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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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五戒

原文:【五戒中分爲七項

戒德高勝

二簡人是非

三預習發戒

四歎功問相

五懺悔清淨

六作法差別

七料簡雜相

上來將第一節「翻邪三歸」講竟,希望在坐的同學(居士)如果還沒有受三歸依的,爲了自身的利益,也爲了利益其他的衆生,趕快找時間去求受三歸依,如果還能加受五戒,那就更好了。以下我們開始來講解第二節五戒。「人身難得,佛法難聞」,今天我們能得人身,是我們過去世曾奉行「五戒」,因爲受持五戒是得人身的基本條件。又現在世界的人口總數已達五十億之多,這麼多的人眞正能夠聽聞到佛法的又有多少呢?「佛法難聞」由此可知。今日我們旣然能聽聞佛法,那是表示我們有善根福德因緣,所以我們應該好好把握這「難得人身」,將所聽聞的佛

 

法運用到日常生活中,這才是眞正的修行者。以下我們就正式講解「五戒」:在第二節五戒中共分爲七項來說明

奉持五戒的德行高超是勝過布施所得的功德。

二、簡別受戒人看他有沒有是非(指遮難)

三、預先學習得戒的因緣才能感發五戒的戒體。

讚歎受戒的功德並且詢問戒子要受的五戒戒相。

五、戒子在受戒前必須先懺悔清淨然後再來納受戒法。

六、式作法受五戒法時也有臨時開導等三支的差別。

料簡中舉出多宗與成宗有六種雜相,以此簡別受五戒的相關問題。

首先講解第一項「戒德高勝」。


 

 第一項戒德髙勝

原文:▲羯磨註云:『經云:有善男女布施滿四天下眾生四事供養,盡於百年,不如夜持戒功德。以戒法類通情非情境故也。』

業疏釋云:『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財。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爲局狭,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濟緣釋疏云:『初總示: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財、法、無畏施爲三施。盡下二,別列: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財,不殺無侵惱即施無畏,此二自行令他倣之即法施也。財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法施使彼開悟即智慧也。三者既備,其勝可知。財下三,通結:初句,示財施局狭: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集下,明財施生過:集則不免貪求,散則寧無取捨,得者則喜,不得則瞋,能開煩惱,故不及戒。』

淺釋:本文從持戒是通於情與非情境,並且已具足三種布施來談,所以是勝過世人以財布施所得之功德。

 

《羯磨註》云:『《善生經》云:有善男子、善女人,以財物布施遍滿四天下眾生的四事供養,而且是盡於百年地行布施供養。然而所得的功德,卻不如有人一夜持戒的功德。以(這是因爲)戒法類(都是)(嘉惠)於十法界有情及非情境界的緣故也。』

《業疏》解釋《羯磨註》云:『如果有人最初受五戒時,能如法奉持不毀犯,所得的功德就如同已經奉行財、法、無畏這三施盡遍於十方所有眾生界。故說以財物布施是有量的,遠不及此持五戒的功德也。因爲一旦受持五戒,就能盡形壽不盜取法界有情衆生之財者,這就已經布施法界有情之財了;言盡形壽不殺生者,就已經布施法界有情無畏(沒有被殺害的恐怖)了;現在即然應用五戒的戒法來行己化他,這就即名法布施遍滿眾生界了。何況財施爲局限狹隘,並且是屬於收集散布之法,所以能開啓煩惑、惱害有情之門徑。而奉持戒法則心性清淨澄澈不動搖,是故能斷絕財施集散所帶來惱害衆生等斯事。』

《濟緣記》解釋《業疏》云:『在《業疏》最初一段文是總示:說明以(因爲)初受五戒時,已經在三寶前立下誓言要誓斷一切惡、誓修一切善、誓度一切衆生,加上所發的願是普遍於十法界有情衆生境界的緣故。因此,持戒就具足了財施、法施、無畏施。這財、法、無畏施,合起來名爲三施。在盡形壽以下這第二段文,是從五戒中舉出不盜、不殺這二條戒法,來分別羅列出持戒殊勝的理由;盡形壽不盜,就是不妄取十法界有情的財物,這即是施財;盡形壽不殺,就是無侵犯惱害十法界衆生的性命,這即是施無畏;依此不殺、不盜二條戒法,自己能如法奉行且能令他人倣效學習之(持戒),這即名爲法施也。又因爲財施能拔濟彼(衆生)的困苦貧窮,無畏施能令他(有情)的生命安樂,此二種施具有與樂拔苦的功用,這即是慈悲也;法施則能使彼(衆生)開悟,這即是智慧也。是故持戒一法已具「悲智雙運」,並且具足了財施、法施、無畏施,這三者既然都具備了,其持戒的功德比布施殊勝自然可知。在財爲局狹以下是解說第三段,是爲了會通全文所做的結勸:初句「財爲局狹」,明示財施局限狹隘的原因有兩點:1'不具足三施的功能;一「不能普遍利益十法界有情衆生境。集散之法以下,則說明財施所生起的過失:因爲集則廣收財物,不免令自己心生貪求,他人見了或許也會生起嫉妒瞋恨;縱然在行散法(布施)時,由於自己的心行不平等,是則寧無取捨,旣然是所有取捨所要布施的對象,所以會導致得者則喜,不得者則瞋。由此可知,財施能開啓衆生煩惱之門,是故不及持戒的功德。』


