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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課程預習

全廣 II  70

https://www.amrtf.org/zh-hant/clear-moonlight-great-ocean-0070/

師父手抄稿(聽帶)

http://p2.i234.me/1599d/20220517d1.php

http://p2.i234.me/1599d/20220524d1.php

廣論原文及白話消文(讀誦)

http://p2.i234.me/1599/20220524/159903.php

廣論科判

戊三於上士道次修心

己三、既發心已學行道理 

  庚一、發心已後須學學處之因相

  庚二、顯示學習智慧方便一分不能   

  庚三、正釋學習學處之次第

    辛一、於總大乘學習道理

      壬一、淨修欲學菩薩學處

      壬二、修已受取佛子律儀

      壬三、受已如何學習道理

        癸三、於此如何學習次第

          子一、初於總行學習道理

            丑一、學修六度熟自佛法

              寅一、學習布施

                卯一、布施度性

                卯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

                卯三、布施差別

                  辰一、總一切依當如何行

                  辰二、觀待別依所有差別

                  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巳一、法施

                    巳二、無畏施

                    巳三、財施

                      午一、實捨財施

                        未一、捨財道理

                        未二、若不能捨當如何行

                        未三、習近對治布施障礙

                      午二、唯意樂施

                 卯四、此等略義 

廣論原文及白話消文(讀誦)

戊二、廣釋外物可捨不捨

第二廣釋外物捨不捨理分二:一、不捨外物道理;二、惠施外物道理。今初

亥一、不捨外物道理

初中有五,一就時門不應捨者。如於出家及諸近住,施午後食。二就施境門不應捨者。於持戒者,施殘飲食,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雜所染飲食於諸不食蔥蒜肉者,不飲酒者,縱欲飲食,然具律儀不當授彼,施與蒜等及所雜染。雖復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於施生歡喜心,然於怨家藥叉羅叉兇暴所覆,不知報恩,諸忘恩惠來乞求者,與子僕等,病人來求非宜飲食,或雖相宜,然不知量而與飲食若已飽滿性極饞嗜,來求妙食惠施妙食。

B. 廣說外物可捨及不可捨之理

a. 外物不可捨的道理

就時間門不應捨:例如對出家眾或持齋戒的居士,不應午後還布施餐食。

就施境門(布施對象)不應捨:對持戒的人,不應該給予剩飯殘羹、或受到染污過的骯髒飲食。對不吃葱蒜肉、不喝酒的人,就算對方想吃,卻戒律在身不能吃,都不應該布施這類可能混雜到這些東西的食物,以避免其犯戒。還有一種情況,雖然事前已如法說明布施功德,讓子僕等家人對被布施出去感到歡喜,但是遇到怨家、藥叉、羅剎等性格兇暴或忘恩負義者,前來乞求要人等,這種情況不應把他們布施出去,以免造成傷害。還有,病人想吃對健康有害、不相宜的飲食;或雖然相宜,但沒有節制;或者嗜吃成性者由貪心作祟來求上妙飲食,都不應給。

P275L1P275LL1若諸外道〜施則無故。

若諸外道為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以財貨想而來乞求,捨彼經典。《菩薩地》中略說如是。廣如《菩薩地.攝決擇分》應當了知。

另外,如果外道來求經典,但目的是要挑剔尋錯,而非為瞭解經義,或者因經書值錢,視它為財貨而來求乞,這種情況也不應給。這在《菩薩地‧本地分》中有概略說明。要詳細了解,應研讀《菩薩地‧攝決擇分》。

如云,「若是已寫完善經典,有嬰兒慧眾生來乞,若施與之當知有罪,若為施彼轉向餘求亦是有罪。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唯以是思而惠施者,是為無罪

在〈攝決擇分〉中說,「持有已經謄寫好的經典,遇到劣慧眾生來求,若給予他反而是有罪的;如果自己沒有,而向別人求來轉施給他,同樣有罪。若是覺得自己能令求者照著經典深入法義,或觀察此人因緣成熟可以如實信解,這時布施經典無罪。

