」,是説明感發戒體的所緣境是普遍於十法界情與非情境,以及空有二諦等相,都包括在「一切」這兩字裡。


 

原文△事鈔續云:『分不定者:有人從切分得戒,謂受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爲戒生因,從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下品意爲戒生因,則不從切得。』

資持釋云:『二別釋二,初釋不定二,初分不定中:切謂七分也。倶舍即有部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並發七支,即皆從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二因不定中二,先明三善: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從切者,三心不俱故。』

淺釋本文就分因不定來詳細解說。

《行事鈔》續云:『分不定者(的道理):有人必須(在此是指《薩婆多論》的主張)切分(即七支具足)得戒,謂(這是指)受比丘戒(具足戒,含比丘尼戒)的情形。有人則只要從四分(指:殺、盜、娌、妄四支)就可以得戒,謂()受其他所餘諸戒法,即五、八及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種意義:假若建立無貪、無瞋、無癡爲戒體生起的因心,則絕對從一因心得,以(因爲)三善心是同時生起,必定不相離的緣故。假若是立上、中、下三品意識爲戒體生起的因心,則不從一切因心得,因爲戒體是一品心定,三品心是不可能同時發起的緣故。』

《資持記》解釋云:『在第二別釋文中,可分二科來解釋。初科先解釋不定的文,又分二段來說明,初段分不定的文中: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計(指《倶舍論》是屬於說一切有部的著述),謂(主張)受比丘戒方可感得身口七支,因爲比丘()戒是具足戒的緣故,其餘三種戒法只能感得四支,以(因爲)非具足戒的緣故。假若準成宗(根據《成實論》的主張),五、八、十及具足這四種戒法,並且都能感發七支,即皆從切得定也(指:必須具足七支才能得戒)。現今,道宣律祖依彼《倶舍論》(《薩婆多論》同屬有宗)引出論文來解說,有宗的主張計度必須了知,才不會被文義所搞迷糊。

段因不定的文中,又可分二小段來說明,首先說明三善心:切者,是指三善心是俱時發起也。因爲假若起貪、瞋、痴三毒時,則有單一生起或者具足三毒的情形;假若起無貪瞋痴三善心,則是同時發起,必定不相離的緣故。其次說明上、中、下三品心爲戒生起的因:文中不從切者(的道理),是因爲三品心絕對不可能俱時生起的緣故。』

 

原文△事鈔續云:『若不從切眾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方得,異此不得。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

資持釋云:『二釋定中。比前分因,不從切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也。』

淺釋本文再次強調戒體的感得必須依一切衆生作爲所緣境。

《行事鈔》續云:『假若不從切眾生境得戒的話,無作戒體則無也(指:不能感得戒體)。何以故?這是由於作戒及無作戒體是普遍十法界一切情與非情眾生起善心方能得戒的緣故,異此就不得戒了。云何如此(這是什麼道理呢)?因爲對十方三世一切衆生惡意不死的緣故,所以不能感得戒體。』

《資持記》解釋云:『第二科解釋戒體必定從一切衆生得的文中,是比較前科因不定,不從(指:具足或不完全具足分或因的情形)能發得戒體;但是在所緣的衆生境則相反之,是必定要從一切衆生境得,是故云若不從等(指「若不從一切衆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以下,是解釋無戒(不能得戒)所以然的道理。「云何如此」以下,則輾轉所問難的文來解釋不得戒之意,在於惡意不死;文中的死,即是指止息惡念也。』

 

原文△事鈔續云:『若人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於某眾生,我離殺等;二於某分我持;三於某處能持;四某時能持;五某緣不持,除鬥戰事。如此受者,得善不得戒。』

資持釋云:『五種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受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三謂國土郡縣。四即年月曰時:五戒盡壽以論,八戒曰夜中説,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曰,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此緣不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說明具有五種分別心的人,雖然受戒卻不能得戒。

