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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課程預習:布施度(三)  

師父手抄稿(聽帶)

http://p2.i234.me/20013d/20231026d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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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2.i234.me/20013d/20231026d3.php

廣論原文及白話消文(讀誦)

http://p2.i234.me/20013/20231026/02.php

廣論科判

戊三、於上士道次修心 

  癸三、於此如何學習次第 
    子一、初於總行學習道理 
      
丑一、學修六度熟自佛法

          寅一、學習布施

            卯一、布施度性

            卯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

            卯三、布施差別

              辰一、總一切依當如何行

              辰二、觀待別依所有差別

              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巳一、法施

                巳二、無畏施

                巳三、財施

                  午一、實捨財施

                    未一、捨財道理

                      申一、惠施何田

                      申二、何心惠施

                      申三、如何行施 

                      申四、施何等物

                    未二、若不能捨當如何行

                    未三、習近對治布施障礙

                  午二、唯意樂施


 

廣論原文及白話消文(讀誦)

P273L3〜P274L1謂由施此物〜大利因應捨。」

申四、施何等物

第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應捨不應捨物;二、廣釋。 今初

一、略示應捨不應捨物

謂由施此物,能令現前離惡趣因,引生樂受究竟利益,能令斷惡或立善處。又於現前雖無安樂,然於究竟能生義利,是則菩薩當施於他。若由施此,現生逼惱後亦無義,或雖現樂於後有害,不應施他。

(4) 施何等物?可分二方面來說明:

1 略說什麼東西應該施給?什麼東西不該布施?    

施物的原則:菩薩應該布施的物品,是能使對方現前脫離惡趣的因,而且引生究竟安樂的利益、斷除惡業而投生善趣;或者眼前暫無安樂,卻有究竟的利益,這些物品應該布施給他。           

菩薩不應該布施的物品,是能引發眼前痛苦逼惱,對將來也沒有好處;或者眼前雖然有一點好處,卻損害來生的安樂,這類物品不應該布施。

酉二、廣釋

第二分二:一、廣釋內物可捨不捨二、廣釋外物可捨不捨 今初

一、廣釋內物可捨不捨

若知不捨內物道理,與此相違知是應捨,故當先說不捨道理。

2 廣說如何運用這個原則。

A.    廣說內物可捨及不可捨之理

內物是指身體,如手、足等;外物是指身外的財物。如果了解不應捨身體的道理,那反過來就是應該捨的情況,所以先說不應捨身的道理。

此中分三,初就時門不應捨者,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不厭乞求肉等難行,縱有求者亦不應捨。《集學論》云,「由何能令精進厭患,謂由少力而持重物,或由長夜而發精進,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如施肉等,此雖將身已施有情,然於非時,唯應遮止不令現行。若不爾者,能使菩薩厭諸有情,由此失壞菩提心種,故即失壞極大果聚。

下面分三點討論。

a. 內物不可捨的道理

就時間門不應捨:意指時機不對不應行布施。

雖然菩薩已發願要把一切施給眾生,且不厭患捨棄身肉等難行苦行,但在悲心尚未廣大堅固前,即使有人來求身肉、性命,也不應布施給他。《集學論》說:「什麼事情會使菩薩的精進萌生退意?就是自不量力。就像以小力提重物,或者長時間精進,或者尚未獲得勝解卻勉強去做難行苦行。」例如捨身這一類的事,雖然之前菩薩行者已經串習捨身意樂,但若時機尚未成熟,還是要遮止輕易捨身。否則會造成菩薩厭惡有情,甚至失壞菩提心種,毀壞將來可能累積的極大果報。

是故《聖虛空庫經》云,「非時欲行,是名魔業。」 《入行論》云,「悲心未清淨,不應捨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捨。」

所以《聖虛空庫經》說:「時機未到卻勉強去做而失壞道業,就是魔業。」《入行論》也說:「在悲心尚未清淨之前,不可輕易捨身;除非悲心與智慧圓滿,施捨身體毫無憂悔,又能成辦今生及來世重大利益時,才能捨身。」