原文:△羯磨註續云:『論云:由戒故施得清淨也。』

業疏釋云:『智論云:若不持戒,得財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緒狗衣食粗惡。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

註解

四天下:即四大部洲。

四事:布施衣服、飲食、队具、湯藥,稱爲四事供養。

行己化他:以奉行戒法的功德來利益自己,並且依此敎化他人也能獲得持戒的殊勝功德,所以叫做行己化他。

濟緣釋疏云:『前明破戒行施之損,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本文說明持戒的人能獲得清淨的果報。

《羯磨註》續云:『《大智度論》云:由於持戒的緣故,所布施的財物是如法獲得的,所以能感得未來清淨的果報也。』


《業疏》解釋云:『《大度論》:修行者假若是不如法持戒,而以所得財物布施者,這是屬於多貪不淨的人。又由於是以利求利,惡求多求,種下這些貪心的惡因,是故使來世感受不淨(指:不如意)的果報,例如感招牛羊豬狗等畜生的果報;即使能出生在人道,也是衣食粗惡的果報。假若是如法持戒者,既能斷絕惡求的三業行爲,就能具足清淨梵行絕(圓滿),乃至成就無上佛果。所以說行持布施、持戒等六波羅蜜,重點在於心念的純淨,而不在事相上的僞裝造作。』

《濟緣記》解釋《業疏》云:『前面《智論》以下的文,說明破戒行布施之損(過失),會感得不淨的果報。若持戒者以下,是其次說明持戒行布施之利益,在於能梵行清淨,乃至能成就佛道。』

註解 :

多貪不淨:雖然有人説他收集錢財,是爲了做財物上的布施,但是在他的心念上,大「多」數的時間是以「貪」求爲主,所以布施所貪得的財物,還是屬於「不淨」的布施。

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濟緣記》解釋云:r以利求利,謂販賣治生;惡求謂邪利活命,多求即貪婪無厭。」。這些都是於貪相應的不淨心念。

絶:在此當副詞用,指極、最,可引申爲「圓滿」的意思。



 

 

第二項簡人是非

原文:▲羯磨註云:『當於受戒前,具問遮難。故善生經云:汝不盜現前僧物否?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否?父母師長有病棄去否?殺發菩提心眾生否?』

濟緣釋云:『註中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白衣有犯,障戒不發。不列大妄,非彼犯故。見病棄去,可攝殺中。』

【若有遮難者,懺淨可受五戒。唯污尼或污比丘者,已後不許出家。】

淺釋:本文說明受五戒前必須先問遮難,意思在於審查戒子有沒有資格來受戒。

《羯磨註》云:『戒師應當於受戒前,具足詢問受戒者,今生以來有沒有作過佛法中所不容許的大罪過。如果有作過,就成遮障,難以受戒,這就叫做遮難。是

故《善生經》詳云四種遮難:一汝不盜現前僧物否?二、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淨行否?三、父母師長有病棄去否?四、殺發菩提心眾生否?』

《濟緣記》解釋云:『在《羯磨註》中所引《善生經》的四種遮難,乃是殺、盜、娌、妄四種性惡的重罪(四根本重罪)最爲極重之者,白衣(在家人)如果有犯,則能障礙受戒,因爲不能感發戒體的緣故。又,遮難中不列大妄語(指:妄


說聖人的境界等),是因爲非彼(白衣)所能犯的緣故。文中第三種,見父母師長有病故意捨棄離去,是指間接殺生,所以可收攝在殺生戒中。』

註解

遮難:指遮障聖道,難做受戒的道器,來成就三乘聖果。另有一種説法,是指輕遮與重難,如出家戒中的十六輕遮與十三重難,重難則障礙出家,輕遮爲患較輕,如果不染污僧相者,可與授戒,有則不可。

