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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課程預習忍辱度(二)  

師父手抄稿(聽帶)

http://p2.i234.me/20013d/20231123d1.php

http://p2.i234.me/20013d/20231123d2.php

http://p2.i234.me/20013d/20231123d3.php

廣論原文及白話消文(讀誦)

http://p2.i234.me/20013/20231123/02.php

廣論科判

寅三、忍辱度

  卯一、忍之自性

  卯二、趣入修忍之方便

  卯三、忍之差別

    辰一、耐怨害忍

    辰二、安受苦忍

    辰三、思擇法忍

  卯四、修忍時如何行

  卯五、此等攝義


 

廣論原文及白話消文(讀誦)

卯三、忍之差別

第三忍差別分三,耐怨害忍安受苦忍思擇法忍。

辰一、耐怨害忍

初耐怨害忍分二,破除不忍怨所作害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敗。 初中分二,

巳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

破除不忍障樂作苦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毀等三。初中分二,

午一、破除不忍障樂作苦

顯示理不應顯示理應悲愍。初中分三,

未一、顯示理不應瞋

觀察境有境;所依瞋非應理。  今初

第三、忍之差別

忍之差別,將分耐怨害忍、安受苦忍、思擇法忍三科來作說明。

一、耐怨害忍

(一) 破除不忍怨家所作的損害

1.破除不忍障樂作苦

(1) 顯示理不應瞋:應先了解為什麼不應該瞋恚?理由為何?可從下面三個角度解說:即觀察境、觀察有境、觀察所依。

申一、觀察境

初中有四。一觀察有無自在不應瞋者。應當觀察,於能怨害應瞋之因相為何。如是觀已,覺彼於自欲作損害意樂為先,次起方便遮我安樂,或於身心作非愛苦。為彼於我能有自在不作損害,強作損害而瞋恚耶,抑無自在由他所使而作損害故瞋恚耶。

1 觀察境:從觀察境(包括人事物等對象、情境),發現不應該瞋恚的道理

A. 觀察來傷害我的對象,是在有自在的情況下,還是無自在的情況下,來傷害我。然後發現不管他有無自在,我都不應該瞋他。

首先應觀察他為什麼傷害我、而我對他生瞋的原因?觀察後發現,對方要傷害我,先要有損害我的念頭(意樂),然後才會想辦法(起身口行為)來遮止我得到安樂,或者讓我身心受苦。仔細思惟:我瞋怨他是因為他可以不傷害我,卻傷害了我 (他能自主的情況下),所以我瞋他?還是他本身無法自主,是受了其他因素驅使,才對我作出損害,所以我瞋怨他呢?

P291L1P292L1若如初者∼滅除瞋恚。

若如初者瞋不應理,他於損害無自在故。謂由宿習煩惱種子境界現前,非理作意,因緣和合起損害心,縱不故思,此諸因緣亦能生故。若彼因緣有所缺少,則故思令生,亦定不生故。

如果是前者,我瞋他沒有道理。因為實際上他對傷害我並無法自主,也就是說,他之所以能造成傷害,是由於宿世習氣、煩惱種子與境界現前、非理作意這些因緣和合,引發了他的損害心。雖然他本來並無意傷害我,但很多因緣聚合的結果,的確造成了傷害;相反的,如果因緣不具足,即使他想要刻意去生起傷害我的念頭,也生不起來。

如是由諸因緣起損害欲,由此復起損害加行,由此加行生他苦故,此補特伽羅無少主宰。以他亦隨煩惱自在,如煩惱奴而隨轉故。若他自己全無自在,為餘所使作損害者,極不應瞋。

像這樣由種種因緣聚合而產生瞋心想要損害他人的念頭,再進一步生起損害加行,最後就造成了傷害的痛苦。想想這個補特伽羅根本沒有自主能力,他其實是被煩惱所操控,就像煩惱的奴隸,跟著煩惱轉。如果他自己全然不能自主,只是受了其他因緣驅使而作出損害我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我沒有理由瞋恚他。