《行事鈔》續云:『假若受戒的人不作五種分別,可感得木叉戒;若有以下五種分別,則不能得戒。

、於某眾生,我離殺等:對於某一類衆生,我可以離開斷絕殺生等行爲,而某一類則不離殺生等行爲。

二、於某分我持:分,即指身口七支,只能受持某分,不能具足滿分受持。

三、於某處能持:指在某處能持,但在他處則不能持。

四、某時能持:指某一段時間內能持。

五、某緣不持,除鬥戰時:指在某種事緣下不能持戒,譬如在戰鬥時就不能持。

以如此五種分別來受戒者,唯獨得到善行,不能獲得戒法。』

《資持記》解釋云:『五種分別者,謂(是說明)在最初受戒時,是應該發心斷惡、修善、度衆生;然而,卻於此五事產生有能受持及不能受持的分別,是故生起取捨的分別心。

最初第一種是簡別衆生類:有能斷殺生等(如對人類不殺);有不能斷殺生等(如蚊蟲、毒蛇)

第二種是簡別受戒所發的身口七支:彼薩婆多宗主張五戒及八戒,受戒者必須局限所受的戒法並且數目是一定的緣故;假若只受一、二戒的話,但得善行,不得戒法。然而《成實論》的主張就不爾(不是這樣),不論是分受或滿分受皆得戒。

第三種是簡別處所:謂()在某國土郡縣中能持,離開那種環境處所就不能持。(如同俗人受八戒,在寺廟內則能持,家裡就難持了。)

第四種是簡別時間:即在某年月曰時能持,如五戒必須盡形壽以論(來受持),八戒曰夜中説(指:受持八戒時間規定是一日一夜),這是依彼薩婆多部受持時間是一定來說。但四分成實宗的主張就不同了,二戒盡形半曰,隨機長短(指:隨衆生根機給予受五戒與八戒的受持時間,八戒不一定要一日夜,半日乃至盡形壽都可以,五戒也是一樣可長可短。)

第五種是簡別事緣:文中自釋除鬥戰者,謂遇到此等事緣就不能持的緣故。

「如此受者」以下的文,是融通來總結以上所提到的五種分別:依此準知戒法與善行,就在能普遍與不能普遍一切衆生及時、處等五種有所差異耳!』

 

原文▲業疏云:『夫論戒者,普遍生境,俱無害心,方成大慈行;群行之首,豈隨分學,望成大善,義不可也。』

濟緣釋云:『大慈即佛行;群行首者,即發趣義。分學者,謂持少分而不遍境,大善,即上大慈行首。』【見業疏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說明普遍對一切衆生境生起慈悲心,是得戒體的主要條件。

《業疏》云:『夫(發語詞)!討論得戒體者(的道理),是必須普遍於十方三世法界一切情與非情衆生境上俱無害心,方能成就大慈悲行;大慈大悲爲群行之首,豈能隨分學(指:持少分戒且不普遍衆生境),而希望成就大善的大慈悲行,這在義理來說是絕對不可也。』

《濟緣記》解釋云:『大慈,即佛行;群行首者,即發起廣大的菩提心來行菩薩道,以趣向佛果菩提的意義。分學者,謂()僅持少分戒而且不普遍一切衆生境;大善,即指上面的大慈行是群行之首。』

 

原文▲資持云:『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高超萬善,軌導五乘。眾聖稱揚,良由於此。』【見事鈔記卷十六】

淺釋本文結論:受戒時只要心起絲毫的惡念,就無法得戒。

《資持記》云:『準此可知在受戒時得戒之心,是不容許有一絲如毫髮般這麼微細之惡念存在。因此才說戒法所生的善行是高超於萬善,一切萬善皆由戒法而生,並且戒法能軌範引導五乘的行止。戒法之所以爲眾聖(十方諸佛菩薩賢聖衆)所稱揚讚嘆,良由於此a貫在是由於此斷除一切惡念的大慈悲行所致)!』

上來第一節「明境遍一切」講竟。續講第二節「明發戒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