現前僧物:是屬於一結界中(大界内)現前大眾僧共同的擁有物。

六親所:在五戒中,不邪健的罪過,可分爲三品••其中,與父子兄弟、母女姊妹六親行姪者,爲上品罪。(六親中,父族有三:父(長輩)、子(晚輩)、兄弟(平輩);母族也有三;母(長輩)、女(晚輩)、姊妹(平輩))

比丘比丘尼所••在一切姪戒中,以破淨戒人的梵行者,罪過最重。文中所謂「淨戒人」,是指受了比丘、比丘尼戒、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戒,乃至受持八關齋戒於其齋曰的佛弟子(專指在家二眾)

菩提心:菩提,舊譯爲道,追求正道的心,就叫做菩提心。新譯爲覺,尋求正覺的心,名爲菩提心。菩提心是修學大乘佛敎的重要一環,如:《大智度論》卷五十三提出五種菩提,一發心菩提、二伏心菩提、三明心菩提、四出到菩提、五無上菩提。另外《勸發菩提心文》也提出邪正、眞偽、大小、偏圓來簡擇所發的菩提心。

註中四種:根據見月(讀體)律師所編的《授五戒正範》,則是分開四種而列舉七條:一、盜僧物,二、於六親男女中行姪,三、污破僧尼梵行,四、父病時捨去不顧,五、母病時捨去不顧,六、師長有病時捨去不顧,七、殺害發菩提心眾生。

另外,在此針對弘一律師的小註文,再註解如下:

若有遮難者,懺淨可受五戒:其理由,詳見下文所談之内容。

唯污尼或污比丘者,已後不許出家:污比丘(),是名破淨戒,也稱爲污梵行,但必須是第一次破。如果比丘()已經先被他人破毁,再次與之行姪者,不成破淨戒罪,但爲邪姪罪。如果不受五戒而破他人淨戒,雖未受佛戒,沒有犯戒罪,但其永不得求受一切佛戒,永遠被捨棄於佛法大海的邊外,所以稱破淨戒者所犯的罪,名爲邊罪。


原文:▲業疏云:『如成論中,五逆罪、賊住、污尼,毗尼不許者。是人爲惡所污,能障聖道,故不許出家。若爲白衣,得善律儀,不遮修行施慈等善,有世間戒。準此有過,如文不合。必懺蕩已,二敎無違。但業重障深,不發具戒也。』濟緣釋云:『初引文中二:初明制出家意。若下,明通在家意,且令誘接住善道故。施慈等者,布施修慈,皆世福故。準下,次義決:雖通五戒,必約懺淨爲言,有過不懺,如註所簡,故示不合。二敎即世敎與佛制也。恐疑懺淨容可出家,故約深重釋通敎意。』【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

淺釋:本文特別強調犯有五逆罪等重難者,是不允許出家的。

《業疏》云:『如《成實論》中提到:如果有人犯了五逆罪、賊住、污尼(污比丘)等重難,在佛所制的毗尼(戒律)中是列入不許出家者(的難緣)這是由是人爲()惡業所污染,能障礙三乘聖道,是故不許出家。假若此人想受五戒

爲白衣(指:受五戒成爲在家的佛弟子),還是可以得善律儀(指:能得五戒的戒體)。因爲在佛未出世前,輪王、天王就以五戒、十善來教化人、天,所以佛陀不遮止此人修行布施、慈悲喜捨四無量心等世間的善行,給予此人還有受世間戒來行十善等世間善行,此人因此可能感得人天果報,不至於墮落三惡道,受無量的苦報。

不過,準此《成實論》的主張,犯五逆罪、賊住、污尼等遮難者可以受五戒,這樣的說法是有過失的,是如()《善生經》的經文不合的。所以,必須先如法懺悔,把罪業蕩除(懺清淨)已後,在世間的善行及佛所制的毗尼這二種敎法都無違背的情況下,才能給予此人受五戒。但由於此人業重障深,是不能感發十戒及具足戒也,故不許出家。』

《濟緣記》釋云:『最初引《成實論》的文中,可分爲二段來說明:最初從五逆罪以下的文,是說明佛制出家必須簡別遮難的意義。若爲白衣以下,是說明雖有遮難也可通受在家五戒的意義。這是佛陀方便的教化,且使令此人能受五戒,來導接引此人安住善道的緣故。施慈等者,是說明此人行布施、修持慈悲喜捨,皆爲世間的善福故。