譬如有人,為魔所使隨魔自在,於來解救饒益自者,反作損害行捶打等。彼必念云,此為魔使,自無主宰故如是行,不少嗔此,仍勤勵力令離魔惱。如是菩薩見諸怨家作損害時,應如是思,此為煩惱魔使無主,故如是行,不少瞋此補特伽羅,須更發心為欲令其離煩惱故,我應勤修諸菩薩行。

就像有人受魔鬼驅使,聽命於魔,對前來解救、援助自己的人,反而欲作毆打等的傷害行為。然而這個解救者會想,對方是被魔鬼控制而喪失心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對他不但不生氣,反而更努力營救他。同樣的,菩薩行者被怨家傷害時,應該要想,這個人是被煩惱魔控制,才會做出非理行為。菩薩行者不但不會瞋怨這個有情,反而更加發心希望讓他速離煩惱,而更努力勤修諸菩薩行。

如《四百論》云,「雖忿由魔使,醫師不瞋怪,能仁見煩惱,非具惑眾生。」月稱論師亦云,「此非有情過,此是煩惱咎,智者善觀已,不瞋諸有情。」《入行論》中雖說多理,然唯於此易生定解,對治瞋恚最為有力。《菩薩地》說修唯法想,堪忍怨害與此義同,故於此上乃至定解當勤修習。

如《四百論》中說,「這個被魔控制、心神錯亂的人,反過來打罵、傷害醫生,但醫師不會因此而生氣、怪罪他;佛陀看到眾生被煩惱繫縛,知道是煩惱的過失,不是那些具惑眾生的錯啊!」月稱論師也說,「這不是有情的錯,是煩惱的過失,智者應該善巧觀察,就不會錯怪、瞋恚有情。」《入行論》說了許多破除瞋心的道理,而此處所說的,是最容易引生定解,也是對治瞋恚最有力的方便。《菩薩地》說應該修習因緣所生法,若能了知諸法因緣生的道理,便能夠忍受怨害,事實上這兩本論所說的意趣相同。對於以上道理,應該勤加修習以獲得定解。

若諸有情能有主宰皆應無苦,以此諸苦非所願故,有自在故。又諸有情若為猛利煩惱激動,尚於最極愛惜自身而作損害,或跳懸岩,或以棘刺及刀劍等,而自傷害,或斷食等,況於他人能不損哉,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再換個角度思惟,如果有情都能自主的話,那世界上應該都沒有痛苦了,因為沒有人願意受苦,如果眾生都能自在,哪裡會讓自己受苦呢?不要說會傷害他人,當有情受到猛烈煩惱的刺激時,甚至對自己最愛惜的身體,都會做出損害的行為;例如跳崖、或者用棘刺、刀劍…等自殘、或者絕食等等。對自己尚且如此,何況是對別人?應該以此思惟來滅除瞋恚心。

P292L1P293L1《入行論》云∼應當了知。

《入行論》云,「一切皆他使,他主自無主,知爾不應瞋,一切如化事。」又云,「故見怨或親,為作非理時,謂此因緣生,思已當樂住。若由自喜成,皆不願苦故,則一切有情,皆應無有苦。」又云,「若時隨惑轉,自愛尚自殺,爾時於他身,何能不為損。」

《入行論》說,「一切有為法都是因緣聚合而生,沒有絲毫獨立自主的能力。明白這個道理以後,就不會再瞋恨這一切如幻如化的人與事了。」又說:「當怨敵或親友非理傷害我時,要思惟這些怨害都是從往昔的業緣所產生,由此安然承受,無怨無尤。如果自己能做主、做自己喜歡的事,而這世間又沒有人願意痛苦,那麼一切有情應該都沒有痛苦才對!然而,事實正好相反,可見眾生根本就做不了主。」又說:「受強盛煩惱的驅使時,愛惜生命的人尚且會採取激烈的自殺行為;何況是面對令人氣惱的其他眾生,又怎麼可能不做出種種損害的行為呢?」

