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0 課程範圍 師父手抄稿(聽帶) http://p2.i234.me/1599d/20190812d.php http://p2.i234.me/1599d/20190813d.php http://p2.i234.me/1599d/20190814d.php http://p2.i234.me/1599d/20190815d.php http://p2.i234.me/1599d/20190816d.php
廣論原文及白話消文(讀誦)
廣論 P122L1-P125L7 抉擇業果分三,一、顯示黑業果,二、白業果,三、業餘差別。
初中分三,一、正顯示黑業道,二、輕重差別,三、此等之果。
今初 云何殺生。攝分於此說為,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於解釋,意趣無違。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於此意趣,說他有情。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 依據《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中說,任何一個業都具足五相:事、想、欲樂、煩惱、究竟。如果把其中的想、欲樂、煩惱三者,歸類為意樂,再加上一個「加行」,就變成為四相─事、意樂、加行、究竟,這樣更容易解釋,而且所表達的內涵和本意並無相違之處。 以下說明十惡業道。 第一個惡業是殺生。什麼叫作殺生? 一、事:就是對象。殺生的對象是具有生命的有情。如果是自殺,因為沒有被殺的對象,所以算是有殺生的加行罪,但沒有究竟罪。《瑜伽師地論》針對此一情況特別指出,自殺沒有辦法究竟殺業,因此把殺生的對象界定為自己以外的其他有情。 二、意樂:可以分為想、煩惱、等起三者。其中 1.
想:又分為四種狀況, (1)於有情作有情想;(2)於有情作非有情想;(3)於非有情作非有情想;(4)於非有情作有情想。四種想中,(1)和(3)是不錯想;(2)和(4)是錯誤想。 此中等起若有差別,譬如念云,唯殺天授,若起加行誤殺祠受,無根本罪,故於此中須無錯想。若其等起於總事轉,念加行時,任有誰來悉當殺害,是則不須無錯誤想。如是道理,於餘九中,如其所應,皆當了知。 殺生時,隨著自己心中等時而起的想法,會有很大差別;譬如本來想殺天授,卻誤殺了祠授,因為是錯想,這種誤殺就沒有根本罪,所以在行動時必須無錯想。如果殺生時起的念頭,是緣著大眾─總體對象在轉,也就是心裡想著:不管誰來都殺,這時就沒有錯想的問題,而犯了殺生根本罪。這個道理,也適用在其他九種黑業。 煩惱者,謂三毒隨一。等起者,謂樂殺害。加行中能加行者,謂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誰作,等無差別。加行體者,謂用器杖,或用諸毒,或用明咒,隨以一種起加行等。究竟者,謂即由其加行因緣,彼爾時死,或餘時死。此復如俱舍云,「前等死無本,已生餘身故。」此中亦爾。 2.
煩惱:殺生時,在意樂上只要和貪、瞋、痴三毒中任何一種煩惱相應,都算具足殺生意樂。 3.
等起:有想去殺害的念頭。 三、加行: 1.
能加行者:不論殺者是自己動手或教唆他人,都同樣犯殺生根本罪。 2.
加行體:在造作殺業時,無論是使用刀杖、兵器、毒藥、或咒術等任何方式將對方殺害,都屬於加行罪。 四、究竟:指完成殺生這件事。由於加行的緣故,不管被殺的對象當場喪命,或事後死亡,只要他死了,那麼這個殺業就達到究竟了。《俱舍論》中提到:「如果殺者比被殺者先死,或二者一起死亡, 就不算犯根本罪,因為殺者已經投生到下一世了。」此處說法也同前說一致。 不與取。事者,謂隨一種他所攝物。意樂分三,想與煩惱俱如前說。等起者,謂雖未許令離彼欲。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 第二個惡業是偷盜,也叫不與取。就是未經同意,而把他人的東西佔為己有。 一、事:指任何一種他人物品。 二、意樂:一樣分為想、煩惱、等起三者。 1.
想,和2.煩惱,如同前面所說,須沒有錯誤想、而且是和三毒煩惱之一
相應。 3.
等起,是指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動念想讓物品離開原主人。譬如別人的
東西,我把它拿過來變成我的,甚至藏起來離開原來的位置,這時偷盜業就成立了。 三、加行: 1. 能加行者:同前面所說,不管親自作或教唆他人,二者同樣犯偷盜罪。 加行體者,謂若力劫,若闇竊盜,任何悉同。此復若於債及寄存,以諸矯詐欺惑方便,不與而取,或為自義,或為他義,或為令他耗損等故,所作悉同成不與取。究竟者,攝分中說,「移離本處。」於此義中,雖多異說,然從物處,移於餘處,唯是一例,猶如田等無處可移,然亦皆須安立究竟,是故應以發起得心。此復若是教劫教盜,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罪。 2.