若令諸具正信有情,書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者,或從他乞而施與者,是名有罪。手中現有已寫似典,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為他說其非善。

教唆正信有情謄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典,或將手中現有非法典籍、或從他處取得非法論典,而布施給內道,都屬有罪。菩薩行者應該校正非法典籍,改寫為正確的聖教。自己知道它是錯誤不實的,也應該讓別人知道。        

若諸紙葉猶未書寫,有來乞者,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以此欲何所為,若云轉賣以充食用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則不應施。若有財者應施價值,若無價值,二俱不施亦無有罪。

如果有人索求本打算謄寫經典用的空白紙葉,要先詢問目的,假若對方是要轉賣換取食物,就不要施。如果有錢,可把與紙葉等價的金額送給他。如果沒有錢,不施也沒有罪。

非預為寫正法者,即應施與,令彼隨意受用安樂。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不施無罪。如欲書寫極惡典籍,如是欲書中典亦爾,若欲書寫最勝經典不施求者,當知有罪。」

如果這些紙葉並不是為了書寫正法,就應該布施給他,隨他的意,讓他得到受用之樂。如果求者拿到紙葉是要書寫最極下等惡劣的書,不應該施;不但書寫罪惡下劣典籍之用不可施與,即使書寫中等的也不行。反過來,如果是為了要書寫殊勝的經典,則不施就有罪了。

三就自身門不應捨者。若自了知,於經卷等義未辨,又於經卷亦無慳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此不應施之理者,謂行如是法施,為成三種隨一所須,若不施者,尚有後二殊勝所須,施則無故。

就自身門不應捨:是就布施者自身而言,何種情況下不應布施。

有人來求乞經書,如果自己曉得對此經書內涵尚未了解,而且對此經書並沒有慳貪不捨的心,此時卻把經書布施出去,這樣也不應該。因為這種法施只能成辦三種利益中的一種,眼前若不布施還可能有後面二項殊勝利益,現在送給了對方,這二種殊勝利益就沒有了。

P275LL1P277L1初一所須〜亦無有罪。

初一所須已辦訖故,謂我自心都無慳垢,故慳煩惱不須更除。若不施者,見增眾多妙智資糧,施則無之。若不施者,便能修集妙智資糧,利益安樂一切有情,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若施唯是愛此一故。《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入行論》亦云,「為小勿捨大。」故不施此非僅無罪。

法布施的利益有三:去除慳心、累積智慧資糧、廣大饒益眾生。像上面這個情況,第一項由於自己心裡已無慳貪煩惱,不必再費力去除。其次,如果經書不送人,留著自己研讀,可以增長自己眾多善妙智慧資糧,經書布施出去,就無法得到這個好處了。第三項廣大饒益眾生。如果經書不送人,自己便能修集智慧資糧,利益安樂更多有情,包括愛念此一來求者及其他一切有情;如果送給對方,就只是利益到這一個有情而已。兩相比較後,就知道不應該捨了。《菩薩地》中說,布施也要有輕重緩急之分別。《入行論》也說:「勿因小利,捨棄大利。」上面的例子,不施不僅無罪,反有大利。

不施方法者不應直言此不施汝,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方便善巧者,謂諸菩薩先於所有一切資具,以淨意樂迴向十方諸佛菩薩。譬如比丘於法衣等為作淨故,捨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由如是捨,雖復貯蓄眾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增無量福。

雖然不施,還需要有個善巧的方法。

如果確定不能布施,不要直截了當拒絕,應善巧方便地向對方說明。這個方便善巧,就是菩薩行者早先便將自己所有資具,以清淨意樂迴向給十方諸佛菩薩。例如比丘獲得法衣等物件時,先要做一個作淨法,就是先發清淨捨心,由意念布施給親教師及軌範師等殊勝福田,藉著作淨儀軌與迴向,最後才自己受用,這是代尊長來持受而行如法之事。像這樣的捨法,雖然實際上還是擁有法衣和資具,卻因串習捨心而能做到不貪著,仍然稱得上是安住正法的聖種菩薩,可以增長無量福德資糧。