第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瞋者。損他之過不出二事,謂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應理,如不應瞋火燒熱性。若是客現亦不應瞋,如虛空中有煙等現,不以煙過而瞋虛空,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B. 觀察傷害來自於客現?抑或自性?然後發現不管是哪一種,我都不應該生瞋。

通常傷害人不出二個原因:自性 (本性就是如此) 或客現 (外來的因素使他這樣做)。如果是他的本性如此,就沒有理由生氣;就像被火燙傷,我們不會瞋恚本具燒熱自性的火。如果是外來的因素使然,也沒有理由生氣;就如虛空被濃煙遮蔽,我們也不會因暫時外來的濃煙而瞋恚虛空。應如此思惟而滅除瞋恚。

《入行論》云,「若於他惱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則非理,如瞋燒性火。若過是客來,有情性仁賢,若爾瞋非理,如瞋煙蔽空。」

《入行論》說:「如果說愚夫的本性就是會傷害人,而我們去瞋恚愚夫,豈非像對自性會燒燙人的火生氣一樣不合理?反過來說,如果傷害的過失是外來因素造成,有情的本性善良,那我們瞋恚有情,豈非像瞋恚遮蔽虛空的濃煙一樣不合理?

第三觀其直間由何作損皆不應瞋者。若瞋直接發生損害能作害者,應如瞋恚補特伽羅瞋刀杖等。若瞋間接令生損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為人所使,其人復為瞋恚所使而作損害,應憎其瞋。如云,「杖等親為害,若瞋能使者,此亦為瞋使,定應憎其瞋。」故不瞋杖,亦不應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則亦應瞋其瞋恚。不如是執,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應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補特伽羅,如不瞋杖,此未分別杖與能使有無怨心者,由前所說破自在理應當了知。

C. 觀察傷害來自於直接或間接的因緣?然後發現不管是哪一種,我都不應該生瞋。

假設有人拿刀杖來傷害我,如果要瞋怨直接造成傷害的加害者,就應該怪刀杖,因為刀杖才是直接造成傷害的因;如果要瞋怨間接造成傷害的加害者,那麼刀杖受制於人,而人受制於煩惱,最後應該怪這個人的瞋心、煩惱。如《入行論》說:「直接被刀杖傷害,就應該怪刀杖;如果要怪使用刀杖的人,想想這個人也是被煩惱控制,做不了主,所以真正要怪罪的是這個人內心的瞋恚才對。」既然我們不會瞋刀杖,也就不應瞋恨使用刀杖的人;假若要瞋恨這個使用刀杖的人,照理應該瞋恨的是這個人的內心煩惱。如果不能這樣思惟理解,表示自己走在非理之路,不能平等看待事物。我們透過思惟,對一切道理都能平等的產生定解時,就不會瞋恚這個人,正如我們不會瞋恚刀杖一樣。此處並未分別刀杖與使用刀杖者有沒有怨心,因為前面講破自在的道理時已經講過了。

P293L1P294L1第四觀能∼何有過於此。」

第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瞋者。受由怨害所生苦時,若是無因不平等因則不生苦,要由隨順眾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業故,由自業力發動能害令無自主,故自所招不應憎他,作是念已應怪自致,於一切種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獄卒,是由自己惡業所起為自作害。

D. 觀察能發動傷害的原因,然後發現也不應該生瞋。

由傷害造成的痛苦,如果是無因、不平等因,那絕對不會產生苦受,一定是有隨順的種種因緣才會有苦受。這個隨順因從哪裡來?來自於自己宿世惡業的異熟果報。因為自己的業力引發,招致他人傷害,整件事受業力主宰;既是自業所招惹,就不應瞋恨他人。真要怪,恐怕要怪自己,這樣思惟之後,找不到一點點可瞋恚的理由,瞋恚就破除掉了。例如地獄裡的眾生被獄卒傷害,那是由自己的惡業感得獄卒來傷害,是罪有應得。