在「準此有過」下的文,是其次說明宣祖依義理所作的判決:雖然犯五逆等罪的人可通融來受五戒,但必須約()此人已經眞正懺悔清淨爲言(而言),假使此人有犯五逆等罪過而不懺悔清淨的話,就如《羯磨註》中所簡別犯有遮難的人,是故云不合受戒。二敎的意思,即是指世間的敎法與佛所制的毗尼制教也。又怕有人會懷疑(認爲)懺悔清淨之後,佛制容許可以出家,是故宣祖約()障深業重不能感發出家戒的道理,來解釋懺悔清淨只通融受在家五戒敎法的意義。』

註解

五逆罪:是指不順於世出世間的敎理所行的五種罪過。即弑父、弑母、弑阿羅漢、出佛身血、破羯磨轉法輪僧;如果加上弑阿闍黎、弑和尚二種罪過,則稱爲七逆罪,亦名七遮罪。


原文:【五逆賊住,污尼或比丘,皆十三難攝,已後不許出家。賊住者,未受具足戒人,竊入僧中共受利養,或盜聽正作羯磨等,即成出家之障難。若白衣偷閱僧戒律,或但聞僧中説戒,雖非障難,亦佛制所不許。如戒疏云: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是蓋恐起輕易之心,故制不許與賊住異也。】

淺釋:這段文是弘一律師的註解,是針對「賊住」一詞來釋疑。

假使有人犯了五逆罪、以賊心入僧團而住、污染了比丘尼或比丘清淨的梵行,以上種種罪過,皆是十三重難所收攝。佛制只要犯到其中一條,已後不許出家。

五逆、污尼或比丘,在前面的註解中已經詳細說明過,現在就針對「賊住」來說明。所謂賊住者,可從二種情形來探討:第一、未受具足戒人(在此專指私自剃頭著染衣的外道及在家人),竊入僧團中共同接受利養;第二、是指沙彌等下衆乃至白衣、外道,或者進入僧團盜聽比丘僧()正作羯磨法等(等,是表示還有其他情形,如破了四根本重罪不作法懺而不還俗,也收攝在賊住的範圍內),如果有以上的情形,即成爲以後想出家或想受具足戒之遮障,而難以出家或得戒的因緣。

另外有無賊住,以下二種情形必須分辨清楚:第、假若在白衣(含沙彌等下衆)的時期,就曾經偷閱(指:私下閱讀)比丘僧()的戒律;第二、或者路過集會所(布薩堂),但聞(只是聽到)比丘僧()正作羯磨法及僧中説戒,這樣的情形雖非障難,然亦()是佛制所不許。爲什麼佛陀會不允許呢?就如同在《戒本疏》就曾解釋云:沙彌等下眾因無知的緣故,大多會生起慢習(指因不了解律文深義,而輕忽律中教法),是故佛制令沙彌等下衆耳目不屬(指耳不聞、目不見比丘僧()的戒律以及作羯磨法。);經由這樣的制定,沙彌等下衆則能夠重視戒法並尊敬已受大戒之人,如此才能生其(指:令沙彌等下衆生起)欽慕敬仰戒法及師長之心。是故當知,佛制白衣等不許偷閱僧戒律及聽聞僧中說戒,(實在是)恐怕白衣及沙彌等下衆生起輕易之心。由以上所說故知:佛制不許與賊住,兩者之間是有所差異(不同)也。

註解

   十三難:律中詳載十三難,説明六道眾生多戒障,唯人道的眾生得出家受戒,但身爲人還必須沒有以下的十三難 --- 一、邊罪難:指白衣時曾受過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戒而犯殺盜姪妄四根本重罪,隨其所犯任何一條就是被棄於佛法邊外,所以名爲邊罪。二、污比丘():於白衣時犯淨戒之比丘()。三、賊住入道:曾於白衣或沙彌等下眾時,盜聽比丘僧()説戒羯磨,詐稱爲比丘者。四、破内外道:原先是外道,進入佛門受具足戒後,又捨戒還復外道;以後又想來佛門出家受戒者,這種人在内(佛門)、外道,因爲志性不定,所以名爲破内外道。五、黄門:是指五種不男,即生不男:人一出生,男根就不完全;键不男:人以刀劃去其男根;妒不男:是説平常好像沒有男根,但是看到他人行娃的時候,因生嫉妒心而感發男根生起。變不男:是指根有變現的能力,遇男則變爲女根,遇女則變爲男根;半不男:指半月能有男根;半月不能。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羅漢。九、破僧:是專指破羯磨轉法輪僧,如果是破羯磨僧,則不列入破僧的重難。十、惡心出佛身血。十一、非人:指八部鬼神所變化的人形者。十二、畜生:指畜生能變化爲人形者。十三、形人:指同時具有男女二根者。