P274L1〜P275L1就所為門〜惠施妙食。

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為小事不應捨身。即前論云,「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

就所為門不應捨:不要為了小事隨便捨身。《入行論》說:「身體可以用來修行正法,不要為了微小利益而損壞它,好好保護身體,才能用它來快速成辦利益眾生的心願。」就菩薩自身而言,雖已去除慳貪等布施障礙,但就他人來說,若這時候不捨身反而能利益更多有情,因此即使是來求手足等肢體,也不應該給予。如果對方是為了造作殺生、害自害他的惡行而來乞求,就更不能把自己身體立即施給他們。

就求者門不應捨者,若魔眾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懷惱亂心來求肢等,不應捨與,勿令於彼有損害故。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此等非是實心來求,唯於眾多浮妄言故。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

就求者門不應捨:如果邪魔懷著擾亂損惱之心,不管親自或派遣有情前來乞施,也不應該捨身,因為他們只會傷害有情,於自於他俱成損害。如果是喪失心智的有情前來乞求,也不應給,因為他們顛倒狂亂,不是真心求施,只是胡言亂語。以上不布施非但無罪,施了,反而有罪。

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此復有二,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及為辦他如法事故,為作僕等暫施自在。

除了上述三種不應捨身的情況,其他的就是菩薩應該要捨身的。又,捨身可分二種情況,一種是對方需要自己的身體或身體一部分,於是割截自己的肢體而行布施;一種是奉獻勞役,供人差遣,為了成辦他人如法事業,暫時把自己的自在布施給他人。

二、廣釋外物可捨不捨

第二廣釋外物捨不捨理分二:一、不捨外物道理;二、惠施外物道理。今初

亥一、不捨外物道理

初中有五,一就時門不應捨者。如於出家及諸近住,施午後食。二就施境門不應捨者。於持戒者,施殘飲食,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雜所染飲食。於諸不食蔥蒜肉者,不飲酒者,縱欲飲食,然具律儀不當授彼,施與蒜等及所雜染。雖復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於施生歡喜心,然於怨家藥叉羅叉兇暴所覆,不知報恩,諸忘恩惠來乞求者,與子僕等,病人來求非宜飲食,或雖相宜,然不知量而與飲食。若已飽滿性極饞嗜,來求妙食惠施妙食。

B. 廣說外物可捨及不可捨之理

a. 外物不可捨的道理

就時間門不應捨:例如對出家眾或持齋戒的居士,不應午後還布施餐食。

就施境門(布施對象)不應捨:對持戒的人,不應該給予剩飯殘羹、或受到染污過的骯髒飲食。對不吃葱蒜肉、不喝酒的人,就算對方想吃,卻戒律在身不能吃,都不應該布施這類可能混雜到這些東西的食物,以避免其犯戒。還有一種情況,雖然事前已如法說明布施功德,讓子僕等家人對被布施出去感到歡喜,但是遇到怨家、藥叉、羅剎等性格兇暴或忘恩負義者,前來乞求要人等,這種情況不應把他們布施出去,以免造成傷害。還有,病人想吃對健康有害、不相宜的飲食;或雖然相宜,但沒有節制;或者嗜吃成性者由貪心作祟來求上妙飲食,都不應給。

P275L1〜P275LL1若諸外道〜施則無故。

若諸外道為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以財貨想而來乞求,捨彼經典。《菩薩地》中略說如是。廣如《菩薩地.攝決擇分》應當了知。

另外,如果外道來求經典,但目的是要挑剔尋錯,而非為瞭解經義,或者因經書值錢,視它為財貨而來求乞,這種情況也不應給。這在《菩薩地‧本地分》中有概略說明。要詳細了解,應研讀《菩薩地‧攝決擇分》。