如云,「我昔於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損。」又云,「愚夫不願苦,愛著眾苦因,由自罪自害,豈應憎於他。譬如諸獄卒,及諸劍葉林,由自業所起,為當憎於誰。由我業發動,於我作損害,此作地獄因,豈非我害他。」霞婆瓦云:「若云非我所致,實是顯自全無法氣。」

如《入行論》說:「在過去生中,我曾經傷害有情,造成今天被有情所害,只能說是自作自受。」又說:「凡夫都不願受苦,卻偏偏忙著造作苦因,既是自己造業害自己,怎能瞋怪別人?就像地獄裡出現的獄卒和劍葉林等刑具,都是自己業力所感,又能怪誰?由於自己的宿世惡業,促成他人來傷害,他人因此而造了下地獄的因,追究起來還是我害了他。」

霞婆瓦祖師說:「如果我們還一味地說:『這不是我造成的!跟我無關。』那實在是跟法不相應,連一點佛法的味道都沒有了。」

申二、有境

觀察有境不應瞋者。若於怨害發生瞋恚,是因於苦不能忍者誠為相違,以不能忍現在微苦,極力引生惡趣無量大苦因故,故應自念我極愚癡而自羞恥,勵防莫瞋。如云,「於現在微苦,我且不能忍,何不破瞋恚,地獄眾苦因。

2觀察有境。從受害的自己(有這個境的人)來觀察,發現也不應該瞋恚的道理。

如果是因無法忍受他人對自己傷害的一點點苦受,而生起瞋恚,這也是自相矛盾;因為如果現在連一點點小苦都忍不住,隨便發起瞋心,將來又怎麼能忍受由此瞋心而引生到惡趣的無量大苦呢?所以如理了解以後,應該會想:「我,何其愚癡啊!」對此應感到羞愧,努力防範不再起瞋恚。如《入行論》說:「若對眼前的輕微小苦,尚且不能忍耐,未來惡趣的大苦,將如之何?為什麼不努力斷除瞋恚,破解將來遭受地獄大苦的因?」

其怨所生苦,是我宿世惡業之果,由受此故盡宿惡業,若能堪忍不造新惡,增長多福。他似不顧自法退衰,為淨我罪而行怨害,故於怨害應視其恩。如《本生論》云,「若有不思自法衰,為淨我惡而行損,我若於此不堪忍,忘恩何有過於此。」

與其怨恨他人傷害,還不如想清楚這是自己宿世惡業感得的果報,如今承受了,就把前業清淨了。如果我們能對怨家的傷害修習忍辱,不但避免自己造集新的惡業,還能增長多福;而且這些怨家似乎不顧自身善根衰退,跑來傷害我,是為我消業、淨化我罪。如此思惟後,我不但不該怨恨他,還應該感恩他才對。如《本生論》說:「若有人不顧自法衰損,為了淨除我的惡業來行傷害損惱,可說是對我有恩;我若不能忍耐還要瞋怨對方,再沒有比這個更忘恩負義的了。」

P294L1P294LL1《入中論》云∼及報怨害。

《入中論》云,「許為盡昔造,諸不善業果,害他忿招苦,如反下其種。」如為醫重病當忍針灸等方便,為滅大苦而忍小苦,最為應理。

《入中論》也說:「既然承許今之所受,都是過去惡業留下來的果報,而現在受些小苦就能盡除往昔之過,我若還不識好歹、不能修忍而傷害他人,反而繼續種下來世感生大苦的因,此不啻是害他又害己。」例如為了醫治重病,病患尚且須忍耐針灸等療法之苦;為除大苦而忍小苦,這樣極為合理。