加行體:偷盜的方式,無論是硬搶或是偷偷拿,都一樣是不與取。如果欠了債務,或是別人暫時寄存己處的東西,以種種詐欺的手段吞沒,或霸佔不還,這也是盜。在動機上,不論是為了自利,為了別人,或是為了讓他人造成損失,就屬於偷盜惡業。 四、究竟:指完成偷盜這件事。在《攝決擇分》中說:「使物品離開原位,就是完成不與取。」有關這個「究竟」的定義雖然有種種不同的說法,把東西移往他處只是一種講法,像田地等無法移動的東西,也可以成立「究竟」的條件,依本論的觀點,一旦心中生起「我已經得到了」的心念,就算是盜業造作究竟。同樣的,如果教唆他人搶劫或偷盜,只要生起「我得到了」的心念,就算是究竟。就好像派人前往殺人,雖然不知道殺手何時行動,也不知道結果,但只要被殺者一死,此教唆者的殺生根本罪便立即完成了。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種:謂所不應行、非支、非處、及以非時。此中初者,謂行不應行所有婦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此之初者,攝分中云,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如馬鳴阿闍黎說此義云:「言非應行者,他攝具法幢,種護至王護,他已娶娼妓,諸親及繫屬,此是不應行。」他所攝者,謂他妻妾。具法幢者,謂出家女。種姓護者,謂未適嫁,父母等親,或大公姑,或守門者。或雖無此,自己守護。若王若敕而守護者,謂於其人制治罰律。於他已給價金娼妓,說為邪行,顯自給價,非欲邪行。大依怙尊,亦作是說。男者俱通自他。 第三個惡業是邪淫,就是男女行淫之事。 一、事:大略分四種情況,包括不應做的對象、部位、地點及時間。 1. 不應做的對象:男人除了自己的妻子、女人除了自己的丈夫,和其他婦女、男子、或非男非女都算邪淫。《攝決擇分》中說:「尚未結婚,仍受父母或監護人等保護的女子,在經典中也被列入不應邪淫的對象。」如馬鳴菩薩對「非應行」有更慎重的說明:「不應行的對象,包括他攝、具法幢、種護、王護、他人已娶的娼妓、以及一切親戚眷屬,都是不應行的對象。」這裡說的他攝,是指他人的妻妾。具法幢,指有受戒或出家女子。種姓護,指受父母等親眷,或公婆,或主人保護的未婚女子。其實沒有他人保護的未婚女子,也屬於此類。王護,指受王家所保護,包括宮廷中的宮女,或受國王敕令看護,如受刑罰治罪而被監禁者。他人已娶的娼妓,指強佔他人已給價金的娼妓,即犯邪淫罪;如果自己付錢,屬於合法的交易行為,就不算邪淫。以上規範通用於男女雙方。阿底峽尊者也持相同看法。 非支分者,謂除產門所有餘分。馬鳴阿闍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嬰童,腿逼,及手動。」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謂口,穢道及童男女前後孔戶,並其自手。」此說亦同。 2. 不應做的部位:除了產門以外,其餘部位都是不應做的部位。馬鳴菩薩說:「那些地方稱為非支?包括口、便道、孩童的身體、腿部、手淫。」阿底峽尊者說:「所謂非支,指口、便道、童男女的前後部位,及自己的手。」這個說法和前面一樣。 非處所者,謂諸尊重所集會處,若塔廟處,若大眾前,若於其境有妨害處,謂地高下及堅硬等。馬鳴阿闍黎云:「此中處境者,在法塔像等,菩薩居處等,親教及軌範,並在父母前,非境不應行。」大依怙師亦如是說。 3. 不應做的地點:指尊長們集會的地方,包括佛塔、寺廟、大眾面前;或者有所妨害之處,例如高低不平之地、堅硬處等。馬鳴菩薩說:「在佛經、佛塔、佛像前,菩薩居所,親教師、軌範師的住處,以及父母面前,都是不應行的地點。」阿底峽尊者持相同看法。 非其時者,謂穢下降,胎滿孕婦,若飲兒乳,若受齋戒,若有疾病,匪宜習故,若過量行。量謂極至經於五返。 4. 不應做的時間:女子有月事、即將生產、哺乳、及齋戒,或患有疾病等,都不應該做;量方面,不宜過度為之,最多不超過五次。 馬鳴阿闍黎云:「此中非時者,穢下及孕婦,有兒非欲解,及其苦憂等,住八支非時。」大依怙尊亦復同此,稍差別者,謂晝日時,亦名非時。非支等三,雖於自妻,尚成邪行,況於他所。 馬鳴菩薩說:「非時,包括月事、懷孕、哺乳、心裡憂煩、及受八關齋戒等期間。」阿底峽尊者的看法也大致相同,唯一差別處,就是將白天也列為非時。 以上不應做的部位、地點及時間,即使對象是自己的妻子也不行,更何況其他人。 意樂分三。想者,攝分中說,「於彼彼想,是須無誤。」毘奈耶中,「於不淨行他勝處時,說想若錯不錯皆同。」俱舍釋說,「作自妻想而趣他妻,不成業道,若於他妻作餘妻想而趣行者,有二家計,謂成不成。」 二、意樂:分想、煩惱、等起三者。 1. 想:《攝決擇分》中說:「於彼作彼想,必須沒有錯想。」《毘奈耶經》中說:「於邪行之他勝罪,無論有沒有錯想,都算邪淫。」《俱舍論釋》中說:「把別人的妻子誤認為自己的妻子,不算邪淫;如果把他人妻子,當成其餘人的妻子想,這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想必須無誤,若有錯想,則不成邪行;但有一派認為,無論有沒有錯想,都成邪行。」 煩惱者,三毒隨一。等起者,謂樂欲行諸不淨行。加行者,攝分中說,「教他邪行,教者亦生欲邪行罪。」俱舍釋說,「如此則無根本業道。」前或意說非根本罪,然須觀察。究竟者,謂兩兩交會。 2.
煩惱:和貪、瞋、痴,三毒之中任一個煩惱相應,而去行淫。 3.
等起:指有行淫的欲望,喜歡作不淨行的心理狀態。 三、加行:《攝決擇分》中說:「教他人邪淫,教唆者同樣犯邪行罪。」可是《俱舍論釋》中說:「教唆者雖有罪,但不算邪淫根本罪,因為是教他人做,就不會有兩兩交會。」因此,依《攝決擇分》中所說,教唆者會犯邪行根本罪;照《俱舍論釋》所說,則不算根本罪,這個尚須去觀察教唆者的意樂狀態。 四、究竟:指完成邪行這件事。兩根交會,感受欲樂,即成究竟。 |