如云,「若是已寫完善經典,有嬰兒慧眾生來乞,若施與之當知有罪,若為施彼轉向餘求亦是有罪。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唯以是思而惠施者,是為無罪。

在〈攝決擇分〉中說,「持有已經謄寫好的經典,遇到劣慧眾生來求,若給予他反而是有罪的;如果自己沒有,而向別人求來轉施給他,同樣有罪。若是覺得自己能令求者照著經典深入法義,或觀察此人因緣成熟可以如實信解,這時布施經典無罪。

若令諸具正信有情,書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信者,或從他乞而施與者,是名有罪。手中現有已寫似典,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為他說其非善。

教唆正信有情謄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典,或將手中現有非法典籍、或從他處取得非法論典,而布施給內道,都屬有罪。菩薩行者應該校正非法典籍,改寫為正確的聖教。自己知道它是錯誤不實的,也應該讓別人知道。        

若諸紙葉猶未書寫,有來乞者,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以此欲何所為,若云轉賣以充食用,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則不應施。若有財者應施價值,若無價值,二俱不施亦無有罪。

如果有人索求本打算謄寫經典用的空白紙葉,要先詢問目的,假若對方是要轉賣換取食物,就不要施。如果有錢,可把與紙葉等價的金額送給他。如果沒有錢,不施也沒有罪。

若非預為寫正法者,即應施與,令彼隨意受用安樂。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不施無罪。如欲書寫極惡典籍,如是欲書中典亦爾,若欲書寫最勝經典,不施求者,當知有罪。」

如果這些紙葉並不是為了書寫正法,就應該布施給他,隨他的意,讓他得到受用之樂。如果求者拿到紙葉是要書寫最極下等惡劣的書,不應該施;不但書寫罪惡下劣典籍之用不可施與,即使書寫中等的也不行。反過來,如果是為了要書寫殊勝的經典,則不施就有罪了。

三就自身門不應捨者。若自了知,於經卷等其義未辨,又於經卷亦無慳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此不應施之理者,謂行如是法施,為成三種隨一所須,若不施者,尚有後二殊勝所須,施則無故。

就自身門不應捨:是就布施者自身而言,何種情況下不應布施。

有人來求乞經書,如果自己曉得對此經書內涵尚未了解,而且對此經書並沒有慳貪不捨的心,此時卻把經書布施出去,這樣也不應該。因為這種法施只能成辦三種利益中的一種,眼前若不布施還可能有後面二項殊勝利益,現在送給了對方,這二種殊勝利益就沒有了。

P275LL1〜P277L1初一所須〜亦無有罪。

初一所須已辦訖故,謂我自心都無慳垢,故慳煩惱不須更除。若不施者,見增眾多妙智資糧,施則無之。若不施者,便能修集妙智資糧,利益安樂一切有情,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若施唯是愛此一故。《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入行論》亦云,「為小勿捨大。」故不施此非僅無罪。

法布施的利益有三:去除慳心、累積智慧資糧、廣大饒益眾生。像上面這個情況,第一項由於自己心裡已無慳貪煩惱,不必再費力去除。其次,如果經書不送人,留著自己研讀,可以增長自己眾多善妙智慧資糧,經書布施出去,就無法得到這個好處了。第三項廣大饒益眾生。如果經書不送人,自己便能修集智慧資糧,利益安樂更多有情,包括愛念此一來求者及其他一切有情;如果送給對方,就只是利益到這一個有情而已。兩相比較後,就知道不應該捨了。《菩薩地》中說,布施也要有輕重緩急之分別。《入行論》也說:「勿因小利,捨棄大利。」上面的例子,不施不僅無罪,反有大利。

不施方法者,不應直言此不施汝,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方便善巧者,謂諸菩薩先於所有一切資具,以淨意樂迴向十方諸佛菩薩。譬如比丘於法衣等為作淨故,捨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由如是捨,雖復貯蓄眾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增無量福。