申三、所依瞋非應理

觀察所依不應瞋者。一觀能害因及有過無過,如云:「他器與我身,二者皆苦因,由器與身出,為應於誰瞋,如人形大瘡,痛苦不耐觸,愛盲我執此,損此而瞋誰。」又云:「有由愚行害,有因愚而瞋,其中誰無過,誰是有過者。」

3觀察所依,發現不應該瞋的道理。

A.觀察能害我生苦的原因,以及誰有過失、誰無過失?然後發現不管從哪一個角度去觀察,都找不到生瞋的理由。

如《入行論》說:「他用器具傷害我的身體,所以我對他生瞋,這也不合理。對方所使的器具和我的身體,都是能引發痛苦的因緣,應該要怪這二者中的哪一個?由無始惑業所感得的身體,就像一個人形大瘡,脆弱不堪,不能忍受任何痛苦;我卻盲目愛執身體,現在它遭到傷害,要怪誰?」又說:「有的人因為愚癡而行傷害,有的人因為愚癡而發瞋恚,這當中誰沒有過錯?既然都有過錯,那麼誰該特別受到瞋怪呢?」

二觀自所受者,若諸聲聞唯行自利,不忍而瞋且不應理。何況我從初發心時,誓為利樂一切有情,修利他行,攝受一切有情。修利他行攝受一切諸有情者,如是思惟發堪忍心。

B.觀察自己所受持的律儀。

若說只求自利的聲聞不能安忍而生瞋恚,尚且是不合理之事,更何況我在初發心的時候,已經發了誓願為利益一切有情,要修菩薩行,要攝受一切眾生。一個要修學菩薩行、攝受一切有情的人,更不應該生瞋才對。要好好思惟忍辱的道理,直至生起堪忍心。

博朵瓦云:「佛聖教者謂不作惡,略有怨害不修堪忍,即便罵為,此從根本破壞聖教,由此即是自捨律儀。聖教根本由此破壞,雖總聖教非我等有,自失律儀是滅自者。」又云:「如翻鞍牛縛尾而跳鞍反擊腿,若緩鞦落始得安樂,若於怨害而不緩息,為其對敵反漸不安。」

博朵瓦祖師說:「佛陀聖教的根本就是不作惡業,現在不過稍微受到怨敵損害而不修堪忍,乃至於胡亂咒罵,此即是從根本破壞聖教,如此也形同自毀所受律儀。聖教的根本也由此而破壞,雖說整個聖教並不是為我所有,然而不能堪忍,等於自捨律儀,卻是自我毀滅啊!」又說:「就像翻落的牛鞍纏住了牛尾,這時候如果牛使勁亂跳的話,反而會被鞍打到腿上;此時應該和緩地把纏住牛尾的鞦繩鬆解下來,如此才是安穩的作法。同樣的,如果對怨敵不能夠緩緩地平息他,而還處心積慮與他對敵,這樣反而讓自己深陷於煩惱不安中。」

以上是「顯示理不應瞋」的部分,分別從境、有境、所依三者來觀察,應該知道瞋恚他方是不合理的。

未二、顯示理應悲愍

第二理應悲愍者。謂當至心作是思惟,一切有情無始生死,無未為我作父母等親屬友善,又是無常命速分離,常為三苦之所苦惱,為煩惱魔之所狂魅,滅壞自己現後利義,我當哀愍,何可瞋恚及報怨害。

(2) 顯示理應悲愍:說明不僅不應該生瞋,而且應該悲愍的理由。

應該至心思惟:眾生是無始劫來的父母、親眷、友伴,他們也在輪迴當中受盡無常迅速、生命短促的折磨;受盡三苦的逼惱;受到煩惱魔主宰而心智狂亂、不知取捨,經常造作自我損害的行為,以致壞滅了自己眼前和未來的利益。對於這種情況,我應當哀愍他們,怎麼可以再對他們瞋恚和報怨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