   賊住者:與弘一律師同期弘揚戒律的慈舟大師,著有〈四分律比丘戒本懸談〉,文中引律藏説明賊住有下列六項:一、覆罪不懺,相同比丘;二、捨戒不求,更作比丘;三、未受具戒,盜見盜聞;四年未滿廿,受具不退;五内懷外道,來受具戒;六既受具已,不肯學戒。若依《佛光大辭典》R5610頁的解釋:「賊住,以賊心而住之意。又作賊盜住、賊心入道。即指於敎團(僧伽)中,爲得利養與生活,或爲偷盜敎法而出家者;或指年齡未滿二十,不能正式具受足戒而混於受戒隊伍中者。」

佛制所不許:弘一律師在註解文中並不很詳盡,現引據古來弘律大德所言來説明。白衣及沙彌可以閱覽比丘戒法否?關於此事,大致有二種説法:一、不可閲讀;近代弘律者,大多依此説。如清初•弘贊律師在其《四分律比丘戒本如釋》中云:「三世諸佛,俱説經律論三藏聖敎。經論二藏,咸通在家出家;惟律一藏,比丘獨持,如王秘藏,非外官所司。故白衣沙彌,若先覽者,後永不得受大戒,罪與五逆同例。爲師者,最宜謹愼。」二、可以閲覽;如北宋•靈芝律師在其所著《行事鈔資持記》云:「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羯磨,了知其義,成障戒否?答:準諸律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J據此,則閲讀無妨,唯不許參加大僧誦戒等作法耳。

下眾:一般是指沙彌、沙彌尼、式又摩那尼爲下三眾;然而就弘一律師所説之前後文意(指:未受具足戒人),可知下眾是包含優婆塞、優婆夷這在家二眾。

耳目不屬:不僅是平時不準許盜聽比丘僧()正作羯磨及盜閲僧戒律,即使是在臨登壇受具足戒前也是一樣,要安置臨受具戒者在耳不聞、目不見比丘僧()正作羯磨的處所。

輕易之心:在《在家菩薩戒本》中:「説四眾過,犯重罪;見四眾毁戒心生僑慢,犯輕罪。」故基於持戒的理由及擔心未受具戒者,因見聞(比丘尼)戒,會對不能如法持戒的比丘(),生起輕慢心而出言毁謗批評,故制不許。

淺釋:以上將第二項「簡人是非」講竟。在講解第三項「預習發戒」前,先引見月律師《傳戒正範》卷四所說的內容,將有益於我們了解該項所要傳達的意義。

  《傳戒正範》卷四云:『善男子,前無重難,後無輕遮,甚是淨器,衆僧同慶,當授汝戒。但深戒上善,廣周法界,量等虛空。今欲進受,要須緣境發心,心境相容,方發無作。《薩婆多論》云:「凡欲受戒,先與說法,引導開解,汝三人從無始以來,於一切境上造諸惡業,惡遍法界,今欲受戒,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法所因還遍法界。」故我如來,隨衆生心造無邊業,制無邊之戒,戒隨所制,故須緣境。境量雖多,舉要而言,不出乎二種:一者情境,二者非情境。言情境者,上至諸佛,下至衆生,十界正報,中陰有情,凡有心者,皆名情境。非情境者,十界依報,一切世間山河大地、草木叢林、舟車屋宅、珍寶田園、地水火風乃至虛空、佛說聖教、儒流文字、形像塔廟等,皆名非情境。善男子,旣知境量如此寬廣,當須依境發心。心有三品,中、下二心,劣弱非勝,但能自度,不能度人,我今教汝發上品心,求上品戒。何爲上品心?今我於諸師座前立三種誓願:一者誓斷一切惡,無惡不斷;二者誓修一切善,無善不修;三者誓度一切衆生,無一衆生不度。』

上來引自《傳戒正範》的文,是教誡出家衆於登壇受戒前應了知心境等要點,也是通於在家衆來聽聞,這樣在受戒時,才能眞正發起上品心來求得上品的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