雖然不施,還需要有個善巧的方法。

如果確定不能布施,不要直截了當拒絕,應善巧方便地向對方說明。這個方便善巧,就是菩薩行者早先便將自己所有資具,以清淨意樂迴向給十方諸佛菩薩。例如比丘獲得法衣等物件時,先要做一個作淨法,就是先發清淨捨心,由意念布施給親教師及軌範師等殊勝福田,藉著作淨儀軌與迴向,最後才自己受用,這是代尊長來持受而行如法之事。像這樣的捨法,雖然實際上還是擁有法衣和資具,卻因串習捨心而能做到不貪著,仍然稱得上是安住正法的聖種菩薩,可以增長無量福德資糧。

此於如是一切資具,如佛菩薩所寄護持。見乞者來,若施與彼此諸資具,稱正理者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若不稱理,即當念先作淨施法。由已捨故,告言賢首,此是他物不許施汝,軟言曉喻。

以此類推,行者應將自身一切資財當作是諸佛菩薩暫時寄存在自己這裡的,自己只是妥善護持。遇到有人來乞,如果這個布施合乎正理,就應該想︰諸佛菩薩的目的就是利益一切眾生,沒有不捨的東西,這些本來就是自己代佛菩薩看管的,然後布施出去。如果這個布施不合正理,就應該想︰這個東西已經作過淨施法,已經布施給別人了,然後委婉告訴對方︰「這是別人的東西,我不能送給你。」

或以紙價二倍三倍施與遣發。令他了知菩薩於此非貪愛故不施於我,定於此經不自在故,不能施我。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假如對方來求的是書寫正法的紙具等等,可以不要給他,而比照這個紙具的兩倍或三倍的價金送給他。讓他了解,菩薩行者不是貪愛不捨,的確是對此經紙等作不了主。這種作法是修行者的善巧慧施。

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軟弱,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

就施物門不應捨:有些東西是不應該捨的,譬如父母不能送出去,他們並非施物;有蟲的不淨飲食不能送人;若未事先將布施功德告知妻、子、奴僕了解,或者雖已告之但當事人不願意、也信不過,這種情況不應該硬將他們布施出去。如果妻或子,個性嬌弱,或者身體有病,更不能送出去給別人;還有出身高貴的族姓之人,這些都不能送給別人為奴僕。這一類就是所謂的物之重者,因為一點點弄得不好的話,會產生絕大的反效果,有違原先布施的目的,所以要避免。

《菩薩地‧攝決擇分》說,若是三衣及餘長物佛所聽許,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

《菩薩地‧攝決擇分》中說,出家人擁有的三衣以及佛所開許積蓄的物品,自己對它並沒有放不下的慳貪心,且這些都是修行人修學善品的必需品,可以不布施。

P277L1〜P278L1如云,〜應施求者。

如云,「出家菩薩除三衣外,所餘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菩薩別解脫經》云,「舍利子,若諸菩薩重來求者,捨與三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即是有犯。

如說,「出家菩薩持有三衣以外,佛所聽許的其他長物,是維持暇身、安住學法當中所必須要的外在受用。如果有人來求,應先仔細思擇,覺得還是可以送的,拿去送人,這沒有過失;如果自己受用這些東西不是出於貪欲享受,而是為了修學善品,這樣不施也沒有罪。」《菩薩別解脫經》中說:「舍利子!如果菩薩行者過於重視來求者,連自身必須要的三衣都捨出去,這不算是修習少欲。」所以,出家人隨意布施三衣,反而有墮罪的過失。以上是就施物來說,不應該捨的狀況。

五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若有來乞戲樂等具,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為害有情,教施彼等。

就所為門不應捨:這是就乞者索取這些物品是做何用途的角度來說。如果有人來求毒藥、火、刀、酒等,不管用來傷害自己或他人,這都不可以給他。還有一種來求像戲樂等器具,這是沒有義利的事,只會增長將來墮惡趣的因,應該呵斥並制止求者,不可以布施。如果有人來求或者來學捕捉鳥獸等傷害有情的技術或器具,有器具也不能送給他,有技術也不能傳授他。