此於如是一切資具,如佛菩薩所寄護持。見乞者來,若施與彼此諸資具,稱正理者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若不稱理,即當念先作淨施法。由已捨故,告言賢首,此是他物不許施汝,言曉喻。

以此類推,行者應將自身一切資財當作是諸佛菩薩暫時寄存在自己這裡的,自己只是妥善護持。遇到有人來乞,如果這個布施合乎正理,就應該想︰諸佛菩薩的目的就是利益一切眾生,沒有不捨的東西,這些本來就是自己代佛菩薩看管的,然後布施出去。如果這個布施不合正理,就應該想︰這個東西已經作過淨施法,已經布施給別人了,然後委婉告訴對方︰「這是別人的東西,我不能送給你。」

或以紙價二倍三倍施與遣發。令他了知菩薩於此非貪愛故不施於我,定於此經不自在故,不能施我。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假如對方來求的是書寫正法的紙具等等,可以不要給他,而比照這個紙具的兩倍或三倍的價金送給他。讓他了解,菩薩行者不是貪愛不捨,的確是對此經紙等作不了主。這種作法是修行者的善巧慧施。

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就施物門不應捨:有些東西是不應該捨的,譬如父母不能送出去,他們並非施物;有蟲的不淨飲食不能送人;若未事先將布施功德告知妻、子、奴僕了解,或者雖已告之但當事人不願意、也信不過,這種情況不應該硬將他們布施出去。如果妻或子,個性嬌弱,或者身體有病,更不能送出去給別人;還有出身高貴的族姓之人,這些都不能送給別人為奴僕。這一類就是所謂的物之重者,因為一點點弄得不好的話,會產生絕大的反效果,有違原先布施的目的,所以要避免。

《菩薩地‧攝決擇分》說,若是三衣及餘長物佛所聽許,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

《菩薩地‧攝決擇分》中說,出家人擁有的三衣以及佛所開許積蓄的物品,自己對它並沒有放不下的慳貪心,且這些都是修行人修學善品的必需品,可以不布施。

P277L1P278L1如云,〜應施求者。

如云,「出家菩薩除三衣外,所餘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菩薩別解脫經》云,「舍利子,若諸菩薩重來求者,捨與三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即是有犯。

如說,「出家菩薩持有三衣以及佛所聽許的其他長物,是維持暇身、安住學法當中所必須要的外在受用。如果有人來求,應先仔細思擇,覺得還是可以送的,拿去送人,這沒有過失;如果自己受用這些東西不是出於貪欲享受,而是為了修學善品,這樣不施也沒有罪。」《菩薩別解脫經》中說:「舍利子!如果菩薩行者過於重視來求者,連自身必須要的三衣都捨出去,這不算是修習少欲。」所以,出家人隨意布施三衣,反而有墮罪的過失。以上是就施物來說,不應該捨的狀況。

五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若有來乞戲樂等具,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為害有情,教施彼等。

就所為門不應捨:這是就乞者索取這些物品是做何用途的角度來說。如果有人來求毒藥、火、刀、酒等,不管用來傷害自己或他人,這都不可以給他。還有一種來求像戲樂等器具,這是沒有義利的事,只會增長將來墮惡趣的因,應該呵斥並制止求者,不可以布施。如果有人來求或者來學捕捉鳥獸等傷害有情的技術或器具,有器具也不能送給他,有技術也不能傳授他。

由此顯示,凡害眾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來乞水陸即施此等,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若有怨家來求仇隙,施彼讎敵。

由此也說明,凡是能傷害眾生生命及資財的,皆不應學也不可以教。還有,為了傷害陸地或水中動物,如果有人來求房屋田地或借道,這都是不應該給的。或者為了損害某一國的國王、百姓,有人來要求王位,當然不能給。或者有冤家為了報仇而故意來求索,也不可以把自己施捨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