由此顯示,凡害眾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來乞水陸即施此等,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若有怨家來求仇隙,施彼讎敵。

由此也說明,凡是能傷害眾生生命及資財的,皆不應學也不可以教。還有,為了傷害陸地或水中動物,如果有人來求房屋田地或借道,這都是不應該給的。或者為了損害某一國的國王、百姓,有人來要求王位,當然不能給。或者有冤家為了報仇而故意來求索,也不可以把自己施捨出去。

亥二、惠施外物道理

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非不稱理,於彼相宜即應施與。又若自身與前相違,於諸經卷有慳吝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應施來求樂勝智者。此復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作是念,我行此施,縱於現法而成癡瘂,不忍慳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

b.外物應施之道理

就時間門應捨:就自己的身體來說,如果自身條件允許,也不是佛陀所遮止的情況,這時有人來求,去布施是合理的。

就施境門應捨:如果施捨的物品對於來乞者沒有不如理,也適合來求者的需要,就應當施給。

就自身門應捨:若布施者自身的狀況與前面所說相反,例如對經典還有慳吝不捨的心,或者雖然於經典內涵尚未了解,但智慧較高的求施者前來,為了成就他人,也破除自己慳貪,應該布施經典。

或者手上有兩本經書,就應該立刻布施一本,如果沒有兩本時,也可以施與經書等值的價金給他。如果當時也沒有價金可給,應當思惟:若將經典布施出去,就算無法累積智慧而終成愚痴,但也不願容忍自己慳貪的習氣,為了增長捨心,還是把它布施出去。

若所施物除前所說,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唯持村等可施求者,如是不為墮惡趣因。

就施物門應捨:如果排除前述所說的情況,就是應該布施的物品。身為國王,不能強奪他人妻、兒、奴僕等,迫令他們離開主人而轉施來者;但如果是分封土地城村給臣下或有功的人,只要送給他後,他不會因此做壞事而墮落,這種情況下可以施給出去。

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

就所為門應捨:雖然是戲樂器具,但不會變成對方墮惡趣的因;雖然求取罩羅等工具及技術,但不會損傷其他眾生;雖然求取土地,但不會傷害所居住的水陸生物;不會傷害眾生的無蟲飲食等,都應布施給來求者。

P278L1〜P279L1若有來求〜故應勤修。」

若有來求毒火刀酒,為自饒益或饒益他,即當施與。

同理,來求毒火刀酒等物不是為了傷害損人,而是為了利益自己或他人,就應該布施。

若如是行財施之時,來二求者,一貧一富應如何施。先作是念,設二求者來至我所,若堪於二充足滿願,即當俱施滿願充足。若不堪者,則當圓滿貧者所願。由其先作如是念故,若不能滿二所欲時,即當滿足貧者所願,應以軟語曉喻富者,告曰賢首,我此資具於此貧者先已捨訖,切莫思為特不施汝。受菩薩律初發業者,如是學施極為緊要,故特錄出,凡無別義者,皆如《菩薩地》意趣而釋。

在行財施的時候,如果二人同時來求,一個較貧,一個較富,此時應該如何布施呢?首先要安立自己的布施意樂,心裡要想:如果能力許可,可以滿足二人願望,就一起布施,讓他們滿願。如果資財不足,應該先滿足貧者。

因為之前已經有了這樣的心念,所以當二者不能同時滿足時,先滿貧者所願,但仍應委婉地告知富者,「賢者!我這資具已先答應施與這位貧者了,並不是不願意送給你。」初發業菩薩按照這些重點道理學習布施,是極為重要的,因此特別摘錄經典內容,說明如上。除了特別有說明出處的部分,其他皆是依據《菩薩地》的意趣來作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